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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9:1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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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3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3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按照考核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2003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市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发展开放型经济的积极性,实现今年全市开放型经济的新突破,特制定2003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北仑区考核并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区作为一个考核单位)
  (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目标及指标分解
  (一)对外贸易
  全市2003年外贸出口考核指标为10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2.5%;进口5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1.6%;新增有实绩出口企业500家。(详见附件1)
  (二)利用外资
  全市2003年合同利用外资考核指标为28亿美元(新口径),比上年增长29%;实际利用外资考核指标为15亿美元(新口径),比上年增长36%。(详见附件2)
  (三)外经合作
  全市2003年对外承包劳务合作营业额考核指标为3.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外经项目考核指标为150个,其中新办境外企业考核指标70家。(详见附件3)
  三、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标准
  1.采用将指标换算成考核分办法。
  2.采用超额加分制方法。对每个项目,超额完成核定指标或超过上年实绩的,按确定的加分比例相应加分;没有完成核定指标或比上年实绩减少的,按基本分比例相应扣分。(详见附件4、5、6)
  (二)奖项设置和奖金来源
  1.外资先进奖
  在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外资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按照全市外资考核得分高低,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2.外资鼓励奖
  市级部门和江东区、海曙区,根据当年引进外资实绩和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经考核对前4名各奖励2万元。
  3.外资突破奖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实际利用外资考核指标且比上年实绩增长40%以上,实际利用外资突破5亿美元的,奖励12万元;突破2亿美元的,奖励10万元;突破1亿美元的,奖励8万元;突破5000万美元的,奖励6万元;突破300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
  4.外贸先进奖
  在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出口、进口和新增有实绩出口企业三项外贸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按照全市外贸考核得分高低,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5.外贸突破奖
  外贸出口在完成考核目标的基础上,突破15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30%以上的,奖励12万元;突破10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35%以上的,奖励10万元;突破5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40%以上的,奖励8万元;突破3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45%以上的,奖励6万元;突破1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50%以上的,奖励4万元。
  6.外经工作先进奖
  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外经考核指标,并且外经考核总分在全市被考核单位中列前3名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7.外经工作突破奖
  对外承包劳务合作营业额在完成考核目标基础上,突破1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30%以上的,奖励8万元;突破5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40%以上的,奖励6万元;突破3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50%以上的,奖励4万元。当年完成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设立贸易中心、工业园区以及收购或上市项目超过考核指标100%,且完成境外投资项目在8个以上的,奖励2万元。
  8.开放型经济优秀服务奖
  根据当年全市部分外资、外贸、外经、外运等企业投票评比和我市开放型经济工作直接责任部门考核结果,在市级部门、单位中评选开放型经济优秀服务奖10名,各奖励2万元。
  (三)上述奖项,可以兼得。奖金可用于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全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工作在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具体负责对全市“三外”指标的分解、考核分值计算、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审查。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开放型经济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实施“三外”工作目标责任制,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三外”工作。
  五、考核程序
  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办法和得分实绩,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以市政府名义授奖。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2003年度外贸考核指标
   2.宁波市2003年度利用外资考核指标
   3.宁波市2003年度外经考核指标
   4.宁波市2003年度外贸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5.宁波市2003年度外资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6.宁波市2003年度外经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刑事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为其首要之任务。事实无法认定清楚,法官就难以形成被告有罪与否,更无法适用法律。与刑事程序中其他认知主体相比,法官的事实认知要求标准最高。法律事实的认定常成为作出判决的基础。从蕴含着无限多样性的事实中发现事实,是一个建立在综合法官的感官、遵循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思维方式、社会生活经济基础之上的与法律事实进行对话的过程。正是这一过程的特点使得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产生差异,进而使法律判决有了更符合法律精神的要求,因为法律适用是个在既定事实基础上寻找法律的过程,更多地依赖法官的理性,它是一个技术性的思考过程,是个面对已知进行选择的过程。而事实认定则是回溯过去试图重现已经发生事实的过程,它依靠的不仅仅是理性,而更多的是一种经验,是面对未知进行判断的过程。

