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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决议

时间:2024-05-15 10:0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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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决议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决议              

2003年6月25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许仲梓副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作的关于全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充分肯定了今年四月份以来全市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充分肯定了近十年来全市开展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防治非典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全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作出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人类与疾病的斗争是长期的,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事件难以完全避免。加强疾病防治、搞好公共卫生建设,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疾病防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指挥体系,加强整体部署,提高组织程度,强化工作职责,坚持常抓不懈。
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疾病防治、公共卫生建设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坚持依法防疫、依法行政。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前,重点要抓好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的贯彻实施,制定南京市的有关实施细则,规范政府、公众、社会单位等各方行为。同时要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将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对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有关工作的监督力度,特别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检查,依法加大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的处罚,创造全民参与公共卫生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大力宣传疾病防治知识和公共卫生常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大力开展全民健康知识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死角。加强文化娱乐、餐饮服务、宾馆饭店等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日常管理,增强卫生意识和责任意识。严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积极推广分餐制的用餐方式。禁止捕猎、经营和食用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努力增强人民体质,不断提高防御疾病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全力提升城乡公共卫生管理水平,提升市民健康水平和文明素质,构筑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屏障。
四、切实加大对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进一步提高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制定有关扶持政策,着力抓好基础设施建设。要把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各类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优先发展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工程,加快城市公厕、果壳箱、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建设,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要加强各级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各级防控机构,配齐人员,更新设备,加大各级各类疾控、医护和公共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三级卫生网络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和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加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促进活动。
五、不断加强对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科学研究,进一步健全并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制和机制。
要认真研究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从体制上实现经济建设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发展,尽快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各类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救治体系,把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纳入科学化的管理轨道。要继续坚持并完善现行的传染性疾病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快捷、畅通、准确、及时的信息传递网络,对传染性疾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治疗。要按照群防群控和专业防控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处置、保障、善后等工作机制,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的工作原则、组织体系、职责任务、工作流程、处置方案,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与长效管理有机结合。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国家环保模范城和绿色南京建设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抓好全市健康人群、健康环境和健康社会的建设。全市人民要团结一心,扎实工作,共同把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畜禽养殖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畜禽养殖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畜禽养殖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畜禽养殖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防疫工作,改善农村居住环境,规范畜禽养殖园区的建设及生产管理秩序,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养殖园区的建设条件
  (一)养殖园区的选址,必须避开城市、乡(镇)和村规划建设用地,离化工厂、矿山、肉制品厂、屠宰场或其它污染源3公里以上,离村庄、学校、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交通干线1公里以上,不得设在城市与集镇饮用水源控制区范围内,并符合养殖园区区域化布局的总体要求。
  (二)园区内要有排污系统,粪尿干湿分流,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农用水排放标准,粪尿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三)园区必须配备畜禽防疫设施,包括消毒池、消毒室、兽医室、患病畜禽隔离治疗室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等。
  (四)园区要饲养优良的畜禽品种,原则上一个养殖园区只能饲养一种畜禽。园区内可设若干养殖小区(场),每个养殖小区(场)生产规模(存栏数)要求为:猪3000至10000头;奶牛200至500头;羊500至1000头;育肥牛500至1000头;禽类5万羽以上;其它畜禽养殖园区的生产规模参照执行。
  (五)养殖园区内各养殖小区相对独立,统一防疫管理,并有严格防疫制度和免疫程序。
  (六)开始饲养畜禽前,园区要根据以下要求配备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配备中级职称的技术员一名以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配备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一名以上,并签订畜禽疫病防治责任书。
  二、养殖园区的优惠政策
  (一)养殖园区所需的土地作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用地性质不变。
  (二)在养殖园区建设生产用房和必要的管理用房,按临时建筑有关程序办理,不收任何规费。
  (三)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畜禽养殖园区建设,每年给养殖园区专业大户安排一定的专项支农资金,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要。
  (四)各县(市、区)政府在财政和农发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园区建设贷款贴息。
  (五)养殖园区内的畜禽免疫所需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凭衢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的《兽用生物制品领购证》到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直接领购,同时按成本价配发免疫耳牌。
  (六)每个养殖园区由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落实专人联系,并安排动物疫病免疫员和检疫员负责畜禽疫病免疫和检疫工作。
  (七)养殖园区可申报农业龙头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相应优惠政策。
  三、养殖园区的审核程序
  (一)业主和村委会在养殖园区建设前,先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农业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环保、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对园区选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门予以及时批准。
  (三)业主或村委会凭农业部门的批准书,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乡(镇)政府批准后,报所在县(市、区)国土局备案。
  (四)养殖园区建成后,由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四、养殖园区的监督管理
  (一)园区建成后要建立园区管理委员会,人员由园区内各业主选举产生,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参与园区管理。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各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公共设施的养护,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统一消毒和领用疫苗。
  (二)园区饲养畜禽后,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疫制度,认真开展计划免疫工作,建立防疫记录档案,完成疫病监测任务,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指导,如实填报农业部门的各种报表。发生一、二、三类疫病时,要按规定时间迅速上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三)园区出售畜禽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负责本园区检疫的动物检疫员申报,经检疫合格,并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后,方可运出园区。已运出园区的动物不得再运回园区。
  (四)园区的粪尿、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无污染。环境绿化达到要求。
  (五)园区内饲养的动物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有害药品和饲料添加剂。
  (六)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每年要会同环保等部门对养殖园区进行一次以上的监督检查。经监督检查合格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优惠政策。栏舍闲置一年以上,业主又没有在一定时期内恢复生产计划的,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责成其将建筑物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其他业主,或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耕作。
  五、其它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退耕还林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退耕还林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发〔2005〕37号

