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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时间:2024-07-24 07:37: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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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文化部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提出了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的跨世纪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新时期农村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为
了贯彻落实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文化部党组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努力实现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
(1)提高对农村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十二亿人口有九亿在农村。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问题,十五届三中全会又对我国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文化部门要深入学习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农村文
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农村文化建设的自觉性。中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文化是一个重要方面。搞好农村文化建设,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对于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
有重要的作用。
二十年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农业发展举世瞩目。与此同时,农村文化建设也有了迅速的发展,农民的文化生活得到了显著改善。但目前的农村文化工作,仍是整个文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有些地方对农村文化建设重视不够,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对文
化事业投入少的问题在农村更为突出;基层文化场所较少,一些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文化设施仍非常简陋,迄今全国还有226个县无图书馆,78个县无文化馆,6974个乡镇无文化站。不少地方农民的文化生活还相当贫乏,封建迷信、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严重影响农村的
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此,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文化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努力开创农村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2)明确农村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农村文化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和“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加强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活跃和丰富农民文化生活,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
求,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加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3)把握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农村文化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的目标相适应的。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建设富庶、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到20
10年,全国农村要实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或综合性文化设施,乡乡有文化站,有条件的村积极建立文化室或图书室,满足人们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面积和综合服务能力基本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农民群众
能定期观赏专业艺术团体演出和参加各种业余文化活动;农村电影放映达到全国每个行政村平均每月放一场电影;文化娱乐支出占生活支出的比例有较大增长,农民的文化生活质量有显著提高。
二、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巩固农村文化阵地
(4)搞好“两馆一站一室”建设。文化设施是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的载体,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及村文化室是农村基层重要的文化工作网络和文化活动阵地,也是农村文化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把“两馆一站一室”建设列入当地的经济
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小康目标,列入年度计划,落实建设经费。要参照文化部制定的《文化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本地区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评估,摸清底数,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建设。要进一步推动“万村书库”
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农村建立图书室。
我国农村各地情况不同,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内地与边疆,差别很大,文化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使文化建设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努力满足本地区农民的文化需求。边远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无条件分开建图书馆、文化馆的,可建综合性的文
化设施。有的地方乡镇文化站单独建设有困难的,文化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共建综合性的文化设施。在牧区、山区应发展多功能的流动文化车。
(5)管好、用好文化设施。农村文化设施不仅要建好,而且要管好、用好,充分发挥这些设施的功能和作用。农村文化设施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使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针对一些地方文化设施管理不善的问题,
要开拓思路,探寻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对那些确实无力管理的设施,在保证国有财产不受损失和坚持党的文化方针,确保文化设施的性质和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合理的承包措施,由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管理。公益性文化设施被挤占、挪作它用甚至被拍卖用作商业性活动的,要
坚决收回。要全面发挥基层文化设施所具有的宣传、教育、娱乐等多种功能和作用,开展各种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各种科技培训班和文化科技知识讲座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素质,帮助农民致富。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还可以利用文化设施举办各类文化补习班,积极配合
农村扫盲工作。
(6)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加大文化建设投入。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文件)制定的各项文化经济政策,进一步增加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特别是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
村文化建设,要切实加大投入,加快这些地区农村文化事业发展。要重点解决无图书馆、文化馆的县和无文化站的乡镇的馆站建设问题。对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要继续坚持地方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积极争取社会投入的原则。各地要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在国家增加对农村文
