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命名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6:2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命名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命名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的通知



文明办[2005]2号

  近年来,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过程中,各地涌现出一批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设施功能配套完善,实践活动丰富多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队伍机制健全完善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决定,命名中国科学技术馆等70家单位为“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

  希望被命名为示范基地的单位,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进一步完善设施功能,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活动基地的参与性、互动性、实践性、教育性,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名单

北京市:

  中国科学技术馆 中国儿童中心 北京市少年宫 北京市青少年科学技术馆

天津市:

  天津市华夏未来少儿艺术中心

河北省:

  石家庄市中小学生校外综合实践活动基地 唐山市科技馆

山西省:

  太原市儿童公园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生态园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中心

辽宁省:

  沈阳科学宫 大连市青少年宫

吉林省:

  长春市宽城区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中心 长春市朝阳区素质教育实践基地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

上海市:

  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东方绿舟 上海科技馆 中国福利会少年宫

江苏省:

  南京市青少年官 无锡市学生综合社会实践基地 苏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浙江省:

  东海少年军校 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合肥市少年宫 蚌埠市科学技术馆

福建省:

  福建省科技馆 厦门市青少年宫 福州市鼓楼区少年科学艺术宫

江西省:

  江西省儿童少年活动中心 南昌市少年宫 全国中小学陶艺培训基地

山东省:

  山东省青少年活动中心 潍坊市中小学生科技创新教育实践基地 青岛市儿童少年活动中心

河南省:

  河南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洛阳市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湖北省:

  沙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武汉市青少年宫

湖南省:

  长沙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基地雨花营地 益阳市南县未成年人体验式德育基地 湖南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广东省:

  广州市中学生劳动技术学校 共青团深圳市委教育基地 广州市少年宫

海南省:

  海口市青少年官 文昌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植物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重庆市:

  重庆市少年宫南湖少儿野营基地 重庆市五云山寨学生素质教育基地

四川省:

  四川省妇女儿童教育服务中心 成都市青少年宫

贵州省:

  贵阳市青少年宫 贵阳市南明区少年宫

云南省:

  中国科学院云南天文台 昆明青少年活动中心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巴松措青少年活动营地

陕西省:

  陕西省科学技术馆 陕西省气象科普教育基地

甘肃省:

  兰州市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庆阳市青少年宫

青海省:

  青海省青少年活动中心 青海省科学技术馆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青少年宫 克拉玛依市青少年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库尔勒三十团“双丰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 石河子文华航模辅导站


