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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各地自行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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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各地自行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各地自行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目前,各地已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工作,据
反映,有的地区违背资格考试政策规定,擅自在实行资格考试的专业中继续进行资格评审,妨碍了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建立,影响了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已颁发的有关资格考试的文件规定贯彻执行。从文件规定之日起,各级政府职改部门不再组织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已经评的,一律无效。
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文件精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由企业自主管理。企业因工作需要,拟聘任没有经过资格考试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通过实际考核,聘任其担任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影响,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严肃性,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



1993年5月25日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津科财[2005]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天津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天津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四条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科技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科技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等。同时,承担单位必须根据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不同情况,落实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部分使用银行贷款的科技项目,可以采取贴息或者实行事后补贴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直接管理,是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

  委托管理,是指对于部分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管理机构以投资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科委每年根据科技工作安排,确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并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的部门预算。

  第七条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论证、中介机构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科技项目资金的安排,实行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的决算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原则,严格实行科技项目资金验收制度。

  第八条市科委要按照财政科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科技项目库,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九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4.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委

  1.负责提出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安排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科技项目组织单位及受托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编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组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汇总报送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委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市科委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以及计划管理费。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指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租赁费、信息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贴息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和期初运行费。人员费,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参加人员(数)一致。科技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科技项目资金所购置和试制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含样机)需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优先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由市科委批准。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且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在能源材料费项下列支。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或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因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租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信息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信息检索费、论文版面费、数据调查费和上机费等。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而进行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出境(含港澳台)差旅费只能通过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列支。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指用于市科委列入科技计划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的费用。贷款贴息费,指市科委给予使用银行贷款的计划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补助资金。管理费,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为组织管理科技项目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所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得超过科技项目财政拨款额的5%。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期初运行费,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初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正常启动运行所需的人员费、办公设备费、专利技术引进费等相关一次性费用。此费用仅限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计划管理费,指市科委为组织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展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论证、招投标、预算评估、科技项目管理、审计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每年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三条有关科技项目的前期预研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 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分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三种方式进行,其中:组织申报是指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招标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科技项目;自由申报是指申报单位每年根据市科委发布的下一年度选题指南申报的科技项目。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审核确定立项的科技项目,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

  第十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市科委每年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组织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及验收,并在每年末,根据当年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的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或编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投标书》时,应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要求同时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科技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包括与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同时须按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具体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委托其组织专家,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资金进行预算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及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按市科委科技计划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委,根据论证及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经批准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原则直接拨付到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指定账户,并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关于科技项目资金结算的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市科委,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并按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用款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落实配套资金、资产及其他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因故中止未完成的,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程序报经市科委批准后,将剩余科技项目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决算的编制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须按以下规定编报科技项目资金决算。对于一个年度内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只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不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直接报送市科委。

