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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05 21:2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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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旅游区(点)设置下列各类广告设施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类广告设施:利用城市公共用地、人行道、广场、绿地独立架设、安装以及附着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各类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和其它各类广告宣传。
  二类广告设施:利用城市各类杆、塔、亭、棚、公共客运站棚安装设置的各类灯箱、电于显示牌(屏)、霓虹灯及其它牌板广告。
  三类广告设施:利用城市空间临时悬挂横幅、飘放宣传气球等广告。
  四类广告设施:凡设置、发布时间不超过20天的各类临时性商业广告、社会恬动广告、行业宣传广告,以及非经营性宣传广告和个人社会性启事。
  第三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后,按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四条 汉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城建监察支队下设城市广告设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办),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遵守行政法规,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设置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景观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消防和交通安全。
  第六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市容规划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规划批准文件。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申报制度。广告设置单位必须事先向市广告设置办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广告发布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广告内容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三)广告管理机关批准的广告内容审查文件;
  (四)广告拟设位置平面图;
  (五)广告设计方察及制作说明;
  (六)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批准文件;
  (七)其它证件资料。
  第八条 设置一类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向市广告设置办提出拟设申请并附送设计方案,广告设置办依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批准文件,进行审批后方可施工设置。需与建(构)筑物同期施工、安装的,应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时,同时提交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广告设置批准手续。
  第九条 设置二类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首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或建筑物产权单位同意后,向市广告设置办提出拟设申请并附送设计方案,经广告设置办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条 设置三、四类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事先将广告内容报工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再向汉台区市容监察大队及南郑县城建监察大队提出设置申请,经批准后按指定地点设置悬挂、飘放。
  第十一条 各类非商业经营性宣传广告、标牌及其公益性广告设施的设置、揭布,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审批手续,由产权单位自行设置。
  第十二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性社会恬动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需在会场外设置不超过20天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应按四类广告设施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地点设置。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单位制作的社会活动广告、行业政策宣传品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发布的各类商品信息广告,开业、庆典活动宣传信息,应区别情况尽可能张帖在“广告栏”内或使用绳索悬挂“过街红”标语发布。
  第十四条 各工商企业名牌、店牌、店址指示脾、产品介绍牌应附着于建筑物设置,禁止设置在人行道上。各类海报、标语、会期预告、寻人、换、招、租房屋等个人社会性启事广告,禁止在街道墙壁、电杆、树干、构筑物上任意张帖或涂绘,此类广告应在批定的“广告栏”内张帖发布。
  第十五条 利用城市公文客运停车站、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与站、棚构筑物和街景相协调,力求造型美观,注意体现城市建筑艺术。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在指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末设置或期满未竣工的,应说明理由,超出规定期限半年以上者按自动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在竣工之日起10日内,向市广告设置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广告设置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要求的方可使用。属与建(构)筑物同期施工、安装的广告设施,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因设置不当或安全措施不牢固而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广告设施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二十条 为维护市容市貌,经批准的一、二类广告设施使用期为3年,三类及临时设置的四类广告设施使用期一般为10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0天。使用期满,如需继续设置使用,必须按规定重新整修、刷新、更换,并重新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长期不用的,原设置单位不得私自转让或出租,由广告设置办收回用于公益性广告宣传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由市广告设置办通知设置单位,在期限内无条件拆除情理。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费的收取,按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收取标准按陕西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陕建规发[1992]84号《关于在县城以上城市收取城市规划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管理费依照管理权限由市广告设置办公室收取,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法规宣传和公益性广告宣传费的开支。以广告制作(包括设置)的投资总额为基数,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2‰计收,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按2.5‰计收,一、二类广告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征收,三、四类广告低于50元的按50元征收。贴入“广告栏”内的各类揭布式广告免收登记、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市城建监察支队按照处罚程序依据国家有关广告设置和市容管理的有关法规,以及《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和《汉中市市容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广告发布规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构筑物或广告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参照《汉中市市容管理暂行规定》处于罚款:
  (一)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地段、范围、内容要求设置广告设施的;
  (三)私自转让、买卖广告设施的;
  (四)超过许可证使用期限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清理,或更换牌面,逾期仍不改正的,参照《汉中市市容管理暂行规定》处于罚款;
  (一)不定期保洁、维护、修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不按规定定期更换广告版面内容或更换未经审查批准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并参照《汉中市市容管理暂行规定》处于罚款。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措施不当,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的;
  (二)未经广告设置办许可,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他人广告设施的;
  (三)设置中砍伐、攀折、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其责任部门的侵权责任并取得赔偿。
  第二十九条 各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由各县具体负责,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县城及其建制镇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2000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包括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省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
第十一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三章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省级有关部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川各部;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第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 经省评选、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人员、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第十七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省评选、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省评选、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四川省志。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的发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华侨、外国人或省外的单位、个人,在我省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8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2000年6月6日

关于印发《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地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现将《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石油化工技术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至2010年,在我国石油化工行业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计划每年开展知识更新培训6万人次左右,5年内培训中高级创新型、复合型人才30万人次左右。通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使石油化工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及时更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石油化工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四大企业)为主体,兼顾石油化工行业其他单位,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企业和相关施教机构的积极性,分类别、分专业、分层次实施培训。



