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2:3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95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探索市属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后的财政支持方式和渠道,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许昌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许市企改组〔2005〕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建立和管理的,主要用于市直改制的原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改制时离退休人员(包括改制前已离退休和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救治、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来源:



1.每年市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增长部分;



2.改制单位(指市属改制的医疗卫生单位,下同)改制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进行必要扣除后的余额;



3.国有股份分红(指改制后的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股份分红);



4.改制单位改制后第四年、第五年市财政对原改制单位按比例减少的供给经费,以及改制单位财政供给期满后市财政对原改制单位的供给资金;



5.上级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资金应用于改制单位的部分;



6.社会捐赠资金;



7.其他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卫生事业发展资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用以接收、存放和拨付各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收入和支出款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收入,要及时转入市财政局专门开设的财政专户(专账)。该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收入。



第五条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改制单位要设立“资本公积—国有资本公积”账户,用于专门反映和核算财政拨入的卫生事业发展等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价值。该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改制单位只有使用权并负有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抵押、质押,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用于改制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救治、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项支出的资金,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用款单位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市卫生局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的意见》(许政办〔2006〕130号)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由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加强对拨付资金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用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九条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用款单位使用卫生事业发展资金购买设备时,原则上应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办理。



第十一条以后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新的规定修订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下同)大幅度增加。预算外资金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愈来愈
突出。主要是:一些地区、部门弄虚作假大量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立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及附加,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预算外资金收支混乱,滥发钱物、挥霍浪费、投机牟利、搞计划外投
资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或贪污私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加剧了消费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膨胀,而且助长不正之风,滋生腐败。因此,必须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
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今年要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清理检查,是整顿财经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清理检查,要坚决惩治和纠正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强化监督稽核机制,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加强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好预算内外的综合财力。
二、清理检查时间从今年5月开始,到9月中旬基本结束。重点检查1995年度发生的下列违法乱纪问题:(一)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二)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三)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四)擅自设立基
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进行集资;(五)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六)需要重点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三、凡是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地区、部门及单位,都要对这些收入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清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在此基础上,对一些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大或管理使用上问题比较多的地区、部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重点清查。
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重点清查,由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
四、对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在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违法乱纪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并上缴上一级财政;对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或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
政专户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收缴国库或划拨财政专户;对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项目收费标准、违反规定集资的,要责令其立即取消或纠正,并收缴其非法所得;对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依照有关财经法规
处理。对上述违法乱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政府负责人和部门、单位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地区、部门和单位自清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予以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自清自查敷衍了事而被重点清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情节严重、顶风违纪的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理。
五、这次清理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清理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各级纪检和司法机关应积
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有关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制定。
六、清理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书面报告,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1996年4月7日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暂行)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暂行)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技术要求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各单位发布了《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暂行)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技术要求的通知,通知说,为适应广播影视数字化发展要求,促进广播影视数字化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立广播影视技术新体系的总体要求,总局组织制订并审查了《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一项技术要求,现批准为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要求(暂行),予以发布。
  广播影视技术行业要求(暂行):《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
  该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组织好该技术要求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

  附件:数字广播电视频道识别号及业务标识符编码规范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