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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4 01:3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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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原则:
(一)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适当减轻个人负担;
(三)市本级与各县(区)各负其责、自行补助和自定办法。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
(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
(三)市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四)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
第四条 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和筹资标准: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暂定为参保单位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2%。
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本级财政必须按筹资计划,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及时划拨到基金支出专户。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补助标准:
住院医疗费自负部分在起付标准以上至1500元的,除起付线后补助40%;自负部分在1501元-2500元的,除起付线后补助5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最大值以下、自负部分在2501元以上的,除起付线后补助60%;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最大值以上,经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的自负部分按90%补助。
一个统筹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补助方式:
本地定额结算的住院费用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垫付补助,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异地住院费用补助,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补助。
第八条 在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同时,有条件的单位可自筹资金,按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本人工龄10元/年的标准补助门诊医疗费,划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按照《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的门诊、住院医疗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运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计委重点办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计委 重点办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2〕8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计委、重点办《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自治区计委 重点办
(2002年11月25日)

  为了加强对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促使工程按期竣工,及时投入使用,发挥工程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二、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的规定,结合国家颁布的行业验收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范围严格执行。
  三、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档案和环境保护内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工程项目实行同步验收。
  四、建设项目验收实行重点项目(包括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117个项目,下同)与一般项目分别管理的原则。
  (一)一般建设项目原则由各地(市)计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重点建设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初步验收由各地(市)计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自治区计委、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组织。重点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后,各地(市)计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将初步验收资料报自治区计委、重点办申请竣工验收。自治区计委、重点办在对初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进行竣工验收的决定。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当由环保、消防、档案等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对于打捆项目中规模小、投资少,且分多年实施的子项目,自治区计委、重点办可以委托各地(市)计委或自治区行业部门组织验收。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自治区计委、重点办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计委进行验收。
  五、各地(市)计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对其负责验收的建设工程验收完成后,应当将验收资料(包括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名单、工程项目效益和工程照片)报自治区计委、重点办备案; 自治区计委、重点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牡查。
  六、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稽查。
  七、本规定由自治区计委、重点办负责解释。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自治区重点办反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9月5日在塔什干签署的《关于修改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