(二)适应需要,注重实效。以石油化工领域发展需求和人才培训需求为开展培训工作的主要依据,把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成效作为衡量培训工作的标准。紧跟世界能源技术发展步伐,针对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坚持优秀人才强化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骨干人才重点培训、后备人才超前培训,以石油化工各主要专业领域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带动整个行业知识更新工作的开展。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将解决当前急需与满足事业持续发展相结合,增强人才培训的前瞻性和系统性,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施教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三、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



1、公需科目。根据人事部的统一安排,各企业根据实际需求每年确定1至2个科目集中组织培训考核,其它科目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自主选修。



2、石油化工专业科目。围绕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紧跟世界石油化工发展的步伐,在地质勘探、油气开发、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石油石化工程技术服务等五大领域,以地质基础理论、勘探技术、资源评价与储量、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采油气工程、提高采收率技术、油气藏工程、石油炼制工艺、润滑剂及填加剂技术、石油化工工艺、天然气化工技术、油气储运、石油石化工程建设、安全环保技术等重点专业领域开展培训。



3、其他科目。鼓励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653工程”的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及电力等其他非石油化工专业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653工程”相关领域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主要培训方式



1、高级研修班。各企业应紧密结合生产、科研实际,以国际、国内的石油化工最新发展、科技攻关课题和科技创新成果等为主要内容,面向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每年举办一定数量的高级研修班。在此基础上,采用重点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培养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中青年创新型拔尖人才。



2、专题研修。根据生产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结合工作实践采用业务进修、学术交流、技术考察、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实施新知识与新技术的传授、创新能力培养、实践能力训练、技术难题研究等专题继续教育培训。依托国家重要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继续教育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培训相关专业技术骨干,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



3、中长期培养。对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采取作访问学者、攻读学位、举办工程硕士班等形式,重点培训一批高层次专业技术后备人才。



4、远程教育。依托网络平台,提供教学培训资源和学习服务,在石油化工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个性化的自主继续教育活动。



5、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组织部分高层次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研讨和国外企业技术考察。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1、石油化工行业的“653工程”由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与四大企业共同组织实施,暂由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牵头协调。



2、成立“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重要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组建“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开展的重要项目和课程体系建设进行论证,提出石油化工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体系、专业设置层次、审核课程开发标准,编写专业科目指南;分领域、分专业设立若干负责课题开发、编写专业培训大纲的专家指导小组,受协调办公室委托对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



3、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负责办公室和专家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各企业的继续教育工作,沟通各企业与地方人事部门的有关工作,协调各企业参加“653工程”其他专业领域的相关培训项目;负责牵头协调各大企业共同建设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的继续教育信息及教学资源共享平台。



4、各企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落实“653工程”的培训任务,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相应配套制度与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照分工负责承担培训教材、课件的开发建设和优选工作。



5、各企业单位自主遴选承担本企业“653工程”培训任务的施教机构,根据专业优势,组织进行课程设计,制定培训计划与方案,明确培训任务和要求。施教机构开展培训活动,要按照培训大纲和学员实际情况,进行需求分析,有针对性地安排教学,应特别注意培训实践环节的组织。



6、四大企业各自负责本企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地方的石油化工企业“653工程”实施由地方各级人事部门会同继续教育协会负责。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各企业定期将有关统计数据和进展情况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登记备案,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属四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企业自主颁证;地方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省级地方人事部门负责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重要项目及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办公室备案,并在人事部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653工程” 石油化工行业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将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的“国家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立“653工程” 石油化工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在线学习与交流等活动。为继续教育供需双方提供信息交互平台,统一组织建设本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课程库、教材库和专家师资库,实现石油化工行业继续教育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建立继续教育高质量、低成本、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模式。



2、加强施教机构建设。广泛调动各企业培训机构、专业培训基地和高校等社会资源,与各省市的政府人事部门紧密配合,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由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会同各有关企业对相关施教机构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认定,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3、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继续教育方面加强合作,促进企业与国际组织和国外企业的培训交流与合作。



(四)经费保障



1、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653工程” 石油化工行业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有继续教育和培训专项经费应向“653工程”重点倾斜。



2、列入“653工程”范围的相关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同时积极拓宽继续教育经费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3、石油化工四大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面向内部开展的培训项目,经费渠道及收费标准由单位自主决定。其他施教机构面向社会举办的“653工程”收费培训项目,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项目报办公室审批,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1、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石油化工行业各企事业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培训成绩与岗位聘用和业绩考核相挂钩的培训制度。



3、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表彰。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6年下半年)



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组建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培训需求调研,按照专业开展科目设计,编制培训大纲。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初—2010年上半年)



以四大企业为主体,大规模实施石油化工行业知识更新工程。不断完善石油化工行业继续教育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一批适合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有利于社会化普及的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确立一系列重点实施专业科目,建立大企业联合实施机制,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对相关施教机构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认定,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石油化工继续教育基地。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对全国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推广优秀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