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4号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保护森森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各级工商、物资、供销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监督管理。森林铁路的废旧金属由物资部门的金属回收公司和供销部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凭森林铁路管理部门出具的准售证明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二、担保费所得的适用税率,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本通知执行后发生或支付的上述所得,免予征税。
1998年2月25日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实行核档程序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实行核档程序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4]9号
根据我局2003年8月14日《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及其审评时限等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3〕210号((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规定,凡符合《通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我局不再进行技术审评,将直接办理再注册审批手续。鉴此,现对核档程序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的核档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收到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转去的全套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资料后,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始档案的核对工作,填写《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核档意见表》(见附件),并将该意见表连同再注册申请资料一并转回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
二、凡符合《通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再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在《药品再注册申请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本申请符合再注册申请核档程序的要求”。未注明该内容的再注册申请,我局将按照一般程序审批。
特此通告
附件:进口药品再注册核档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进口药品再注册核档意见表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药品
名称
通用名
剂型
商品名
规格
核
档
意
见
政府证明文件
生产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无
销售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无
出口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无
GMP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无
处方
□ 没有改变;
□ 有改变(□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质量
标准
现行质量标准:□复核标准; □企业标准;
是否与原申报标准一致:□否 □是(□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
申报)
是否需进行复核: □否 □是(请在最后一格简述理由)
生产
工艺
□ 没有改变;
□ 有改变(□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说
明
书
□ 没有改变;
□ 有改变(□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进口不良记录
□ 没有;
□ 有( 次; 时间: )
其
他
公司名称有无改变: □没有;□有改变(□已批准 □此次申报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生产企业名称有无改变:□没有;□有改变(□已批准 □此次申报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生产企业地址有无改变:□没有;□有改变(□已批准 □此次申报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问
题
(此表为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核档专用,请在要选择项前打“√”)
核档人签名: 核对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