受限于人类目前科技水平,法官无法穿越时光回到过去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看个究竟,而只能在一堆杂乱无章甚至充满对立和矛盾的证据之间进行审查、分析、取舍、判断,以探求已经成为历史的案件事实。对于存在客观不变证据、直接证据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法官可以轻而易举认定犯罪事实;对于明显存在重大疑点的刑事案件,法官可以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处于“中间地带”的刑事案件,不仅没有客观不变证据和直接证据,而且间接证据之间可能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矛盾。对于这些案件,我们既不能轻易认定犯罪也不能简单疑罪从无,需要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事实。在证据运用即事实认定权行使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些基本规则对其进行规制,才能合理地把握疑罪从无,以最大限度地追求“不枉不纵”。

一、双重审查规则

双重审查规则用于规范单个证据的审查,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最初环节应遵循的规则。双重审查,是指法官对证据的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程序审查,是指法官既要审查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与固定程序是否合法,还要审查证据是否经过当庭出示、质证的法庭调查程序。实体审查,是指法官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合情合理、证据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或者说证据的证明力。双重审查的依据就是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以及经验法则。

二、印证规则

印证规则用于规范对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审查判断,是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规则。印证是指证据证明内容上或证明方向上的一致性。印证规则的运用需注意:第一,相互印证应当以单个证据的双重审查为前提。法官必须通过对各个证据材料的独立审查,首先排除那些不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以免将一些不确实的证据留在证据体系内,造成相互印证的假象。第二,相互印证只适用于不同种类证据之间或者证据种类相同但来源不同的证据之间。第三,在只有间接证据的情况下,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间接证据如不能相互印证,证据就没有达到足以定案的程度。

三、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法官审查单个证据与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通用规则。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依据经验所归纳出来的有关事物性质、状态及事物间联系的知识,是在特定时空范围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它在诉讼中构成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背景知识,是进行法律推理或事实认定的大前提。它既可以用于判断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也可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经验法则主要运用于以下情形:第一,案件事实依其本质属性,无法运用证据直接认定,则应运用经验法则采用推理的方法认定。第二,案件事实依其特点,在诉讼中难以收集到直接证据,对难以查明的案件事实,可运用经验法则予以认定。经验法则的运用是为了解决那些缺乏客观不变证据的案件。由于刑事案件发生具有偶然性,不可能所有的犯罪现场都有目击证人,都安装有监控设备或者留下被告人作案的不变证据。因此,经验法则被广泛运用于“中间地带”的案件中。但一定要注意辩方的辩解,要注意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经验法则不能适用。

四、排除合理怀疑规则

排除合理怀疑规则是法官最终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判错案,与证明标准主观性太强、不易把握有关。很多冤错案件,明明存在着不能排除而且影响犯罪事实认定的疑点,可是法官单单列出那些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仍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设置使得错案很难通过诉讼程序被排除。修改后的刑诉法把该证明标准分解为三个条件,其中第三个条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具有非常本质的现实意义。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合理怀疑,并非一种想象的、不着边际的怀疑,也不是那种依靠日常生活经验就能够解释得通的所谓的证据之间的“矛盾”,而是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或者被告人不具备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被证伪,或者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间的重大矛盾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总之,法官就个案行使事实认定权时,应当首先按照程序、实体双重审查规则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结合程序法或证据法的规定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评判,把不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证据予以排除。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客观不变证据或直接证据,则一般可以直接认定犯罪事实。如果仅有间接证据或证据尚有欠缺,则运用印证规则先认定作为小前提的案件间接事实,再利用经验法则来认定犯罪事实。在运用经验法则时,一定要排除被告人可能无罪的合理怀疑,如果不能排除则不能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有罪,应当作出无罪认定。

