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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8: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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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42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4)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本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面向社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备案。其中,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交付印刷前由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是否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省政府备案的,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将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办法》要求的份数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依照《办法》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办理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要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于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依照《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二、建立健全备案工作制度和机制。市政府法制办要确定专人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查工作,区别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要做好备案登记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使用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定发放的备案文本格式,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认真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公布、核查、通报制度,形成完备的备案流程管理,建立完整的备案资料档案。
三、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各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刻理解《办法》的内容和实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备案意识和自觉性。
四、加强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备案工作人员,做到领导、机构、人员、职责四落实,尽快建立健全备案工作体系。
五、各部门在今年10月底前要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市政府将于年底前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1年7月26日上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以原黄浦区和卢湾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黄浦区的行政区域。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设立新的黄浦区的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成立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主持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报筹备组公布代表名单。

二、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2011年9月中旬选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三、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32名。

四、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7名。

五、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新的黄浦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

六、黄浦区第三届、卢湾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新的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为止。

七、由原黄浦区、卢湾区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改为新的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

八、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2017年上海市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0〕175号


  自国资委动员部署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中央企业迅速行动,周密组织,广泛动员,深入自查,认真自纠,并对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资产)进行排查,着手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国资委决定从2010年11月10日起转入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阶段。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确保重点检查扎实有序开展
  开展重点检查是“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国资委决定从2010年11月中旬开始组织检查组对部分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重点检查。开展重点检查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检查核实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的全面性和上报自查自纠结果的真实性,督促企业彻底消除“小金库”问题,加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确保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重点检查对象主要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检查比例、检查范围和企业前阶段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确定。被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重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做好配合检查工作。对于被查发现的“小金库”,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从重从严处理;对于被查发现自查自纠工作“走过场”甚至瞒报的,将按照中央要求“推倒重来”,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人的责任。
  二、继续深入领会“小金库”专项治理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活动
  “小金库”问题是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人民群众期待,回应社会关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从前一阶段“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看,仍有少数中央企业重视程度不够,对政策理解不透,宣传发动不到位,部分子企业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自查自纠不彻底。因此,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深入领会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中央确定的“依法依纪,宽严相济”的原则和“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的处理政策深入人心,打消各级子企业的侥幸心理,彻底暴露本企业的“小金库”问题。无论是否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各中央企业均要组织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自查自纠工作成果。在 “回头看”活动中,要认真分析各级子企业上报的自查自纠结果,重点关注“零申报”和内部重点检查“零问题”、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容易出现“小金库”的业务环节和重点部位。在“回头看”活动中,企业主动补充申报的“小金库”仍按照自查自纠政策从轻从宽处理。各中央企业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本企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活动情况书面形式报送国资委治理办。
  三、加大问题整改落实力度,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要求,高度重视问题整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整改工作力度,确保整改到位,防止“查而不纠”和前清后乱。对自查发现的“小金库”,在认真核实余额的基础上,及时纳入单位规定账簿核算,规范进行财务、税务处理;对于小团体私分、挪用的“小金库”要及时予以追回;对自查上报的“小金库”要按照自查自纠有关处理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必要处理。同时,深入分析本企业产生“小金库”的原因,查找容易出现“小金库”的薄弱环节,及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于确属客观原因无法在短期内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向国资委反映情况、说明原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各中央企业要认真总结“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做法与经验、取得的主要成效,以及“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研究提出建立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各中央企业要将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国资委治理办。另外,各中央企业要抓紧整理本企业的“小金库”典型案例,并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员工的责任意识与法纪观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请各中央企业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3-5个典型案例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国资委治理办。
  四、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暴露了企业“小金库”存在的各种形式,揭示了企业存在“小金库”的根源,清理排查了企业各类特殊管理资金(资产)存在的管理隐患,梳理了各项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本质上是一次财务大检查。各中央企业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按照“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改革发展,强化经营管理,综合采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全面预算管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资金资产管理、完善职务消费制度、加快财务业务信息化进程、加强警示教育、细化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处理处罚措施等手段,切实建立健全“小金库”综合治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消除“小金库”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资金来源。国资委将在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的三年内,将把“小金库”检查作为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和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以后新发现的“小金库”,无论何时设立,均视为新设“小金库”行为,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从重从严处理,同时国资委将进一步细化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处理处罚办法,确保责任处理到位。各中央企业也要将防治“小金库”列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和其他内部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并长期保留“小金库”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实现“小金库”防治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