化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同时,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助文化建设,或兴办农村文化设施。要鼓励村民委员会利用村集体经济力量和发动农民自己动手筹建村文化室或图书室。
三、积极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农民文化生活
(7)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单位,要根据广大农民的需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文化部将继续命名“中国民间艺术
之乡”,推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要扶持民办文艺团体,大力发展农民业余文艺演出队,鼓励农民自编自演,自娱自乐。充分利用节假日和农村集市开展文化活动,把经常性、小型多样的文化活动与定期举办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引导、扶持和组织区域性的民族
民间文化活动,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的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
(8)进一步搞好文化下乡活动和文化扶贫。近几年来倡导开展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落实文化下乡计划,动员和鼓励文化单位和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投身到文化下乡的行列。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基
层、服务基层,把为农民服务作为重要任务。文艺团体要坚持送戏(节目)下乡,解决农民看戏难的问题。要继续关心和重视农村儿童的文化生活。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单位要深入到农村去,为农民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文化部门要继续联合教育、科技、卫生
和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与组织,在农村开展综合性的文化活动。文化下乡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从当地农村实际和农民的需要出发,讲求实效,持之以恒,形成制度。要大力扶持农村贫困地区的文化建设。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重视文化扶贫,加大扶持力度,推进这些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逐步解决这些地区农民文化生活贫乏的问题。
(9)积极开展农民读书活动。倡导农民读书,传播科学知识,是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国”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图书馆(室)建设,大力发展流动性的汽车图书馆,在农村开设书刊流动服务点,发动社会各界捐书助农。支持农民自发成立群众性读书组织,开
展读书活动,组织引导农民读书致富奔小康。
(10)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电影是深受农民喜爱的一项文化艺术,对于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思想道德与科技文化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大力扶持农村电影放映。县级电影公司要推进改革,搞好服务,
充分发挥在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中的主渠道作用。要鼓励和支持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及经营形式多样化。增加16毫米电影拷贝的品种和数量,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的优秀影片。要巩固和发展农村电影放映队。本着农民自愿、群众受益、有偿服务的原则,采取售票和包
场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农村电影放映资金。提倡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实行售票放电影,其它地方可采取从乡镇公益金中提取电影放映经费,与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签订合同,定期为乡村农民放电影的办法;“老少边山穷”地区可采取地方财政适当补贴来解决为农民放电影的问题。要加强
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作,使少数民族群众能够看到、看好、看懂电影。加强农村电影院的建设和管理。
四、繁荣农村文艺创作,为农民提供优秀的文艺作品
(11)抓好农村文艺创作规划的制订和落实。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农村的文艺创作,认真制订农村文艺创作规划。要拓宽题材范围,注意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传统和地方特色,充分利用本地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以适应农民观众的审美需求。要把创作任务落实到具
体的创作人员和文艺团体。文艺团体要考虑下乡的需要,多创作面向农村的中小型剧节目。县级艺术团体应面向农村,多移植、改编优秀的剧节目,同时创作演出本地农民欢迎的剧节目。
(12)鼓励和组织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创作出一批农民喜闻乐见的优秀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有计划地组织创作人员深入农村,了解农村改革开放的巨大变化和农民的新生活,创作出优秀的农村题材文艺作品。要重视农村业余文艺创作队伍建设,
加强对业余文艺创作人才的辅导、培养、提高工作,扶持业余文艺作者创作出具有乡土气息和较高艺术质量的文艺作品。要抓好农村题材重点剧节目的创作,并在编、导、演和财力上给予重点支持。力争在建国五十周年和跨入新世纪时推出一批优秀的农村题材文艺作品。
(13)坚持群众文艺工作的导向,改革文艺评奖办法。办好群众文艺“群星奖”、少数民族艺术“孔雀奖”,努力推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推动全国群众文艺、少数民族艺术创作。农村文艺的会演、评奖要面向农民,立足基层,把农民欢迎不欢迎、喜欢不喜欢作为重要标准。要改
进和完善评奖办法,建立新的奖励机制。对获奖的优秀作品要积极组织展演、展览、推广移植以及宣传评介活动,努力扩大获奖作品的社会影响。
五、搞好重点文化建设活动,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发展
(14)继续搞好重点文化建设活动。创建文化先进县活动、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战略部署,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有效形式,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各级党政领导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迄今全国已创建了600个文化先进县,其中文化部表彰了261个文化先进县;有143个文化长廊建设成绩显著地区和单位受到表彰;建成了41个示范性的农村儿童文化园。这些地区和单位,要再接再厉,不断做出新的成绩,保持先进。这些重点文化建设活
动要按照到本世纪末的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继续抓好规划的落实。同时,要根据中央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和重点文化建设活动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创建文化先进县、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知识工程到2010年的建设规划。
(15)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表彰制度,推进农村重点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表彰制度,把由文化部、人事部四年一度表彰全国文化工作先进地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与一年一度表彰文化先进县、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显著地区和单位活动结合起来,实行两年一度的统
一表彰和分级表彰办法。部表彰将在省表彰的基础上进行。边疆文化建设、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少儿文化工作、图书馆工作要纳入评比文化先进县的重要指标。群众文化活动,应坚持立足基层,以地方为主的原则。文化部将加强对重点文化建设活动的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
重点文化建设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检查评比和对部表彰对象的推荐工作。
六、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
(16)制定并落实少数民族农牧区文化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对于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对于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中
