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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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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做好今年清明节期间祭扫服务接待和安全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清明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清明节工作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保障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清明节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精神,将清明节工作作为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早制定工作预案,细化相关保障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不断完善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清明节工作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宣传、公安、交通、工商、林业、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工作任务重的重点城市和地区要协调成立清明节工作领导指挥机构,做到沟通顺畅,反应迅速。


  二、强化预防、落实责任,确保清明祭扫安全


  各地要认真分析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特点,突出以预防为主,科学完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主动协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消防安全、交通疏导、人员疏散、治安维护、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确保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各级民政部门和各殡葬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要加大防火巡查力度,严防祭扫火灾隐患。要在清明节前集中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坚决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要积极编制完善应急预案,进行安全知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要加强清明节期间的应急值守,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继续按要求设置祭扫观察点,加强动态管理和监测,及时报送观察点数据及相关祭扫信息。


  三、优化服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指导各殡葬服务单位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不断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水平,着力解决服务质量和收费价格问题。各殡葬服务单位要以“优质服务、阳光殡葬”为主题,切实强化服务作风,改进服务方式,从细节入手、从点滴抓起,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开展惠民、便民、利民活动。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单位要将清理殡葬服务价格作为切入点,全面开展殡葬服务价格专项治理,对收费项目不合理、服务内容不明确、服务用品价格虚高等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积极宣传、着力引导,树立文明祭扫新风尚


  各级民政部门和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继续开展以“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坚持不懈地做好文明祭扫新风尚的宣传引导工作。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和联系,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殡葬改革重要意义和新典型;宣传文明祭扫新风尚、新动向;报道惠民殡葬新政策、新举措;推广生态、环保、文明、节俭的葬式葬法和祭扫方式;引导群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愚昧落后的祭扫习俗;要大力宣传殡葬管理、防火安全等有关法规政策,揭露“黑中介”等扰乱正常殡葬服务秩序的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抢抓机遇、突出惠民,推动殡葬改革和发展


  各地要以清明节工作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出台一批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奖补生态葬法等为重点的惠民殡葬政策,建设一批殡葬服务设施特别是农村骨灰存放设施,打造一批殡葬改革示范单位,努力将殡葬改革和发展纳入改善民生政策和社会建设体系,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请各地及时报告清明节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将本地清明节工作总结报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财政、民政厅(局):

1997年,财政部、统战部、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
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90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采取
切实措施,帮助原工商业者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但目前仍有部分原工商业
者收入水平较低,生活存在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进
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现就原工商业者
(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同)生活
保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好现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原工商业者的基本生活。各
地要对贯彻落实财社字[1997]90号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将有关政策落到
实处。

二、对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工商业者,在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给予照顾。所需资金,已参加养老保险统
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
府帮助解决。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其医疗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解
决;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认真研究保障其基本医疗
的有效办法,切实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

四、对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全额发给生活费。

五、要继续发挥工商联、民建中央建立的生活互助金的作用,按规定筹集
和管好用好资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工商业者,地方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原工商业者为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
了重要贡献。现在,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各地要按照“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和统战工作的大局出发,切实采取措施,
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各地统战、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有关
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对安排落实情况要
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事项要立即向当地党
委、政府报告。各省区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告我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战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

第一,两种行为所遭受危险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正当防卫只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第二,两种行为的适用条件不同。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唯一办法适用的;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个限制,只要在防卫限度以内,采取什么方法防卫都可以。第三,两种行为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一种和造成危险没有关系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只限于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的损害。第四,对两种行为要求的必要限度不同。紧急避险行为的必要限度,是指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限制得不是这么严格,它所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所制止的损害,只要是为防卫不法侵害所必需,且双方相差不悬殊的均视为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