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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0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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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00〕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
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
省建设厅 省监察厅
(2000年6月)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确保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工程质量,遏制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有形建筑市场是提供建设工程集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企业法人单位。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量力而行、模式多样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要在场地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

 二、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和撤销,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立运行的指导监督,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等)、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二)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包括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周到的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办理有关手续和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

四、依法成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工程等信息,配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取代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与行使工程招标代理的职能;发现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并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法;应当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干扰和影响;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制定并公布规章制度及其工作人员守则,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社会监督。

五、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和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搞好服务,严禁以权谋私。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工作岗位,并不得继续从事有形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2000年起,不仅要完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中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安全与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一站式”办公,而且要逐步实现与建设工程管理有关的部门都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实现审批、办证、收费“一条龙”管理模式,抓好服务和监督。

 七、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公布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效率;不准采用地方、部门保护政策,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或者侵犯参加建筑经营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形建筑市场要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进驻、办理相应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八、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场内制度。

 九、从2000年起,除跨省(区)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都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专业工程进入地方有形建筑市场采取“属地进入,共同管理”的办法,由专业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共同管理。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招标和应公开招标的,必须招标和公开招标。

十、市、州、县(市)城市原则上建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工程项目多、投资规模大的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务分包以及材料、设备等分市场。

省和长春市应当本着一个城市建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的原则,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凡属省重点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派出相应的职能机构进驻长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各市、州、县(市)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建立按照专业和工程分类设置的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聘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支付劳务费。

十二、各市、州、县(市)应当加快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网络建设,在2001年6月30日前形成全省联网;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工程招标信息、政策和法规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等。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支持和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帮助筹集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资金,确定人员编制并确保办公经费,使有形建筑市场尽快满足“公开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进驻市场集中窗口办公提供场所、为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三项基本功能的要求。从1999年至2003年的5年内,各地收取的招投标管理费在收支两条线的基础上,除上缴财政分成部分外,实行专项补助,用做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专项资金;个别地区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可从上缴的分成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以加快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步伐。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费标准,为有形建筑市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四、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八年度换货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八年度换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8年1月11日 生效日期1968年1月11日)
  两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十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交换货物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条丙款的规定,就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年内的贸易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从阿富汗王国进口下列商品:
  葡萄干
  青金石
  果干果仁
  阿魏
  茴香籽和药草
  阿富汗王国政府同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等值的中国商品,商品项目如“协定”附表“乙”所列。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未列入本议定书内的商品的交换和超过本议定书内所列数量的商品交换,如经两国当局核准,并符合两国有效的法令和条例,本议定书不加限制。

  第三条 买卖的详细条件、价格和交货地点将在两国授权的进出口者之间商妥订定。

  第四条 青金石价格将由阿富汗王国矿工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大使馆商务参赞处商妥订定。青金石在喀布尔交货。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八年一月十一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同解释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富汗王国政府代表
      姚 吉 年          阿里·纳瓦兹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十几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严重干扰破坏,对死缓犯、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工作未能正常进行。……这种情况,严重地违反了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为了落实党的劳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现对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凡遵守法律、监规,老实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缓刑期满以后,应区别表现一般、表现较好和有立功表现等不同情况,立即予以减刑。对已服刑二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可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五年以上不满
十年的,可减为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可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可减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二十年以上的,可减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无期徒刑犯,凡遵守法律、监规,老实劳动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满二年以后,均应酌情予以减刑。对已服刑二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可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可减为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十年以上不满十五
年的,可减为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可减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二十年以上的,可减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释放。
二、对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一律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前关押的日期不予折抵。
三、对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应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意见,报请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审查同意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裁定书除交监狱、劳改队执行外,并应抄送原判法院备查。
四、今后,对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应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63年3月21日《关于无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虑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及时办理。凡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应予减刑的,监狱、劳改队应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及时提出处理意
见,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应认真进行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判决执行、劳改表现和处理等情况,应经常进行检察。
以上通知,请你们抓紧研究执行,争取年底以前基本搞完,并将执行结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7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