华民族的全面振兴,意义重大。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自然、历史和经济等原因,少数民族农村、牧区的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困难较多,必须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加快这些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要继续落实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文化设施建设、文艺
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四优先”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有关省、自治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增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投入”的政策和“在边境建设费和民族地区发展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政策。同时,要根据中央关于文化建设的要
求和少数民族农村、牧区的实际,研究制定本省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17)为少数民族农牧区培养文化艺术人才,促进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事业的发展,关键是要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中央和地方的文化艺术院校,要有计划地为少数民族农村、牧区培养艺术人才和文化管理人才。要组织开展
形式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不断满足少数民族农村、牧区广大农牧民文化生活的需求。
(18)继续做好支援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工作。近几年来,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援藏和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指示精神,组织开展的全国支援西藏文化建设和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事业的
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总结经验,根据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需要和支援省市方的能力,共同协商,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工作。发达地区支援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不仅要开展无偿援助,还可联合开发文化资源,相互合作,互惠互利,增强少
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事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稳定和提高农村文化队伍
(19)稳定农村文化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目前,我国农村文化工作者大约有15万多人。这是一支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和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力量。他们长期扎根农村,与广大农民打成一片,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化活动,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
贡献。发展农村文化事业,要紧紧地依靠这支队伍。我们要根据新形势下农村文化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稳定农村文化队伍的政策,采取措施,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广大的农村文化工作者有着强烈的事业心,长期以来,立足基层,积极努力工作,但由于农村条件比较艰苦,工作、生活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想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增强他们的工作信心,鼓励他们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工作做得更好。
(20)大力提高农村文化队伍的素质。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提高农村文化工作水平,关键是要提高农村文化队伍的素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村文化队伍的培训计划,采取函授、选送到文化艺术院校深造、从艺术院团派教员到农村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为农村文化工作者提
供学习机会,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文化工作的需要。要加强对民间艺人的关心、引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传承和发展民间传统文化方面的作用。搞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收集和整理。
八、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增强农村文化事业活力
(21)深化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事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村文化事业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增强活力。政府兴办的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面向大众,面
向市场,积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发展机制。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文化产品经营活动,通过增加自我创收,解决开展文化活动的经费短缺问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同时要防止乱收费和增加农民负担。要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管理,研
究制定有关农村文化的法规。
(22)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市场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城市相比,农村的文化市场发展较慢。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文化消费占生活开支比例逐年上升,农村电影、音像、演出、书报刊等市场非常广阔,农村文化市场
具有很大的潜力。要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市场,逐步使农民自愿参与文化市场活跃文化生活。要制定优惠政策,扶持面向农村的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下乡,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农村文化市场,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
针,加强文化执法,禁止腐朽文化传播,清除“文化垃圾”,保证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繁荣发展。
(23)开发文化资源,促进农村文化产业的发展。农村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增强产业意识,积极探索发展农村文化产业的途径。农村有着非常丰富的文化资源,既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又要制定优惠政策,充分开发利用,使资源优势变为产业优势,促进农村文化产业的发
展。要重视农村文化的对外交流工作,使独特的民族民间艺术、民间工艺品走向世界,进入国际文化市场。



1998年11月26日
“法眼”看“黑哨”

张钧 马慧健


一、“黑哨”如何?
2001年岁末,中国足坛风云变幻,可谓“让我欢喜,让我忧”。世界杯梦,四十四年终成真;职业联赛,八载春秋出“黑哨”。 时下,中国足球界“黑哨”问题已经引发了一场大地震。究竟何为“黑哨”,想必下边这张“剪影”能让我们一目了然。
——记者:(俱乐部在每场比赛之前)是依据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来给裁判送钱?
——足球俱乐部老总:最早的标准就是所谓的“行规”-六万块钱。主裁拿一半,两个边裁各拿一万五。通常呢,六万块钱是指获胜的情况下,如果打平可能减半。“行规”之说在圈内已经存在很多年了,无论是新加入的俱乐部,还是老俱乐部,都要遵从这样一个规矩。
——记者:假如一个俱乐部不按规矩办事的话,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俱乐部老总:我一开始(刚参加联赛时)是不同意(按规矩送黑钱)的,我认为不能这样做。结果就连续五、六场,一场都不赢,(球队排名)从第一、二直掉到第七、八。
——此前,新华社记者方益波、杨明从浙江绿城和广州吉利俱乐部以及浙江省体育局了解到,有7名裁判在执哨甲B联赛中曾收受“黑钱”,每场数额从3万元到8万元不等,其中包括赛前谈好价钱但最终因没赢球而没有拿到钱的情况。
当几个当事人勇敢地站出来的时候,“黑哨”终于浮出水面。随着黑幕越揭越大,问题暴露越来越严重,人们也越来越关注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一个话题:由于我国《刑法》上存在的盲点,裁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对拿赃款和吹黑哨的足球裁判无法对应现成的司法条文给予定罪。难道“黑哨”真能钻法律的空子吗?难道“黑哨”真能逍遥法外吗?
