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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5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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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城市县级区是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1、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2、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转入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价格部门研究确定。

3、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4、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5、对中央在湘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湘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

6、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1、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2、下列行业、部门和单位由省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直接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1)中央在湘单位和省属的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单位及其附设、单设的休闲娱乐场所;

(2)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取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3)铁路、民航、邮政、电信(通讯)、电力、石油等行业。

3、下列部门和单位,由市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分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1)市州、县市所属的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单位及其附设、单设的休闲娱乐场所;

(2)由市州、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取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4、由省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委托市州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省与市州按四六比例分成。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价格调节基金应按照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2、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执行。

3、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要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

4、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的提取按有关规定执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应当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征收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6、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要认真记录有关收入缴库辅助台帐,及时与财政、银行核对帐目。同时,要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

住宿营业单位、休闲娱乐营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服务)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管理费用”。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收入中列支。

第七条 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扶持生产经营的商品,应主要供应当地市场,其价格应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应低于市场价格5——10%。

第八条 监督检查

1、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2、对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上一级财政、价格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按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罚。

3、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擅自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云南省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签发机关
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授权,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对云南省因公前往香港和澳门以及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有关事务实行归口管理,负责云南省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通行证及签注审批、签发等工作。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在上述业务范围内
,接受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二、通行证和签注的申办手续
(一)各派遣单位应为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填写《云南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任务申报表》、《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及《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二)副省级以上人员赴香港、澳门,须经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请示中共云南省委或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党中央或国务院审批。
(三)地、厅(局)级(含副地、厅〈局〉级)人员赴香港、澳门以及因公派驻港澳任职、工作的人员须经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官方往来(包括签订协议及商谈有关事项等)的人员及出访事项,须经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请示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五)因公派往香港、澳门的常驻人员(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和从事劳务的人员),以及申请6个月以上多次进出香港、澳门的人员或一次在香港停留1个月以上,一次在澳门停留20天以上的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须经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
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六)军队系统因公前往香港、澳门的人员,按军队系统的规定审批。
(七)地、厅(局)级以下因公临时赴港澳从事经贸、科技、教育、卫生等访问交流的人员,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按规定审批。
(八)申请通行证及签注所需材料
1.《云南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任务申报表》;
2.《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
3.《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
以上表格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统一印制。
4.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的事项);
5.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
6.提供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
通行证所用照片须为小二寸,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软光纸近照。
7.提供邀请函等必要的资料;
8.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9.跨地区、跨部门组团赴港澳人员需提供有任务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
10.因公赴港澳从事文化交流及演出的人员,须提供文化部的批件;
11.军队系统因公前往港澳的人员,须按军队系统的规定提供批件;
12.因公赴港澳从事劳务的人员,须核查派遣单位的《外派劳务许可证》和《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三、通行证的签发
(一)因公派往港澳常驻人员(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和从事劳务等)的通行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因公临时赴港澳访问人员的通行证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负责签发。通行证在香港或澳门的换发、补发及签注等工作分别由外交部驻港公
署或外交部驻澳公署负责。
(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分为红皮和蓝皮两种。红皮通行证原则上签发给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蓝皮通行证签发给其他赴港澳人员。红皮通行证为48页本,有效期为5年;蓝皮通行证分为两种,48页本有效期为5年,发给因公派往港澳常驻的人员;32页本
有效期为2年,发给因公临时赴港澳的人员。
(三)通行证签发时须由授权签发人签署,并加盖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统一制发的签发专用印章。无授权签发人签署或未加盖签发专用印章的通行证无效。
(四)持证人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在通行证持证人签名栏签名。
(五)通行证备注页须加注持证人姓名的中文商用电码和内地居民身份证号码。
(六)通行证所有项目填写后,均不得涂改。
四、赴港澳签注的签发
因公赴港澳人员将根据前往目的地和派出执行任务的性质签发相应的签注。以下就赴港和赴澳签注的有关细节明确如下:
(一)签注种类:
根据出访任务的性质,相关的赴港与赴澳签注各有8种。赴港签注有:《赴港访问签注》、《驻港签注》、《赴港工作签注》、《赴港劳务签注》、《赴港就读签注》、《赴港培训签注》、《赴港延期签注》、《赴港签注(补发)》。赴澳签注有:《赴澳访问签注》、《驻澳签注》、
《赴澳工作签注》、《赴澳劳务签注》、《赴澳就读签注》、《赴澳培训签注》、《赴澳延期签注》、《赴澳签注(补发)》。
(二)签发机关: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除《赴港延期签注》、《赴澳延期签注》、《赴港签注(补发)》、《赴澳签注(补发)》以外的各种签注;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负责签发一次、二次或6个月以内多次《赴港访问签注》、《赴澳访问签注》;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负责签发《赴港延期签
注》、《赴港签注(补发)》;外交部驻澳特派员公署负责签发《赴澳延期签注》、《赴澳签注(补发)》。
(三)赴港澳签注的签发:
《赴港访问签注》和《赴澳访问签注》签发给经批准一次、二次或多次进出香港或澳门的因公临时赴港澳访问人员。一次和二次进出港澳的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多次进出港澳的签注有效期视批准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赴港访问签注的赴港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含1
个月),如需超过1个月的,须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后签发,同时在签注上方注明香港特区入境处相应的审批编号。赴澳访问签注的赴澳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含20天),如需超过20天的,须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同意后签发,并以书面方式通知
持证人须在其进入澳门后的第10天之前前往澳门特区出入境事务厅办理相应的手续,否则需在逗留20天期满时离开澳门。
《赴港工作签注》和《赴澳工作签注》签发给因公赴港澳任职工作、合作研究、讲学的人员。
《赴港劳务签注》和《赴澳劳务签注》签发给因公赴港澳执行劳务合约的人员。
《赴港就读签注》和《赴澳就读签注》签发给因公赴港澳大专院校学习的人员。
赴港澳工作、劳务、就读签注的赴港澳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含1年),特殊情况的最长2年,批准在港澳常驻时间超过1年(或2年)的,首次签发1年(或2年)期的相应签注,以后可逐年办理延期签注。
《赴港培训签注》和《赴澳培训签注》签发给因公赴港澳接受培训的人员。其中赴港培训签注的赴港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赴澳培训签注的赴澳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批准赴港澳培训时间超过上述时间的,可在签注期满时办理延期签注。
赴港澳工作、劳务、就读、培训常驻人员签注的首次前往港澳期限,应为该签注签发之日起的3个月内。超过签注规定期限仍未首次前往港澳的,该签注作废。
《赴港延期签注》和《赴澳延期签注》签发给持访问、工作、劳务、就读、培训签注(其中不包括二次及多次赴港澳访问签注)并经批准在港澳延期的人员。延期签注是原有签注的延续,不得改变原有签注的性质,给予延期的天数一般不多于原有签注的赴港澳天数,而且一个访问签注
只可延期一次。
《赴港签注(补发)》和《赴澳签注(补发)》是为已在港澳持有工作签注、劳务签注、就读签注、培训签注的人员遗失或损坏通行证后的补发签注。赴港澳的访问签注不补发。
上述2类(延期、补发)签注签发以后,持证人须向香港或澳门特区出入境管理机关申办当地的有关手续。
五、通行证的管理
(一)云南省外事办公室统一负责云南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签发管理工作。申办通行证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如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批文等,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将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受理该责任单位的通行证申请,或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批评,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相互借调人员组团赴港澳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办理通行证和签注。
(三)《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费用的收取办法和标准仍按原《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云政发〔1997〕119号文件即行废止。



