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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4:4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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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道部


部分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铁道部

为适应铁路运输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强化经营管理,增运增收,努力实现部定经营目标,部决定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铁劳[1992]10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工资总额同运输收入的挂钩比例
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2项修改为:工资总额同运输收入挂钩部分,按当年运输收入比核定的基数增加部分的10%增加效益工资。当年运输收入减少时,按相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二、工资总额同劳动效率挂钩部分增加劳动效率环比指标
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3项修改为:工资总额同劳动效率挂钩部分,运输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0%与劳动效率挂钩。
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效率为:√换算劳动生产率系数×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
三、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率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际完成的换算
周转量增长幅度+当年运输收入增加额×10%+核定的工资总额
基数×铁道部实行工效挂钩范围的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增长
幅度×30%×劳动效率
以上规定自1995年起执行。


“法务会计”折射我国社科学术界的浮夸风

于朝

【摘要】
我国一些学者,不了解中国司法会计专业发展情况,或者为了其他目的,鼓吹“法务会计”在我国法制、教育、时间等领域都是空白,并意图填补这些空白,借以充当“创始人或先驱者”。本文介绍了我国司法会计专业从无到有,发展壮大的情况,举出10多个例子对“法务会计”一词得抛出、滥用及危害情况进行了说明,目的是为了整合司法会计研究力量,也防止因此而导致的司法会计实践的混乱,并借以引起我国社科界对学术腐败后果的关注:学术将解决明天的问题,学术腐败了,中华民族的明天怎么办? 
   
  
【关键词】法务会计 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检查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 学术腐败 学术浮夸

  学术界的浮夸风(有学者称“学术腐败现象”)已为众人所知,扎扎实实做学问的学者们对此深恶痛绝。这不仅败坏学风,也导致学术界鱼目混珠,与我国正在倡导的建立创新性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学术界在揭露这一不良风气时,通常都是以剽窃、抄袭的个案为例,笔者则通过学术领域滥用“法务会计”一词的事实,透视学术界的浮夸之风,并给一些被误导的同行们提出几点仅供斟酌的建议。

一、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简述

我国于1954年引进“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大学课程,高教部将其列为法学专业选修课。后由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时,将这一课程定名为“司法会计”。基于法学专业的教学需要,80年代的主要政法院校中有学者开始研究司法会计学,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案件中涉及到司法会计鉴定,一些检察官也介入了该研究领域。

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带动了司法会计行业的形成和发展。1985年,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并由此启动了我国司法会计的行业建设。该行业的建设反过来又影响了学术界,有些会计专业学者也介入该学科研究。

经过二十余年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互动,目前,我国司法会计事业已逐步走向快速发展阶段。

学术界:我国学者自主创立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体系,一些比较成熟的理论已经列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题库。教育界:90年代就已有多名司法会计硕士研究生毕业,现在已有多所大学开设司法会计本科专业(方向),司法会计课程按照我国学者自主提出的分科理论分别设置。实务界:司法会计行业从无到有,不仅制定了一些制度和标准,专业人员的数量也已初具规模,主要分布在检察机关、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每年实施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件有数万起,司法会计检查技术也已经普遍运用于各类诉讼案件。主管部门: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早在80年代就批准了“司法会计师”系列职称,即在会计师职称前冠以“司法”二字;1993年财政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发文,就司法会计人员参与会计师职称考试作了特殊安排。

然而,上世纪末出现的“法务会计”一词,似乎否定了我国司法会计事业取得的上述成就。

二、文不对题的“法务会计”的抛出过程

“司法会计”一词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是指司法(诉讼)活动中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活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之为Forensic Accounting,即法庭会计,其意是为法庭提供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服务。两者本质上属于同义词,因诉讼法律和理念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称谓。

日语中,将Forensic Accounting(法庭会计)翻译为“法????”或“法????士”。上世纪末有研究日本会计学(审计学)背景的知名学者发表文章时使用了这一称谓。之后这一称谓开始在我国会计学界流行,并引发“法务会计”研究热。

“法务会计”一词在会计学界的“流行”主要基于下列两个事件:

