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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8:3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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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

2003年6月23日 财综[200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7年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公布取消了一些涉及企业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涉及建筑企业的各种收费仍然过多、过滥,为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各地区现行涉及建筑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简称“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简称“收费”),均属于专项治理的范围。
  二、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也要进行归并和调整。国家明令公布取消涉及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换名目继续向建筑企业收取或者恢复征收,不得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取或者重复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各地区向建筑企业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现行涉及建筑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三)政府性集资。各地区向建筑企业征收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均属于乱集资,应一律予以取消。
  (四)各种摊派。严禁向建筑企业进行各种摊派。
  (五)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区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收费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依法查处。
  三、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收费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一批涉及建筑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增容费、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出入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出省承包工程管理费、报建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费、建筑检测试验费、治安联防费、区外企业在我区室内装饰施工资质审验费、技术开发费、驻外联络机构劳动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项目,以及地方越权出台的不合法收费项目和各种乱摊派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其他地区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参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取消。
  对公布取消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项目,各地区应逐项贯彻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恢复征收,也不得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票据。
  取消上述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全国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工作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治理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治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建设部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各地区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区分哪些是合法收费,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哪些收费属于重复设置需要归并或调整,哪些收费标准需要调整。
  (二)审核处理阶段,于2003年9月底前完成。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对本地区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包括归并或调整)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备案。
  (三)监督检查阶段,于2003年10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各市、县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同时,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于2003年11月底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2003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情况,包括落实取消涉及建筑企业收费项目情况、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状况等,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一式三份。
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工作,对于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附件:取消的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项目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314_caizong0346_20050606.gif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特派员办事处加强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特派员办事处加强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规定

1990年9月29日,外经贸部

为了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发展外贸的新形势,加强对外贸易行政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统一的贸易政策,建立对外贸易的良好秩序,克服外贸经营中存在的一些紊乱现象,各特派员办事处本着管理、服务、调研和协调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为做好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批、签发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堵塞漏洞,防止差错,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签发许可证的原则
(一)根据部授权范围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批和签发所联系省、区、市的部分进口、出口许可证。
(二)凡计划列名出口商品必须凭经贸部下达的计划和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下达给企业的二次分配计划核发;计划外出口一律凭经贸部批准的文件、函电和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的二次分配计划办理;凡属港澳配额管理商品,一律凭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核发;超配额出口必须凭经贸部的批件办理;对没有经贸部批件的超计划、配额出口,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受理。
(三)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非计划列名、非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要严格按照经贸部授权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凡属经贸部文件通知审价并附有价格资料的商品,要严格审价。
二、签发许可证的程序
(一)办证人员接许可证申请表后,对表列内容及有关附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主管处长复审。
(二)主管处长对应审内容和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复审,有权对初审意见提出质疑或否定,在认真复审的基础上签批意见送特派员审定签发。发证量大的特办,特派员审定签发全部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可授权主管处长审定签发符合计划、配额规定的,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许可证和不违反规定的许可证展期或改证事项。
(三)特派员对初审、复审内容和意见进行审定。特派员对初审和复审意见有权提出质疑和否定。
(四)当特派员缺勤时,由特派员授权主管处长审批。
(五)特派员、主管处长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审定签发后,电脑打证人员凭特派员、主管处长签字打出正式许可证。对不符合审证程序的,电脑打证人员应拒绝打证。

(六)办证人员对打印好的许可证进行校对,发现错误应立即纠正。对校对无误的许可证,由管理印章的同志盖章。
(七)办证人员核验领证人交费证明发证。然后将许可证的“留存备案联”与办证申请表及所附文件归档备查。
三、审证内容
(一)领证人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
(二)审查领证商品是否属本特办发证范围,领证单位是否有该项商品经营权。
(三)领证单位提交的齐备有效证件和材料(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企业章程、经营执照、经营商品目录范围、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海关登记手册、合同正副件、许可证申请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信用证副本、经贸部的有关批件;如属进口,则还需提交进口审查部门的批件、中国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签章的用汇批件。许可证申请表的填写要符合要求,要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四)申请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应核对进出口计划、配额的执行情况,并及时予以登记、核销,不许超计划、超配额发证。
(五)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价格和合同成交的价格不得低于经贸部下达的协调价格。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价格及合同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部下达的最高价。
四、自批商品的审批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非计划列名、非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由特派员办事处按照经贸部授权和有关规定,以及鼓励扩大出口的精神进行审批。严格实行办证员、主管处长、特派员三级审批或三级干部共同讨论审定,特派员签发。防止出现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五、对审核无误的申请,一般应在提交之日起,3个有效工作日内办完发证。有问题的亦应在3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可作个别处理。
六、坚持自下而上的审批制度,各负其责,缺一不可,秩序亦不能颠倒。
七、办证人员注意事项
(一)各级办证人员对来特办领证的人员,要以礼相待,有问必答,热情服务。对许可证申请表填写中出现的问题,要耐心解释,说明情况,请其按经贸部有关文件和规定予以纠正。
(二)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发现违反规定、错审、错印等问题,均有责任提出,并尽快纠正。
(三)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办证人员对于疑难问题或一时不易解答的问题,不要匆忙表态或许诺,要首先向主管处长和特派员请示报告,然后再正式对外答复。对于重大原则问题,主管处长和特派员亦一时难以判断的,应及时向经贸部请示报告。
八、各特派员办事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进口、出口许可证审批细则。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行为,确保我市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挂牌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是指市、区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不包含顺德区)按各自事权范围接受委托在互联网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竞买人通过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与网上挂牌交易的行为。网上挂牌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和转让交易。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行政管理,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建设进行指导;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对网上挂牌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探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采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符合上述参加各对应交易活动条件的,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五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由网上申请系统、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限时竞价系统、网上保证金转账系统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网上挂牌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网上挂牌交易公告;

