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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9 18:3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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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1999〕7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发布施行。为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办法》规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征收力度,确保今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搞好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计划、水利和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搞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各有关缴纳和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严格地履行缴纳和代征代缴的义务。

  二、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各项征收政策,做好新政策与原政策更替期间的过渡衔接工作。原已开征的“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入项目”、“单位和个人机动车辆购置价款附加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停止征收时间严格按《办法》规定执行。原从“属交通部门管理的车辆通行费项目”中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从今年10月起由省直接征收。财政、审计、水利部门要迅速组织专班,对从上述四个项目1~9月份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情况进行审计,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10月底前向财政部门全额结帐。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征收责任制,加大征管力度。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新增财政收入和城市建设维护税项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入库;市交委负责公路运输管理费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市建委负责市政设施配套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市土地局负责征地管理费、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市交警支队负责驾驶员培训费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市水电局负责非交通部门管理的车辆通行费项目水利建设基金征缴。

  四、严格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办法》规定,各县市征集的水利建设基金,按10%的比例缴入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缴纳和代征代缴的水利建设基金必须按季缴入财政专户。对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对未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而擅自办理审批手续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使用时由各级财政将水利建设基金拨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用于基本建设支出的,按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其它支出,按事业费进行管理。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对于违反《办法》规定欠缴、拒缴的,由审计部门依法清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溪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本溪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1997年11月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1月17日

          本溪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公民。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须按要求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能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 市、自治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各单位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协调和监督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技术培训、就业介绍和就业保障金收缴等工作。
  各级计委、经委、财政、民政、人事、劳动、统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做好残疾人就业安置和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总数2%的比例(含已安置、录用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总数不足50人的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其中每安置1名盲人或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市、自治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介绍,录用单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残疾职工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与身体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各单位应加强残疾职工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其差额部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置1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50%缴纳。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交纳。
  (一)城区市属以上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交纳,区属以下单位向本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交纳;
  (二)自治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向本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交纳。


  第九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单位须将《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表》报送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城区市属以上单位报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区属以下单位报送本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自治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报送本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不按时填报《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表》的,按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
  核定单位安置残疾人数量以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残疾人证件为准。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负责审核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填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单》。
  单位自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按交款通知单提供的银行帐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通过银行以委托收款方式缴纳。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或其它收入中列支;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交、减交或免交,缴纳确有困难的须在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凭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表,向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做出书面答复后,方可缓交、减交或免交。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自治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纳入财政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每年应将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不含上年结余和银行存款利息,下同)的12%、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每年应将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上交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有关规定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或个体开业;
  (三)奖励安置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总额。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对虚报在职职工总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和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而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所在地自治县(区)政府、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中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中募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中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中募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募委会: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全面发展,现就农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目前全国尚有二分之一的乡镇没有敬老院,五保户供养不落实等问题也比较突出。现有的敬老院中仅有床位五十八万八千张,而且大部分房屋破旧、设备简陋。贫困地区由于资金匮乏,乡镇敬老院的发展更加困难。为了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应对乡
镇敬老院的兴建、改建及增添必要的设施给以必要的帮助,并把这项工作列为现阶段农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投放使用的重点。 二、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工作量大、面宽,而农村筹集的社会福利资金又多是量小、分散。鉴于这种状况,目前各地区使用社会福利资金发展农村敬老院
时,原则上只限于乡镇兴建改建敬老院、增添敬老院的设备及改善办院条件。
三、要继续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办的方针,尽可能把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同集体集资、社会捐赠等方面的资金结合起来使用。使用时,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妥善安排;千万不可只顾需要,不问可能,草率从事、盲目上马,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对农村呆滞的社会福利资金,要按照全国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经验交流会确定的原则和本《通知》精神,抓紧启动使用,为逐步改变农村社会福利设施的落后面貌发挥效益。



199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