事件一:把国外司法会计学硕士课程体系表述成“法务会计”理论结构,形成我国没有“法务会计”理论的假象。司法会计学硕士课程体系中,除司法会计课程外,还需要开设会计本科教学中一般不包含的税收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保险赔偿理算、海损事故理算、物价会计、基金会计等课程,以方便学生研习司法会计学专业课程。有学者却将这一课程体系“翻译”为“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把司法会计排在了“法务会计理论构成”的最后一部分,导致一些会计学者、研究生们误认为“法务会计理论在我国仍然是空白”,盲目“跟进”,争先填补这一理论“空白”。事实上,我国已将司法会计学分为了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三个基本分支,在专业教学方面,除了开设这些司法会计学课程外,也开设会计学本科通常不设置的一些相关专业课程。国外的硕士课程体系对我国同专业硕士课程的设置会有借鉴意义,但如果把课程体系“翻译”为理论结构(或专业分类)显然就错位了。这一错位使得后来一些研究“法务会计”的学者误入歧途。

事件二:利用日语中的“法务会计”一词,来介绍英美法系国家法庭会计情况,这样一来,国内似乎又出现了“法务会计”教育、实践方面的“空白”。Forensic Accounting的准确翻译应当是法庭会计师(或司法会计师)。英美法系国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法庭会计师不免会站在执业角度介绍Forensic Accounting的定义和活动范围(包括诉讼支持和会计调查),这本来与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并没有差异。然而,有学者“绕道日本”借来“法务会计”一词(并不介绍日本的“法务会计”),而嫁接取代“法庭会计”,一些学者误认为我国还没有这一事业,因而纷纷谏言,建议我国启动“法务会计”专业,建立法务会计制度、标准。但实际情况正如前文所述,我国不仅在教育、实践方面已有长足的发展,一些本领域制度、标准也早已显现雏形。从我国学术界高高的外语门槛看,我们不应该怀疑学者们的英语水平,但本来可以直接翻译(且符合英文原意)的名词,却硬是借助日语来翻译为不符合英文原意的名词,其原因实在令人费解,似乎与学术界近年来出国“找漏”的风气有关,但此类张冠李戴的文章却因“名人效应”而被后来涌出的几十篇“法务会计”文章所引用或抄袭。

笔者追踪“法务会计”的文字成果发现,一些使用“法务会计”一词的学者们,自己并没有进行过深入研究,特别是对我国司法会计事业的发展情况知之甚少,却都志在“填补我国的空白”。但我国司法会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却是:无论学科体系研究、实务理论研究,还是大学教育(含研究生教育)、司法实践都已有实实在在的东西,不是“真空”,因而学者们所谈“空白”也只能理解为闭门造车的结果。

笔者并不想对哪些人说三道四,所担心的只是社科界个别著名学者的所为,可能会凭空增添更多的“空白”,这不仅白白浪费了大量的研究资源,对学术界、教育界也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三、“法务会计研究”硕果累累的背后与代价

从著名学者发表“法务会计”文章至今8年的时间里,我国仅从刊物上发表的“法务会计”文章已近200篇,这还不算有关学术会议、学位论文以及专业书籍。仅从文章数量看,已经远远大于司法会计学前20年发表文章的总和,真可谓“硕果累累”。

笔者考察发现,这些文章中除少量介绍国外司法会计(法庭会计)理论、教育、实务情况或重复研究司法会计学理论外,大量的是抄袭或“移植”而成。已发表的文章内容多是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借用“法务会计”一词介绍或解释国外的“法庭会计”定义(为法庭服务或向法庭提供证据),并以此类定义、或国外硕士课程结构、或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为依据,推定有关“法务会计”的内容、目标、假定、原则、主体范围等;二是,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司法鉴定操作上的差异,寻找“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异同;三是,呼吁我国建立“法务会计”制度、规则、教育体系以及发展“法务会计”行业。在如此狭小的“课题”范围内发表如此多的文章,何以能成功,昭然若揭。

笔者从亲身的阅历中,发现学术上的浮夸风对学术研究、教育等已造成令人吃惊的不良影响。这里仅从文不对题的“法务会计”研究及其代价中举出一些事例,希望能够引起社科学术界对浮夸风的进一步关注。