延安市退耕还林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全市退耕还林工作健康发展,依据《退耕还林条例》、《延安市退耕还林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延安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暂行办法》、《延安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退耕还林目标责任书》、《延安市关于县区党政一把手退耕还林工作负总责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检查面积核实率和林种比例等。
2、工程建设质量。主要检查造林成活率;核实面积合格率和历年面积保存率;造林质量;种苗管理。
3、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主要检查封山禁牧;产权落实;管护体系建设。
4、政策兑现。主要检查兑现前的准备;兑现是否公开、足额、及时等。
5、综合管理。主要检查工作经费落实;统计报告;规划设计;档案管理;信访案件查处等。
二、考核方法
1、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核检查由市退耕办承担,采取一套人马、一个标准,不听汇报,随机抽样,食宿自理,直接进村入户检查。
2、内业考核是通过对退耕还林工作有关部门的帐、表、卡、册等检查,以及抽取30%的乡镇进行入户调查等方法进行;外业考核是用1:1万的退耕还林工程综合图,深入作业小班,对照检查和实地测量。
3、考核检查抽样量为:当年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退耕地还林检查抽取面积不少于年度计划任务的20--50%,荒山造林检查抽取面积不少于年度计划任务的10%;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情况,抽取面积不少于退耕地还林总面积的2%--5%;荒山荒地造林保存情况,抽取面积不少于三年前当年度的2%。
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评定实行百分制。
(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15分)
1、当年面积核实率100%,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2、林种比例全部符合要求计5分。当年退耕地营造生态林(含兼用树种)比例不少于80%,计2分;经济林比例不少于15%,计1.5分;城镇、村庄周围和公路两侧面山针叶树株数比例不少于20%,计1.5分。否则不计分。
(二)工程建设质量(25分)
1、当年核实面积合格率100%,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2、造林质量,计10分。
①造林密度,计2分。检查面积全部符合设计要求,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②树种选择,计2分。检查面积全部符合设计要求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③苗木质量,计2分。检查面积的苗木合格率100%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④整地质量,计2分。检查面积全部符合设计要求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⑤栽植质量,计2分。检查面积全部符合技术要求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3、种苗生产供应管理,计5分。
①有种苗生产规划或用苗指导计划,计0.5分;能及时审核发放种苗生产许可证计0.5分;否则不计分。
②种苗供应具备“两证一签”,计0.5分;80%以上的种苗达到县内自给计0.5分;否则不计分。
③种苗供应实行“三单”运行制度,计1分,否则不计分。
④种苗费由县退耕办专户管理,计2分,否则不计分。
(三)退耕还林成果巩固(20分)
1、封山禁牧,计10分。考核检查期间发现放牧现象的扣6分;各种形式的检查或反映被考核年度放牧现象属实的,发现第一次扣2分,发现第二次扣3分,发现第三次扣5分。
2、产权落实,计2分。凡列入计划的退耕地还林权属落实到户计1分;荒山造林权属落实计1分;否则不计分。
3 、管护责任落实,计3分。管护机构、人员落实,计1分;管护经费落实,计1分;抚育管护率达到80%以上,计1分;达不到要求不计分。
4、无复垦、林粮间作现象,计5分,否则不计分。
(四)政策兑现(5分)
1、兑现前核查全部完成且准确无误,计1分;兑现前以村为单位,实行张榜公布且真实无误,计1分;否则不计分。
2、退耕地补助能按规定标准足额据实及时发放,计1分,否则不计分。
3、种苗费发放,计1分。按规定能及时与退耕户据实结算种苗费,计1分。在兑现中有截留、挪用、克扣现象或不尊重农户意愿强行提供劣质苗木,不与退耕户结算种苗费的不计分。
4、生活补助费,计1分。能据实及时发放到户,计1分,否则不计分。
以上各项中,凡有中、省、市检查、审计通报批评或群众举报属实者不计分。
(五)历年退耕还林面积保存(20分)
历年面积保存率100%,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历年保存面积合格率100%,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六)综合管理(15分)
1、工作经费计10分。按年度目标责任书规定当年足额落实工作经费且到县区退耕办帐户,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2、规划设计,计1分。有经市级审批的年度实施方案,且作业设计与实施方案相衔接,计0.5分,作业设计(包括变更作业设计)经市级审批,计0.5分,否则不计分。
3、档案管理,计1分。按时完成退耕还林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计0.5分,建立健全乡、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体系,计0.5分,否则不计分。
4、信访管理,计3分。中、省、市批转的信访案件没有按规定的时限查处并上报结案的,每起扣0.5分。
(七)每项考核得分最低为零。
四、检查考核纪律
1、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吃苦耐劳,精通业务。对考核检查中发生争议的,由带队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现场裁定。对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篡改数据、擅自泄露样本点或检查结果的,坚决取消考核资格,待岗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被考核县区,要积极配合检查考核,不得弄虚作假,对有意刁难、打击报复、谩骂殴打考核人员,严重影响考核工作的,取消被考核资格,并在全市通报。
五、本考核实施办法由市退耕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