之所以强调这些规则在事实认定权行使过程中的应用,确有其现实意义。司法实践中不仅会出现冤错案件,而且也可能会出现明显放纵罪犯的情况。冤错案件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明显不当地宣告无罪同样也可能会招致严重的后果。“不枉不纵”的理想目标确实难以达至,但我们应当尽可能地向它靠拢。向它靠拢的路径就是在规则的指引下审查判断证据、综合运用证据以及认定案件事实。失去规则引导和约束的“凭感觉”很可能是一种恣意,很可能是规避责任的“挡箭牌”,其将导致没有理性和说服力的犯罪认定或疑罪从无,最终结果是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法院公信力的衰减。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民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部属院校:
为了贯彻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精神,我们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结合民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召开的第九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五年内民政部门在参与治理社会环境、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方面的战略目标,为我国的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为做好各项工作,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
爱民政事业、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民政干部队伍。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以及我们民政部门自身的努力,干部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民政干部队伍的素质有所增强。但是,从总体上看,与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仍不相适应,民政干部的在职培训仍是一项十分重要且刻不容缓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家教委改革和发展
成人教育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
一、培训目标与任务
为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民政工作的不断前进,在职干部培训的目的是,使各级干部的政治、文化科学知识、业务水平、特别是政治思想,马列主义的理论水平以及民政工作业务能力得到提高,使民政系统的干部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面迈出新的一步。培训工
作的目标和任务是:
(一)重点抓好县以上领导干部的培训。
各级领导干部是培训的重点。要在五年以内,有组织、有计划的对县以上的民政局长、省民政厅处长、直属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的厂长(经理)、事业单位负责人普遍进行一次培训,着重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现代化的管理能力。
(二)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专业技术的培训。
凡是在民政系统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干部,都要进一步接受专业技术训练,以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三)全面实行岗位职务培训和岗前培训。
为使在职人员逐步达到本岗位职务的需要,对现有民政干部要开展岗位职务培训。今后,新调进的干部,应先培训后上岗,凡岗位职务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
至一九九五年,民政系统(包括直属企事业)的干部,35%应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0%应达到中专、高中文化程度。45岁以下干部全部提高到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情况,参照民政系统总目标制定地区的目标。条件好的地区应向上浮动5%,条件较差,完成任务有困难的地区可向下浮动目标5-10%,个别地区可视情况制定培训目标。
二、培训内容与方式
(一)培训的根本意义在于提高干部的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术素质。对一般干部而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工作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独立工作的能力及技能。对各级领导,除上述内容外,应着重提高马克思主义理
论水平和科学管理能力。
(二)培训的方式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多渠道(本系统培训与依靠本地区社会教育培训相结合)、多层次(大、中专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多种形式(学历教育、岗位职务证书教育、专业证书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培训工作。
三、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国民政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又庞大的工作,必须在部的统一规划下,实行分级管理,特别是省(区)政厅(局),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有一位副(局)长主管这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制定出干部培训规划。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抓干部培训工作。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应设置专门的教育机构,并有处一级的干部专门负责本地民政教育和干部的培训工作;地、市民政部门与大、中福利企业要配备教育行政管理干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
(二)分级管理
1.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要提出全国民政系统干部培训规划(即意见);制定主要岗位职务规范和培训计划,组织编审培训教材;制定大、中专《专业证书》的教学计划;组织省(区、市)民政厅(局)长学习班及主要岗位职务培训试点班;举办专业课教师培训(进修)班;适当举办具
有民政特色的技术职务岗位培训班。
2.省(区、市)民政厅(局)要制定本地区民政干部培训规划;要有适当的培训基地,并积极开展县民政局长、省民政厅处级干部的培训工作;为地、市举办民政基层干部的培训试点班;利用本地区社会办学力量,组织本系统干部参加文化(包括基础教育补课)、技术学习与培训(
如:文秘、档案、财会、行管、企管)。各省(区、市)民政厅(局)从一九九一年起要普遍开展对地、县民政局各岗位职务培训。
3.地、市级(包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科级以下民政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积极组织业务(包括文化、技术)干部参加本地区社会力量组织的或部、省(区、市)民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四、培训的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
(一)培训的师资队伍,主要依靠各民政院校和当地一些大专院校。有条件的省市,可建立自己的培训中心。根据培训的需要,部人教司将进一步组织教师进修和学习,以提高培训的质量。
(二)提倡使用部的统编教材。部已建立了教材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专业课程教材的编审以及组织编写参考教材(资料)的翻译、编纂工作。
各地可组织专人编写有地方特色的教材(资料)。
五、培训的经费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行政机关干部培训费,从“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款“政府机关干部训练费”项开支;事业单位职工训练费,从“其他民政事业费”款“干部训练费”项开支;企业单位的职工培训费以及在职干部参加业余学习,输送代培、轮训等所需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
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开财路(通过宣传民政工作,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支持;争取民政企业的支持),以保证教育、培训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六、培训证书的发放
凡经过培训的干部,分别由部人教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颁发培训学习证明。
经部批准举办的大、中专《专业证书》培训班,由办学单位统一颁发部印制的大、中专《专业证书》。
岗位职务培训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举办岗位职务培训点颁发。



199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