  (二)申请人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并到交易机构登记注册;

  (三)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六)成交确认。

  第七条 网上挂牌交易均以最高报价并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章 挂牌交易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由交易机构通过交易机构门户网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 交易机构应当至少在网上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网上挂牌交易公告。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挂牌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影响宗地或矿业权价格的重要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应顺延。

第三章 身份认证与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如已有有效CA数字证书的无需重新申请)。申请人丢失数字证书或密码的,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办理了数字证书的申请人,须到交易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登陆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申请人对网上挂牌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具体承办的交易机构咨询。申请人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交易的宗地或矿区,对宗地或矿区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网上挂牌文件及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十四条 网上挂牌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书面、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五条 一个竞买申请仅能申请一个标的(符合规定可捆绑出让的多宗地或矿业权视为一个标的)。申请竞买多个标的的,可使用同一个数字证书和密码,但应按照此前程序分别提交竞买申请,并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按公告规定申请联合竞买的,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应当分别申请数字证书,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选定其中一方作为主竞买申请人,代表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按照此前程序参与网上挂牌竞买活动。

  联合竞买申请人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实施的网上挂牌竞买活动和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等一切后续行为,均视为该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提交后,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赋予申请人一个交纳竞买保证金账号。申请人须按有关规定向此账号一次性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申请人竞买资格。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土地或矿业权竞买,如需竞买多宗土地或矿业权,则须分别按要求交纳相应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网上挂牌交易截止时间的前2天。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八条 竞买人(含联合竞买人,下同)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加价幅度以上的价格;

  (五)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只有满足竞买加价幅度等竞买条件的报价方为有效,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才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目前最新报价。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 网上挂牌交易宗地或矿业权设有保密底价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半小时内,在监察部门监督并查验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保密底价交交易机构,由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输入交易项目底价。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内有1次或1次以上有效报价的,系统将在挂牌截止时启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交易机构规定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1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有资格参加对应宗地或矿业权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2小时应当登录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有关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5分钟内做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则视为其不参加网上限时竞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开始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一个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

  (二)5分钟限时竞价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三)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及时显示网上挂牌竞价结果。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六条 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网上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网上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四)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无竞买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五)在网上挂牌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七条 网上挂牌交易结果公布后,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交易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到具体承办的交易机构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凭《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与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签订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第二十八条 宗地或矿业权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宗地或矿业权的定金,签订交易合同后定金可抵作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九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条 竞得人须在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前交纳交易服务费,逾期未缴纳的,交易机构有权拒发《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管理。该系统提供给各区交易机构使用,各区交易机构不得再对该系统进行重复建设。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安全。各区交易机构根据各自权限,在使用时加强监管,采取措施确保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安全、规范运行。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网上挂牌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三十四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程序修改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操作。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任何操作均须详细记录、存档,以备监察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检查。

  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中止、终止或结束后,交易机构应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记录打印成纸质文件存档。

  第三十五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相关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日志。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在1天内连续5次输错系统用户密码,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交易机构核实后解除锁定。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一)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二)因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机构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四)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易机构认为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 (一) 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暂停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后,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并报告公安等部门,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应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决定后,由交易机构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暂停、中止或终止公告,并关闭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竞价通道。

  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于竞价环节时因故暂停的,恢复交易后,若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实质性内容不改变的,挂牌时间顺延,挂牌暂停前的报价有效。

  网上挂牌交易活动暂停、中止期间,涉及到保证金处置等重大问题,报佛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由佛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确定有关事项;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终止的,即视为活动结束,涉及到保证金处置等事项,按照国土资源部39号令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机构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具体条款详见宗地或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文件。

  第四十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条款,按宗地或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四十一条 除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恶意破坏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核实后,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将网上挂牌交易中违反国发10号、国土资发〔2010〕151号、《佛山市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的竞买人纳入不诚信用户名单,予以公示,并报监察部门备案,并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取消或限制其参加其他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竞买申请、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或繁忙堵塞造成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无法接受。

  第四十四条 若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交易机构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申请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漏等造成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网上挂牌交易期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交易起止的时间以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在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之前,应当详细阅读、熟知和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试行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