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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9: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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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2〕1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为加强烟草行业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近年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认定了一批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这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立增强了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为使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国家局决定对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名称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卷烟厂或烟草(集团)技术中心”。
  对已批准认定的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名称按上述规范进行更名。如原“中国烟草济南技术中心”更名为“将军烟草(集团)技术中心”。
  二、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牌匾的材质、颜色、尺寸不变,但内容统一为: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烟草专卖局、年月(行业级技术中心批准文件签发日期)。具体式样见附件。该牌匾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作后换发。
  各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接通知后,请尽快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管理,培育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保证交通建设质量,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与改建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港航、公路运输、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以上发展计划、建设、物价、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交通建设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遵守和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先进管理方式,提高交通建设质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护、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推行交通建设发展目标责任制,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制定。

第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和完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项目法人是指享有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具有相应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工程管理的能力;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相应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的能力。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至初步设计批准前,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

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复。

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第十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交通建设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从事交通建设的业绩和信誉良好;

(四)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资信登记。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禁止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交通建设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

(二)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五)编制完成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六)办理项目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家对交通建设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限额内资金可自行筹措的交通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实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办法,统一审查标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信、业绩、施工能力等提出公正、客观的审查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交通建设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国家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签决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禁止在交通建设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十四条 申请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三)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

(四)施工图可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五)土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等工作基本完成;

(六)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

(七)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措施已经落实。

符合上述开工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定。交通建设合同必须具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执行交通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基本建设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鉴定检测数据,是解决本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争议的最终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 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试运营。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违法行为。

交通建设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收取交通建设相关费用时,应当出具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国家或者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无合法依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的,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可以拒绝交纳。

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项目法人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法人停止组织施工,并按照发包条件重新发包;

(二)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承揽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1—2年的资信登记;

(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项目法人或者从业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工整改或者停止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1—2年的资信登记。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过速增长,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劳动工资计划由市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市属全民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由市劳动局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精神,在省下达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内,对市属全民单位工资总额的使用作出具体安排和监督执行。中央、省属全民单位劳动工资计划分别由中央各部和省直各主管部门
下达,市劳动局和银行负责计划的监督执行。
二、本市全民单位,县以上集体单位以及厦门一方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内联企业(下称各单位),均属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给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者转账,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单位账户中登记列支。
三、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开立的账户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外地派驻在我市的跨地区企业,同样在当地一个银行开立的账户领取工资。并由派出企业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向派驻在我市的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并抄送我市劳动
局和开户银行。
四、凡属于工资基金管理范围的单位,均必须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下称工资手册)凭以向开户银行领取工资。企业单位“工资手册”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定和签发,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单位)“工资手册”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和签发。“工资手册
”的更换和指标的核定应通过签发机关。
五、工资基金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原则上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管理权限进行核定。市属全民企业(含厦门一方为全民的内联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劳动局核定;市属全民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机关、事业工资改革的单位)由市人事局在劳动工资计划内给予核定;中央、省属单位
分别由中央、省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核定。
经批账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的国营企业,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按省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上缴税利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计算出实际工资总额,并相应地增减其工资总额计划,市属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需要增减时,应报市财政局、劳动局批准后送开户银行。中央、省属各
企业分别报中央各部、省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并报同级劳动部门、计委、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工资含量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按隶属关系分别核定,市(县)属全民企业,由市建委和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局、建设银行提出方案,报省建委会同省劳动局、省建设银行共同审定。按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等指标和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计
算的工资总额比计划有增减时,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委会同省劳动局核定,抄送开户银行监督执行,中央、省属单位按中央、省有关规定办理。
同安县和郊区的市、县属全民单位工资基金指标分别由同安县、郊区劳动局,在市劳动局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中参照以上办法进行核定和管理。
外来施工企业和临时性建筑劳力的工资基金指标由市建委核定和管理。
县以上集体单位工资基金指标由主管部门核定和管理。各主管部门必须将核定后的指标,分别企业单位送市劳动局、事业单位送市人事局备案。
市(县)供销合作联社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劳动工资计划由市(县)社编报、送市劳动局审批。
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企业,发放奖金要同经济效益挂钩,由主管部门按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奖金应按国营企业奖金征税办法执行。
全民单位临时工的工资总额应控制在市劳动局核定数内,由企业自主使用。如因生产工作需要追加工资,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临时工工资时,必须具有县(区)劳动部门调配手续的盖章证明。
加班工资全民单位每人年平均工资在标准工资1个月内由企业掌握使用,在标准工资2个月内,由企业主管部门控制审批,超过标准工资2个月以上由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的委、办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各种津贴必须是中央有关部门、省、市政府规定的津贴,不得自行扩大,调入人员享受津贴工种的需经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新增加人员追加津贴由市劳动局审批。
现有计划外用工(不含向县以上集体单位借用和混岗人员),其工资额应控制在1984年年报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不得突破市劳动局的控制数,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清退,相应核减工资总额。
市属全民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六、未纳入工资基金指标核定数内,因增加职工人数或其他原因需要追加工资基金时,由单位填写“追加工资基金表”,根据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分别企业由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含参照机关、事业工资改革的单位)由市人事局办理追加手续,按照或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改的单位增
加人员应按省人事局、省劳动局闽人福(86)015号文件办理。
1、国家统一分配的研究生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凭调配主管部门的报到证或介绍信;
2、统一分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凭省或市劳动局下达的分配计划和省主管部门、市劳动局的介绍信;
3、军队转业干部,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
4、城镇复退军人,凭市复退办的介绍信;
5、国营农场自然增长劳力,经主管部门审查,凭市劳动局的批准手续;
6、落实政策收回的人员,按省落实政策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联合下达的落实政策专项指标和落实政策部门的审批手续或市人事局、劳动局批准文件;
7、招收干部,按省劳动局核定的招干指标,凭省人事局下达的招收干部通知和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8、招收工人(含合同制工人)凭市劳动局核定的招工指标和县(区)劳动局录用新工人的介绍信;
9、从本地区以外单位调入或本地区内不同隶属关系单位之间的调动按规定凭调动介绍信;
10、按规定增加工资而不增加职工人数,如:正常转正、定级以及国家现行规定各种津贴等,企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审批;县以上集体单位追加工资基金,由主管部门审批,分别企业报市劳动局、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备案。
七、凡因职工退职、离休、退休、死亡、开除、出境出国、辞退、调往本地区以外单位或中央、省、市、县属不同隶属关系单位之间的调动,以及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期满辞退等减少职工数而减少工资基金时,各单位应及时填写“减退工资基金表”送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核减工资基金
,不得将以上减少职工而剩余的工资基金作为其他工资项目支付给职工。
凡属本地区市属全民单位之间的职工调动(含成建制调动),由调出单位填制“工资基金转移表”,经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核减工资基金并盖章后,送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办理工资基金转入手续。市属岛外单位调入岛内单位的工人需经市劳动局批准、干部需经市人事局批准后
,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方能办理工资基金转移手续。
县以上集体单位工资基金转移,参照全民单位办理。
八、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是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劳动、人事、计划、财政、税务、银行、统计、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互相配合,及时研究处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既要管住、管好,又要提供方便。市人事局、市建委、各主管部门以及同安县劳动局、
人事局于每季后10天内分别全民、集体将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汇总送市劳动局,以便汇总上报。
市劳动局、银行要不定期地对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按照省府(86)35号文提出的处理规定,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