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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4-29 09:33: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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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辽政发[1980]487号



  粉碎“四人帮”以来,我省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增加了许多网点,“骨”“肉”脱节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整个商业、服务业网点的数量、布局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仍然很不适应,以至老账没有还够,又欠下了新账。原因主要是:缺乏统一规划和安排,有原则要求,缺少具体措施,资金不落实,各市多年来对网点建设投资很少;有关部门对增建或暂设网点支持不够。

  为了切实把网点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在几年之内使网点不足的状况得到改善,根据中央[1978]13号文件和国务院[1979]244号文件精神,对我省网点建设与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与生产建设、人民生活关系密切,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作为整个城市建设的项目,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商业部门应有长远的网点布局规划,统建部门要负责组合、协调和落实。

  二、新建工矿区要把网点建设纳入总的工程建设和投资计划,同时安排,统一兴建。原有工矿区随着生产建设和住宅建设的增加,要相应增加网点。过去的欠账要逐步还清,凡是新建楼群未建网点的,都要按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补建。

  三、商业网点要按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城市主要街道新建楼房底层主要用于安排商业、服务业网点。商业部门需要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铁路职工住宅区域内设点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同时还要大力提倡这些单位自办商业或消费合作社。

  四、主要商业区门市房改作它用的,要收回做网点。被机关单位占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调整,限期退出;被用做职工住宅的,由所在单位在新建住宅中优先调整;被一般居民用做住宅的,由房产部门负责动迁。不论是机关、职工或居民,不服从动迁的,从分给新房之月起按商业用房收缴租金。今后城区扩建、改建需要拆除网点时,要坚持谁拆谁建。

  五、各市都要从机动财力中安排部分资金建设网点,商业企业的利润留成,要适当照顾网点建设,饮食服务业的利润留成,主要用于网点建设。

  六、下乡青年被安置在集体商业、服务业就业的,可从下乡知青包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建设网点的补助。

  七、城市(包括工矿区)新建住宅按基建投资的百分之七左右提取网点资金。提取手续由建设银行代办,根据统建部门、财贸部门的统一安排拨给代建单位使用。统建的网点产权归代建单位。建筑材料由物资部门统一安排。

  八、按照一九七九年八月三十日省商业局、公安局、建委《关于城镇增建商亭、菜棚、摊床和售货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在既方便群众,又不违反交通规则、不有碍市容观瞻的原则下,积极增设临时商亭、菜棚、摊床,开展流动售货,也可以在指定地点开设若干个早行、晚市。

  九、住宅代建网点大部分用于发展集体商业,安排待业青年,由区街管理;各单位自办商业优先安排本单位待业青年。

  十、加强对网点的管理。商业、服务部门增设网点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防止滥建滥设;有关部门也要热情支持商业、服务部门开展商业、服务活动。按照合理布局和需要,积极创造条件统一安排临时的、半永久性的或永久性的市场、商亭、菜棚、摊床等用地。非经市城建管理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区域外任意设置商亭、菜棚和摆摊售货。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深圳市对口援疆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援疆项目的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援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援疆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下简称塔县)建设项目中的直接援建项目推行项目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并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工作进行具体实施和组织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代建制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合同约定实行分阶段代建。

  第五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作为代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代建制项目的总体管理和协调工作。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单个项目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单位,也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单位。

  第七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甲级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咨询(或甲级造价咨询)资质,其中,甲级监理资质应具有与投资项目属性相匹配的单项或多个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如果不同时具备此三项资质,可以由不存在隶属关系的两个法人单位组建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三)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九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制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

  深圳市和受援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分别负责对两地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分别按相关规定组织查处。

  深圳市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年度援建基建支出预算、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

  深圳市审计局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受援地相关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同时负责完成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直接援建项目特点组织招标选取适宜的项目管理单位;

  (二)审查项目管理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对项目管理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三)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四)协调项目管理单位和当地政府的关系,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审查项目管理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向深圳市援疆办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七)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八)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合同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总承包的招标工作,并报请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核准;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及报审工作;

  (六)组织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招标,并报请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核准;

  (七)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八)协助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进行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九)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

  (十)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等进行管理,并定期向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十二)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对工程变更和签证进行审批或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定;

  (十三)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初步验收,协助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组织竣工验收;

  (十四)组织编制工程结算,经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查后报受援地审计部门审核;

  (十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查后报深圳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并完整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受援地政府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六)项目管理合同生效前,项目管理单位应向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管理合同额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十七)项目管理单位的具体代建管理阶段和职责范围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管理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按《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项目建议书,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组织招标确定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确定后,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须经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定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期交付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的,须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经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查,按规定报批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受援地的有关规定,对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一条 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受援地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请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按规定办理决算批复。

  第二十二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管理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受援地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当地政府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项目管理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建制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集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查。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项目管理单位的服务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费用在项目管理单位的服务费中列支。具体取费标准根据《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代建制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应将代建制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深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未能履行项目管理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项目管理单位赔付。

  第三十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两地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项目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以下简称TFT—LCD产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TFT—LCD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二、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