二、人说“打黑”
足球裁判拿赃款、吹黑哨的恶劣行为一经暴光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打黑除恶”一夜之间成为人们的共识。人们希望看到中国足协重拳出击处理“黑哨”,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心下更希望看到的则是“黑哨”能够被绳之以法1。然而,法律是严肃的,是讲规则、讲证据的,有时合情合理的事情就是不合法。因而,“黑哨”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人们众说纷纭。从各家媒体所反映出的情况看,基本可归纳为两种看法(三种观点):一种是有罪说(这种看法包括“公务受贿罪说”与“商业受贿罪说”两个观点),另一种是无罪说。
1、公务受贿罪说。准确的讲,这个罪名应该直接称作“受贿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该按照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追究“黑哨”受贿罪的刑事责任。理由是:行业协会有民间和政府两种性质,中国足协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被授权从事国家足球管理的协会,当属政府性质的协会。另外,中国足协履行的是行政管理的职责,从一些具体行为来看,它更像一个行政机关。比如它对违规的俱乐部,可以行使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有的罚款权。中国足协授权裁判在场上执法,因此裁判的行为是代表中国足协的“职务行为”,裁判在执法比赛时就是履行公务,根据《刑法》可以很容易地判定其犯有受贿罪。
2、商业受贿罪说。这个罪名准确地讲应该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黑哨”作为公司企业人员犯有受贿罪的刑事责任。理由是:表面看,中国足协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一种行业性管理机构。实际上,目前我国的足球行业已非单纯一个行业,更成为一种产业,各个俱乐部都在按照产业或者企业的运行模式进行操作,所以我们现在整个足球的行当,应按企业定性。另一方面,裁判是由中国足协来考核和确认裁判资格,并采取聘用制的形式去执法每一场比赛。他们在执法过程当中,并不是代表他们个人,而是代表中国足协,或者说是代表足球行业、足球产业的管理机关,行使一种管理权。因而,无论裁判本人是兼职还是专职,他们在行使裁判职务过程中的行为都应该定性为公司企业人员的行为,他们在履行职务时收受“黑钱”,就应该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来定罪。
3、无罪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在贪污贿赂罪犯罪主体的规定上有盲点,而对于商业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又显得过窄,因而不能追究“黑哨”的刑事责任。理由是:中国足协属于社会团体,足协聘用的裁判不能定性为履行公务。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不能给“黑哨”定罪。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我们认为前两种观点均有不妥之处,最后一种观点虽然可取,但其论据又不是很充分。以下是我们对于“黑哨”行为性质的分析。
三、“打黑”之我见
(一)、法理分析
1、“黑哨”行为的无罪性。
首先,看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有两种。《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通常为董事、监事、经理、会计等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收受客户贿赂的行为”,通常被人们称为“商业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通常被人们称为“公务员受贿罪”。这两条受贿罪的共同特征都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另外,由于侵害的社会客体不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不同,从而量刑的幅度也不同,后者最高刑可判死刑;前者则最多判15年有期徒刑。
其次,看中国足协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中国足协和中国足球管理中心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后者是官方机构,但中国足协在民政部注册的是社会团体,不具有官方性质。尽管中国足协的主要工作人员都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派,甚至具有一定的国家行政级别,但足协对俱乐部、运动员、裁判以及各项赛事所实施的管理活动毕竟只是一种国际惯例性的行业管理行为。此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2,公司和企业都是商品生产或经营单位,有别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这么看来,中国足协显然也不是公司或者企业。
再次,看裁判执法比赛行为的性质。执法中国足球联赛的裁判大多是业余身份,由中国足协组织,参与联赛的场上执法工作,并领取一定的执裁补贴。如果我们非要把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往裁判身上套,就有些牵强附会。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最重要、最根本的特征,在于他的工作是履行公务,而足球裁判活动无论如何不能说是一种国家公务活动,不能视为是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活动,这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要求,要么应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要么应是“国家公务员”。在对前者的认定上,我们认为,中国足协既不是公司,也不是企业,当然足球裁判员就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在对后者的认定上,我们认为,即使将中国足协视为受民政部委托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性协会,但由于裁判的执裁活动不是国家公务,所以作为被足协所任命、指定或委派的,在各项赛事执裁的裁判也绝非国家公务员。由此,我们认为,虽然从立法精神上来看,足球裁判受贿、巨额受贿无疑是犯罪行为,但根据当前刑法,“黑哨”的行为因其不具有法定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而不构成犯罪,把裁判收钱看作是受贿行为还很难。
