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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6:3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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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
银发[1999]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最近,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少数人民银行分支行从商业银行备付金账户中强行扣款,划拨、“拆借”给地方性金融机构用于应付存款支付。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违反总行的有关规定,是极其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是其自有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给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非法金融机构用于存款支付,不仅严重侵犯有关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而且也不
利于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防止类似违法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总行重申:
一、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坚决执行有关金融法规,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不得把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转移给国家银行,更不得把非法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转嫁给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依法办事,按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谨慎、冷静地处理问题。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突发性金融问题,在按职责和权限进行妥善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上级行直至总行请示、汇报。对于有关个人或单位违法干预金融工作和金融业务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抵制,并
立即上报。
三、今后,对于擅自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或有其他类似行为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分支行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999年1月18日

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过渡性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
底”,“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均已执行期满,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不再区分新老企业,按统一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7年3月1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管理部门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委托的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负责接收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保管单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