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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制定的《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2:0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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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制定的《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恩施州政办发〔2006〕24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制定的《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财政局制定的《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州财政局

(2006年9月12日)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州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现行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在我州境内从事宜万铁路建设,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地方留成部分,专项用于支持我州铁路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征收,按比例分成,专项使用;

(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州财政局负责税收分成、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二)州地税局负责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

(三)州铁路办负责提供铁路建设分县、市的相关资料,编制州级留成中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州内所属宜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税收,由州地税局统一征收入库,地方留成部分,纳入财政专项管理。

第六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征收的建安营业税,实行州与相关县、市4:6的比例分成;其他税收全额下划到各县、市。

第七条 州财政局年终按县、市境内铁路建设里程数计算税收划转数额,下达正式文件通知相关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州地税局按文件规定将税收下划到县、市。铁路税收县、市本级分成部分,作为县、市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项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县、市分成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辖区内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不足;

(二)用于解决辖区内因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而完全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三)用于辖区内火车站等配套设施建设;

(四)用于解决辖区内铁路建设中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十条 州级分成资金主要用于统筹解决全州铁路建设中的遗留问题和争取新的铁路项目。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县、市分成资金解决遗留问题出现缺口,可向州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州级留成的项目工作经费,由州铁路办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州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到位;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专款专用;

解决遗留问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施行。《恩施州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试行)》(恩施州政办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

文物博函〔2012〕2254号


各省、市、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厅):
  陈列展览是博物馆向社会奉献的最重要的精神文化产品,是博物馆开展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实现社会职能的主要载体和手段。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提高展示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公益属性。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要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着眼于中华文明和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反映人类最美好的目标理想和价值追求。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的陈列展览,要面向广大公众,从较为单一的行业发展历史、企业文化、个人收藏展示,提炼升华为表现中华文明和人类文明相关领域的共同成果和价值共识。
  二、突出科学品质。深入挖掘文物、标本的丰富内涵,反映最新研究成果,增加文化含量,创造导向正确、主题突出、有丰富语境、观点和故事的陈列展览,避免缺乏价值观的所谓“精品文物展”。陈列展览应充分体现博物馆通过实物反映真实历史的特征,坚持以文物、标本原件为主;使用必要的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的,应符合学术要求,并予明示。纪念类、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要进一步明确收藏政策,不断充实藏品体系。
  三、强化教育功能。紧密结合素质教育,与教育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完善联系机制,丰富面向或配合学校教育的陈列展览,以博物馆之长补学校教育之不足,真正使博物馆成为学校教育的“第二课堂”。常设陈列应特别清晰地标识适合未成年人认知、欣赏的重点文物、标本,充实符合青少年认知习惯的文字说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博物馆(儿童博物馆)或教育类博物馆,增加面向学生的陈列展览项目。见证历史的陈列展览在弘扬爱国主义的同时,应更加重视体现文物、标本的美学价值和审美教育作用,强调对人的审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四、规范设计制作。建立健全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制作行业资格资质认证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努力实现形式设计与内容设计和谐统一,突出文物、标本主角地位和观赏性,突出陈列展览的真实性和知识性。科学运用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辅助展品和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避免与文物、标本及展览内涵无关,花费超常、牵强附会的设计制作;杜绝无历史和科学事实依据的虚拟场景、蜡像或幻影成像等形式;杜绝不必要的装饰性设计和刻意文化符号叠加。
  五、提高策展能力。博物馆要不断完善基本陈列和展览,确保陈列展览与博物馆使命相一致。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创新运行机制,探索实行策展人制度。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适应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强化陈列展览策划的观众导向原则,把知识性、趣味性和观赏性有机结合起来,增强陈列展览的表现力、吸引力、感染力。同时,要促进馆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省级博物馆特别是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整合区域藏品、展览、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策划优秀展览项目巡回展出,弥补中小型博物馆展览资源的不足。
  六、加强专业指导。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业务指导力度,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做好新建立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大纲的评估论证,确保展陈内容符合时代要求和先进的价值导向,尽可能体现中华文化特色。积极推动打破管理体制上的壁垒,充分发挥省级(含)以上博物馆、国家一级博物馆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实施对口帮扶行业类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提升计划,完善常设陈列,培养人才队伍,提升专业化水平。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我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淮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淮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陈世礼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淮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拥有、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拥有、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具体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
(二)计算机机房和信息系统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出入机房、上机人员、计算机运行、口令和特权、日志、密钥、重要数据和程序、备份、外存介质、网络、应急计划等管理制度;
(四)有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员证)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五)根据公安机关划定的安全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经营推动,以及从事计算机知识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计算机知识培训和上网培训的教程中,应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内容。

第六条 从事网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

第七条 网吧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并不得允许无保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地场所。禁止在距离中、小学校门两侧200米内开办网吧。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持产品样品、销售许可证、技术文件、鉴定文件、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究、收集、保存计算机病毒,不得发布计算机病毒消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数据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条 严禁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进行反动、愚昧迷信、暴力、色情宣传,实施诈骗、盗窃、贪污、赌博活动,以及盗窃、破坏计算机设备等违法犯罪活动。

发现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和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一条 未经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允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时,应当通知其整改,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