2000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阿富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米德·卡尔扎伊于2006年6月18日至2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二、胡锦涛主席同卡尔扎伊总统举行了会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分别会见了卡尔扎伊总统。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中阿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访问期间,卡尔扎伊总统分别在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和北京大学向中国学术界和知识界人士作了演讲,出席了两国企业界人士座谈会,介绍了在阿富汗的贸易和投资机会,并接受了中国媒体的采访。

三、两国领导人对1955年建交以来双边关系的发展予以积极评价,对阿富汗临时政府成立后两国关系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表示满意。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建立中阿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以巩固两国传统友谊,拓展各领域合作。

四、双方肯定两国在1960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对深化双边关系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一致同意在此基础上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双方同意将恪守条约的原则和精神,不断充实两国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为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

五、中方对波恩进程四年多来阿富汗政府和人民在和平进程和经济重建方面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中方希望并相信,在阿富汗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阿富汗能够尽早实现持久和平与繁荣。中方重申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和积极参与阿富汗经济重建,今年将再向阿富汗提供8000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卡尔扎伊总统代表阿富汗政府和人民感谢中国政府和人民长期以来向阿富汗和平重建提供的无私帮助。

六、双方一致认为,经贸合作是中阿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关系,双方决定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成立中阿经贸联委会。双方同意在自然资源开发、发电、筑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合作。为扩大阿富汗对华商品出口,中方宣布从2006年7月1日起给予阿富汗278种商品零关税待遇。双方愿继续探讨扩大和深化两国经贸合作的新途径和新方式。

七、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在农业、文化、教育、交通、能源、投资等领域的合作。为支持阿富汗国家建设,中方将在今后两年内为阿方培训200名各类专业人才,从2007年起每年向阿方提供30个为期一学年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

八、双方强调,加强在国防、安全与警务领域的合作是发展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积极推进上述领域的务实合作。

九、阿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方支持中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对台湾当局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台湾独立”。中方重申尊重阿富汗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阿富汗为维护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国内安全所作的努力,反对任何危害阿富汗稳定的图谋。

十、双方一致认为,恐怖主义是国际公害,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阿都是恐怖主义受害国,都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中方支持阿方为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稳定所作的努力,愿与阿方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的活动。阿方重申将在打击三股势力方面继续坚定支持中方。

十一、中方赞赏阿方为推动区域合作所作的努力,欢迎阿富汗根据《联络组议定书》的规定与上海合作组织建立联系。中方愿在区域合作框架内与阿方开展务实合作。阿方欢迎中国成为南盟观察员,支持中国与南盟开展互利合作。

十二、访问期间,双方分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国给予阿富汗部分对华商品零关税待遇的换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国防部关于中国向阿富汗提供无偿军事人员培训援助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畜牧及食品部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局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信息、文化、旅游、青年部关于维护与保护文化遗产谅解备忘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阿富汗工商会合作协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阿富汗投资支持局合作协议》。

十三、卡尔扎伊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在方便的时候对阿富汗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2006年6月20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