  对于分年度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应当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并于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向市科委报送上一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同时,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结题验收前,市科委,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审计。并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科技项目资金验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验收由市科委负责。在验收时,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除提供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外,还需提供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含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验收委员会成员中,除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外,还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在研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年度结余科技项目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余的科技项目资金,经市科委批准后,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项目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验收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到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成果登记,科技项目全套技术档案须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科技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九条市科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委托审计,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和委托管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追回科技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要求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受委托中介机构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承担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其他科技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委、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呼和浩特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房改总体方案及三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房改总体方案及三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5]10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方案》和《呼和浩特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呼和浩特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呼和浩特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和任务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一)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革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二)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三)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四)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六)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七)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近期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行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997年以前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部分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7平方米;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小康居住目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
二、房改的若干具体政策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促进住房建设。全市所有行政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从1995年1月份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定为5%,三资企业的单位缴交率为10%,其中中方员工的缴交率为5%。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利息并入公积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3、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个人承担部分,按月从工资中扣缴;企业为职工缴纳部分从企业提取的折旧和其它划转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部分,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和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5、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私房翻建、大修费用可用职工家庭成员名下的公积金支付,直系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借用。单位经批准可有偿有期借用本职工结余的公积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但只能借用80%,留存20%以备个人使用、提取。公积金的结存部分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启动、周转资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按计划平衡使用。职工离退休、调离当地或出国定居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可由继承人或受赠人领取。
6、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按责权利一致和属地化原则进行。呼市地区所有驻地单位均应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政策性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由呼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执行。受委托的银行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2、根据我市实际情况,1995年租金要调整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工资的6.5%,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为0.80元,平房为0.50元;1997年要达到10%;2000年要达到15%。有条件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快实现向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过渡。计租面积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算。
3、新房实行新办法。在本方案出台以后,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房和腾空再分配的住房要实行新房新租,新租标准按高于同期现住房基本租金标准20%执行。新建公房还可以实行交纳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水平的,实行以息补租;租赁保证金利息超过新房新租水平的,实行以息抵租。住户退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住房购房时租赁保证金可转为购房款。职工个人的集资建房款可以转为租赁保证金或购房款。
4、职工租住公有住房实行超标加租,对超过规定面积部分,要按标准内租金的二倍加收租金。
5、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或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可给予减、免、补照顾,具体办法另定。
6、要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租赁保证金由产权单位收取,存入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可用于住房建设的周转,不得挪作它用。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向职工个人出售公房是推行住房商品化,加速资金回收,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措施。
1、售房的范围、对象。
城镇公有住房除经市政府确定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职工出售。鉴于我市实际情况,现阶段仅出售独用成套的住宅楼房,简易楼房和平房暂不出售。凡在城镇工作,有城镇正式户口的职工均有权申请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再分配的旧房实行先住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2、对不同收入家庭采取不同售房政策。
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有住房实行市场价。高收入家庭的界定经有关部门测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方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砖混结构楼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我市目前出售公有住房可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政府授权市房改办会同物价、建工、房地产等部门逐年测定,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有住房的出售,要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3、标准价的确定。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
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建砖混结构楼房的负担价,1995年应为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
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砖混结构楼房的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4、职工购房给予的售房折扣。
(1)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现住房折扣。1995年现住房的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从1996年起每年递减1%,2000年前全部取消。
(2)对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3)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对一次付款的职工可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
5、付款方式抵押贷款办法。
职工买房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实行分期付款的购房职工,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博士学位项要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6、超标加价及购房限制。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指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购房面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以市场价计价,房价款一次付清,不予折扣。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以低于标准价的价格售房,不能实行一次付款折扣。
7、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
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和单位资助职工公积金的增长水平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的倍数,要逐年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
8、售房的产权归属。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个人拥有全部产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份额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满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9、发展房地产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出售、赠与、继承以及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10、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可从售房收入中提取10%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款专用。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11、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分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94]财综字第127号)的有关规定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全额纳入各级住房基金。上交市级财政售房收入,直接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及时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户。所有售房款要全部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严禁挪用。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大力发展经济住房建设有利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有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保持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特别重视经济住房和“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在计划、规划、用地、拆迁、资金、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规划、土地部门应优先提供,列入当年用地计划。房地产管理和拆迁等部门对旧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给予积极配合,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2、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取得的收入,在税费政策上给予优惠,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3、房改、建设、房地产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施工作,并搞好各项服务。
4、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5、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计划、规划、土地、建设、房地产等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的落实。
6、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宅合作社,加快城镇危旧房的改造。
7、国有住房出售后上交财政的资金,要集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危旧房改造。
三、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须按照售房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统一组织核发产权证书;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1994年元月1日至本方案出台前出售的公房,一律依照本方案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原有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价、优惠价、按既定办法执行,待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本方案调整。
(三)按原有文件规定已实行新房新制度的,按既定办法执行,待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本方案调整。
(四)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原有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要首先用于列支住房公积金,以保证公积金制度的推行。
四、房改的组织领导
(一)加快住房建设,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搞好房改工作的关键在于领导,要建立健全房改工作机构,配备得力干部,尽快定员列编,并保证正常的工作经费。
(二)为保证国家的房改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旗县实行情况拟定房改方案,经市房领导小组批准,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备案。
(三)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社会保障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四)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房改工作。为保证房改的顺利实施,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确保房改健康、有序地推进。
(五)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房改的目的、意义、政策和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参与房改,支持房改。
(六)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检查、监督,对拒不执行房改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房改政策与本方案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八)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