2、“黑哨”行为的违法性。
虽然我们认为“黑哨”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说他们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就能逍遥法外。惩办“黑哨”的依据,我们不必非要在刑法中找。其实,如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就可以很容易判定“黑哨”行为的违法性并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经营者”按照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我们不从中国足协的性质入手,而从各俱乐部的性质入手进行分析。很显然,俱乐部是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有董事长、董事会等公司性质的运作标志,其主体当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之范畴,因而可以由该法对其进行规制无疑。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就是竞争关系,那么俱乐部不是采取合法的正当方式,而是使黑钱贿赂裁判吹黑哨以赢得比赛的行为,显然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相应地,裁判暗中收受黑钱的行为,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以受贿论处”,并且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裁判的身份与其执法比赛活动的性质均再所不问。
足球腐败侵犯的不是哪一个或几个俱乐部的利益,而是破坏了整个足球市场的公平运转,损害了健康的竞争模式,破坏了公平、公正、透明等价值3。打击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正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所在。
(二)、对策与建议
1、鼓励“投案自首”。即由中国足协划定最后时限,在此之前,“黑哨”们尽可以主动交待。这种内部处理,就可以按足协专职副主席阎世铎认为的那样,“对于涉嫌收受黑钱的裁判,主动讲和被动讲应该受到不同的政策对待”。
2、运用法律手段和强制措施。如果“黑哨”们不能在规定的限期内迷途知返,那么中国足协就可以义无反顾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并且可以不求助于任何司法机关,而由足协自己完成“打黑除恶”的任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该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还对监督检查部门在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所拥有的职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4。据此,中国足协就可以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身份,依相关行政法规,对“黑哨”进行处罚。
四、“黑哨”余音
社会各界在运用法律手段“打黑”这一主张上形成的共识,是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表现,是多年法治建设的成果。但这远远不够,因为在大部分人看来,法律制裁就是刑法的制裁(刑罚措施),依法治国就是惩治犯罪,所以一提到“打黑”就想到适用刑法,给“黑哨”定罪量刑,似乎除刑法外,再没有法律可以用来惩恶扬善了。然而,刑法只是构筑法律体系的众多部门法中的一个部门法而已,更多的是其它的部门法,如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等,我们依法治国靠的也正是这诸多法律的综合运用。刑法是“后盾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刑法失去作用,整个法律体系就会随之崩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刑法手段才不能被经常地或普遍地使用,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多依靠的是其他的部门法。如果全社会都能意识到这一点,不再动辙希望用刑法来解决问题,我们就达到真正的法治文明了。


1 据报道,某省体育局领导针对“黑哨事件”向媒体谈了些个人看法。他的话里,有两点非常引人注目,一是说,“迄今为止中国足协这个机构中,我只相信阎世铎一个人”;二是大声疾呼司法对足球腐败的介入。这两点看起来并没有冲突之处,但是细加推敲,却不难看出有关领导乃至大多数足球界人士内心的矛盾。这个矛盾就是,既希望中国足协里有“清官”,他高举“尚方宝剑”就能把足球腐败彻底清除,同时,又看到了“人治”是多么的软弱和靠不住,因而呼唤法律的“外援”。
2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3 一位良心发现的“黑哨”在其忏悔信中写到:"我执法足球联赛多年,吉利和绿城所讲的假球和黑哨的确存在,我自己就有过这样的亲身经历。虽然我执法的初衷不是这样,也不愿是这样。但一旦进入这个所谓的"圈子",就身不由已,参与了这种罪恶的交易。每参与一次那种罪恶的交易,我都会受到一次良心的谴责。"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足球市场的竞争环境已经到了不规制不行的程度。
4 这些权力包括:(1)询问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人说明情况等。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请示如何掌握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便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28号)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
函》(劳办发〔1994〕30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后,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生活尚能自理,不能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应按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伤残评定,
及时调整伤残等级。
二、伤残人员护理依赖五项条件的具体掌握问题,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医生的意见,研究确定。



199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