[立法建议]
设立“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独立罪名的必要性

刘 向 东

我国《刑法》第205条第一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用简单罪状的形式作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作出了立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符合了该罪客观方面要件,有可能得到相同的处罚。也许立法者在将四种行为的先后顺序进行安排时并不是随意地,而是根据四种行为的危害性大小从大到小进行排列的,因为四种行为在危害性上的差别是明显的,而且“介绍他人虚开”的危害性最小,排在最后。但是,《刑法》第205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五个法定刑统一适用于上述四种行为,并没有区别上述四种情形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将“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独立出来,为其规定与上述三种行为适用的法定刑较低的法定刑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介绍他人虚开”与“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三种行为的危害性有明显差别,若四种行为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则存在罪责刑不一致的问题。“为他人虚开”是指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资格的主体,明知对方没有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有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内容不实、数额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自己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是“自己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本身就非常明确。此三种行为都直接与自己有关,自己在其中要么是出票人,要么是受票人,出票人多为完成地方税务等有关机关下达的经营额等刚性指标而急需用出票的方式将单位业绩记载在会计帐薄中,受票人则多为偷税而用增值税发票来增加成本和费用,减少利润,从而减少应缴税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直接危害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而受票人的受票行为则直接危害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介绍他人虚开”指介绍行为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主体与要求虚开的主体之间,根据双方的需要而进行沟通、撮合的行为,或者应某一方的要求,在其与相对方之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虚开人的介绍行为并不直接危害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而是通过出票人的开票和受票人的用票进行间接危害国家制度。介绍虚开行为与另三种行为人自己亲身践行行为相比,其危害性显然要小得多。
其次,“介绍他人虚开”中的“介绍”本身就直接体现了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介绍人乃中间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中表现为沟通、撮合、引见、提供信息、牵线搭桥等作用,而直接产生危害的是出票行为和受票行为。介绍虚开人行为的危害性表现为让已经产生犯罪意图的两个或两方多人见面、认识、熟悉。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上看,介绍虚开人明知让已经产生犯罪意图的受票人、或出票人、或受票人和出票人见面可能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可以排除“必然性”。在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上看,介绍虚开人希望受票人和出票人见面,既包括介绍虚开人与受票人、出票人在同一时空下见面,也包括在介绍虚开人的撮合下一方和另一方通电话,还包括介绍虚开人不在场而几个内其引见使双方在网络上联系。在双方见面、联系上,介绍虚开人具有直接故意。但介绍虚开人在让出票人给受票人虚开发票上,采取的是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因为,虽有介绍虚开人的撮合,出票人是否给受票人虚开以及受票人是否撤回开票要求,他们的意志是自由的,是介绍虚开人所不能左右的。所以,介绍虚开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通过出票人的虚开行为来实现,介绍的实行行为的危害性要明显小于虚开的实行行为。
倘若介绍虚开人介绍的内容是概括而抽象的,其受刑罚的轻重直接由虚开者虚开的数额决定,使介绍虚开人与出票人、受票人在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对介绍虚开人就更不公平了。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将介绍虚开行为与另三种虚开行为区别开来,冠以不同的罪名,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最后,按我国刑法的立法例,介绍性质的罪名一般适用较轻的法定刑。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同时设有“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因为介绍行为的危害性明显小于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在规定法定刑时,对“介绍贿赂罪”作出相对较轻的刑罚幅度。“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介绍贿赂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介绍贿赂行为”的危害性明显小于“受贿行为” 和“行贿行为”, “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也明显轻于“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法定刑。因此,设立“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也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例。笔者认为,将“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独立出来非常必要。特建议对《刑法》第205条进行修改,将“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作为第205条之一,第一款作如下规定:“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款规定:“介绍虚开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虚开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作者:刘向东,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导师,
邮编300384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对自来水厂水源的防护管理,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确保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章 地下水
第三条 为了保证地下水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各市县城建、地质、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对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的基础上,由地质部门核定允许开采量,制定本地区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长期规划,由市县经委、城建部门负责分配各单位用水指标。
第四条 严禁任意开发地下水。确需开凿深井的单位,须凭主管部门的书面文件,向市县城建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现场查勘和审核批准后,发给凿井批准书。凿井批准书必须列明井位、井深、口径、取水层、日开采量与施工质量要求。没有批准书,银行不得付款,物资部门不得供应
物资,施工部门不得施工。
第五条 现有自备深井的单位,必须向各市县城建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提出用水量申请,经核定批准并装置流量计后,取得用水许可证,按规定数量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 凡有自备水井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在规定的数额内耗用地下水,每吨收费五分至八分。
第七条 自备深井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按时向市县城建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有观测任务者要及时报送观测资料。
第八条 深井回灌是控制地面沉降及储备资源的重要措施。市县城建部门要会同地质、科研等部门对地下水回灌的方法、技术进行研究和科学实验,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要有计划地开展地下水人工补给工作,回灌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九条 为防止地下水水质受到污染,不得将有毒有害废水、废渣排入或埋入地下,深井周围三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垃圾等污染源,已建者应予拆除。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防护和影响半径的范围,由各市县城建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章 地面水
第十条 水厂取水口半径不得小于一百米水域为水厂戒严带,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停靠船只、木(竹)排,不得设塘养鱼,不得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十一条 水厂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无锡、苏州市为一千米)之内的水域为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凡有倒流、潮汐,流速平缓和河流断面窄的水域,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可相应扩大。具体扩大范围由各市县城建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研究确定。
在水源卫生防护地带范围内,沿岸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河岸不得堆放废渣、垃圾,不得设置码头和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等。凡进入防护地带内的机动船只、拖轮船队,禁止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油机舱水、压舱水、洗舱水及其它有毒
有害污水。城市新建水厂必须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否则,不准建设。
第十二条 在现有水厂水源卫生防护地带范围内,已建的有污染水质的单位,必须制定治理规划,限期达到排放标准。凡逾期未治理好的和没有条件治理的单位,必须转产、停产或迁移。
第十三条 在卫生防护地带以外排放的工业废水,凡影响取水口水质的,各市县城建、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管理,相应提高废水排放标准,确保取水口的水质要求。
第十四条 水厂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管理,由市县城建部门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卫生、公安、交通(航政管理)等部门监督,跨市、县的自来水厂水源卫生防护地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有关市县均应共同执行。

第四章 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十五条 凡使用城(镇)自来水或地下水自备水源月用量在五千吨以上的单位,由市县经委、城建部门核定供水限额,实行计划用水,要和用煤、用电、用油、用气一样同时下达指标,按节水计划分配用水指标。各厂矿车间和主要耗水设备要装表计量,结合技术改造,降低用水单耗
,并纳入企业考核指标。凡没有完成节水计划的单位,不能视为全面完成国家计划。
基本建设施工用水或其它临时性用水,必须自费安装水表,与自来水公司(厂)签订供水合同,实行按计划供水,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量,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第十六条 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要节约用水,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今后,凡新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和重大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把节水以及循环水利用等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否则,自来水公司有权拒绝供水。节水措施
所需的资金列入企业基建投资或技措经费。
第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确需增加用水量,经自来水公司审查同意,报经委、供水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增容费,方能纳入供水计划。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由建设单位按分户装设水表,自来水公司方予接水;现有住宅也要有限期分户装表,按户计量收费,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九条 凡实行计划用水和自备深井的企事业单位,超过核定供水限额者,视其超耗的多少,加收二至五倍的水费或地下水资源费,超用水所增加的水费,不得摊入成本,在企业基金中列支。
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主要用于节水措施和城市供水建设;收取的地下水资源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地下水回灌、水质改善、管网调整、城市供水建设、节水措施、管理等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此项资金由市、县城建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县城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管理、督促、检查节约用水等工作,制订节水管理办法,审定新、扩建单位用水计划,协助企业制订节水措施,总结推广节水先进经验以及对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各企事业单位可从节约的水费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奖励,由主管局、财政、劳动等部门会签核发。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污染水厂水源,破坏地下水资源(如擅自开井、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回灌水质不符合标准等),或在自来水干、支线及户管上设泵抽水,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影响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应追
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