例1:“法务会计”文献所引用的英文名称均为forensic accounting,但该词无论是英语辞典还是英汉词典的解释,都是“为法庭服务(向法庭提供支持)的会计”——即“法庭会计”。这个名词,司法会计学界都熟悉。因该称谓与Judicial accounting(司法会计)同义,国内也有人直接翻译为“司法会计”。例如湖南大学司法会计学课程的英文名称就是forensic accounting。而一些学者们却硬是换一个日语名词来“填补我国理论、教育和实践的空白”,从社科研究角度讲这是十分荒唐的。当然,学术界确实有学者被称为“法务会计学创始人”或“先驱者”,这也许能对此类现象的产生原因作一注脚。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农业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计委 国家体改委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农业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农业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将我们《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广大农民自己动手,建设家园,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共建农民住宅85亿平方米,有50%的农户迁入新居。同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促进了原有小城镇的改造发展,带动了一批新型小城镇的兴起,为
我国农村加速发展二、三产业,就地转移剩余劳动力,繁荣经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小城镇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统一规划和积极引导,盲目乱建、浪费土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
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城镇建设工作十分重视,把积极引导和加强小城镇建设作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今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引导乡镇企业在小城镇适当集中,使小城镇成为区域的中心”,“在稳步发展农业的同时,
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搞好小城镇建设”。
小城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一定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乡镇企业的崛起和迅速发展促进了城乡经济运行的一体化,农业、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并举和繁荣兴旺,形成了农村新的产业格局。大批农民进镇务工
经商,推动了小城镇的发展,促进了人流、物流、信息流向小城镇的聚集,要求小城镇相应改善各项基础设施,提供生产、生活和投资的环境条件。因此,要逐步加强小城镇建设,改善和强化小城镇的综合作用,发挥整体功能,增强其对周围地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加强小城镇建设,有利
于节约土地、节省投资、提高公共设施利用率。加强小城镇建设,便于信息传递、经济技术交流,有利于吸收资金、技术、人才,促进二、三产业发展和改善居住条件,更好地带动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小城镇建设,也是巩固和发展农村改革成果的需要,对于加快农村剩余劳动
力的就地转移,促进农村市场体系的发育,推动乡镇企业连片集中发展和上规模、上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提高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一定要把小城镇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二、全面规划,依法管理,促进小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
小城镇建设必须首先搞好规划,要按照逐步实现农村现代化的要求,规划和建设小城镇。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小城镇建设工作进行认真研究,特别是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小城镇进行综合分析、排队,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确定重点发展的小城镇,作出全面的规划
部署。
对于沿路、沿江河、沿海、沿边境等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较好、乡镇企业有一定基础或农村批发和专业市场初具规模的小城镇,要首先有重点地抓好规划和建设。小城镇的规划设计要因地制宜,要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小城镇,不搞“花架子”,着重规划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
强环境保护,为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乡镇企业要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各项建设要量力而行,统筹兼顾,近远结合,分步实施。建制镇要根据《城市规划法》、集镇要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小城镇规划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
地,使用土地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绝不允许没有规划或不按规划乱占滥建、浪费土地。
三、深化改革,理顺体制,努力提高小城镇建设服务水平
小城镇建设管理体制,决不能再走以往城市规模越大、政府包袱越重和城市人口越多、财政补贴越多的老路,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精神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精兵简政的原则进行改革,实现精简、统一、高效的目标。在管理内容上,要从规划实施、建
筑市场的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发放房地产证的全过程实施一条龙管理。
小城镇其他方面的管理体制也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深化改革。要探索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办法,培育和发展市场,鼓励兴办二、三产业。要积极探索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不断提高小城镇吸引力和凝聚力,搞好精
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四、以科技为先导,提高小城镇建设的科技水平
小城镇建设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近几年在农村开展的星火计划等工作,对促进农村的科技进步以及小城镇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要继续抓好。要进一步发挥科技进步的作用,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抗御自然灾害和新型能源、新型建筑材料利用及方便人民生活等问题,在村镇建设中积
极推广应用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新技术、新材料。要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科学研究、适用技术的推广和技术立法工作,继续做好支持和鼓励大中城市科技人员到小城镇工作。要组织好小城镇建设急需的规划建设管理人才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小城镇科研队伍的建设。
五、加强领导,抓好试点,推动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小城镇建设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严格防止不顾主客观条件一哄而起,遍地开花。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先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小城镇建设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县要有重点地抓一至二个试点,使之在小城镇建
设进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切实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小城镇建设要积极予以支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199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