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6 06:3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批复

1984年11月13日,最高检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发字【84】第21号《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实施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公布后,各地检察机关在执行中先后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我院已于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六日发出《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请参照执行。
二、来文第一条提出自侦案件的办案期限可合并执行四个半月的意见,我们认为这样做法不妥。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需办案时间也不同,不能把法律针对不同情况规定的办案期限合并使用。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即:自行侦查中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准备起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起诉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三、来文中第六条提出对改变管辖的自侦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立案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第六条的规定不一致,应为:“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此复。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佳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四日


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保障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行使规划委员会职能,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组织
  (一)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提报情况不定期召开,非常情况根据需要报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二)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未经批准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三)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四)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事项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查决定。
  二、议事内容
  (一)由规划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的内容。
  1.城市发展战略及重要基础性规划。
  2.市、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专业)规划以及县(市)城镇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镇的总体规划。
  4.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5.重大项目规划选址以及投资3千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
  6.胜利路、站前路、杏林路、光复路、长安路、沿江路、友谊路、红旗街、通江街、中山街、和平街十一条街路两侧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7.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经费预算及其他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由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查决定的内容。
  1.城市规划区内2公顷以上的各类公共建筑及地方财政投入项目的选址;占地面积超过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各类工业项目选址。
  2.占地10公顷以上居住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风景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1公顷以上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重要的单体建筑方案;解放路、近江路、西林路、桥北路、勤政路、圃东街、万象街、长春街、德祥街、四丰街、光华街、顺和街、安庆街、建国街十四条街路两侧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3.投资超过1千万元以上桥梁、道路、广场、大型城市公共绿地的规划方案;重要城市节点雕塑方案。
(三)除规划委员会审查内容以外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项目,由市规划局例会审批。
  三、议事程序
  (一)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就所拟审议项目议题向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议程建议,并报送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
  (二)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时会议即可召开。规划委员会遵循回避原则,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亦可根据需要在表决时回避。
  (三)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或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如需进行最后表决,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四)规划委员会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到会委员有三分之二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五)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署。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在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审查的项目,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查同意后交规划局执行。
  四、议事要求
  (一)各位委员必须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的科学态度,积极参与审议工作。
  (二)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回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处理。若会议资料被列为涉密文件,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四)有关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示。


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发布单位:发展计划司


农计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局、委、办),部直属(直供)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9年以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我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建设项目的实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新修订印发了《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逐步规范了项目管理。但从近两年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看,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认识、规范管理、落实责任,我部在《通知》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农业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层层负责的主管部门领导责任人制度。农业部各有关司(局)行政领导要按照《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分工,对项目建设负责。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负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省的农业建设项目负责。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司局负责提出整改方案、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发展计划司负责整改工作的布置与协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对于每个建设项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明确一位处级领导作为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如项目在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帐务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除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管责任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在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失察的责任。

二、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所有农业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农业建设项目的事业(企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监管责任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未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批准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报我部备案。不得随意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对于擅自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改正的,撤销该项目,追回中央投资,同时按本意见一、二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仪器设备采购,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严禁中标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允许分包。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招投标委托机构的监督,保证其履行相关合同。项目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中央投资,同时按本意见一、二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招投标委托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资格证书。

五、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农业建设项目应在农业部第一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原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延期6个月后仍然不能开工的,农业部将停止下达该项目投资计划,直至取消该项目建设资格,收回已下达投资。

项目单位要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严把工程质量关。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要按本意见一、二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招投标委托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资格证书。对于相关人员,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需在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分工,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以备项目检查及接受历史的检验。

六、严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纳入财政国库改革范围的部属单位除外),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侵占和套取国家资金,严禁在基本建设拨款中弄虚作假。一切费用的支出,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按本意见一、二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七、建立建设项目奖惩制度。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对于项目管理工作得到项目稽察和审计等部门充分肯定的省份,我部将及时总结推广有关经验,并在安排年度投资时适当向这些省份倾斜。对于在检查、稽察或审计中发现问题的项目,我部将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责任的建议。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将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该项目、直至停止安排该省同类项目或全部项目的处罚。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项目的整改。整改结果经我部审查通过后方能撤销相应的处罚决定。另外,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对本省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我部将对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在向我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时,要同时报送以往项目的执行情况,这将作为我部安排该省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文件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