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1:5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20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监察行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或从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五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四条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推荐,报劳动部考核、发证。
地市级、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报劳动部备案。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发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件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标志。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件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调动、奖惩应事先征得发证机关的同意。调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岗位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监察证件和标志。
第六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勤政廉政;应当保守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八条 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事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市人事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专利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专利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相关文件可在上海市人事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a.gov.cn)查询下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本市专利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创造发明,规范专利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决定对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实行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分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三个级别。
  
  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采取直接聘任的办法,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受聘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及工作需要,经考核聘任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通过考试方式取得。
  
  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通过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三条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
  
  专利管理工程师应具备独立承担专利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能制定专利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与专利相关的管理工作。
  
  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专利信息分析、专利资产评估运作、专利战略制订与运用、专利预警及涉外纠纷应对等高级专利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除了可以承担专利管理工程师相应工作外,还应指导专利管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第四条凡上海市户籍(含取得《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遵纪守法,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科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1、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6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2、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5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3、理工科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2年;
  
  4、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上海市户籍(含取得《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遵纪守法,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科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
  
  1、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按规定评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2、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评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考试合格者,可在两年内申请参加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审(评审办法另行公布)。  

  第六条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由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等有关工作。上海市人事局确定考试科目、组织专家制定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并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实施考务工作。  

  第七条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考试合格通知;并经评审通过者,颁发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八条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即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即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得证书的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聘任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24日,中国人民建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关于贯彻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和(93)财商字第176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贯彻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将我行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各行的自有资金、外汇自有资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余额核定为国家资本金。
本行开办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及非金属企业接受其他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总行核拨各行的垫付信贷基金购买的电子设备,所提取的折旧基金,各分行应于6月底以前将所辖汇总数上划总行,执行新制度以后,折旧率按新办法执行,其尚未用设备折旧基金归还部分不再归还。
对于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按照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修理基金和发展基金,如抵补项目也为赤字,不得加大抵补项目赤字。
上述专用基金按照以上顺序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其余额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修理基金结余作为预提费用,用于支付新发生的修理费用;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发展基金其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其赤字冲减固定基金,自有资金。
专用基金中的专用拨款余额以及今后核拨的专用拨款,应作为专项拨款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专用基金中的专项工程支出余额转入在建工程。
二、关于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各行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资产价值,购建项目已经完工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尚未冲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分期处理;以后新发生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有承受能力的按新制度规定处理,没有承受能力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作为递延资产,分期计入业务管理费用。
三、关于政策性停息(计息)挂帐贷款的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凡国务院批准实行停息(计息)挂帐的政策性贷款,可暂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但挂帐期满后,应改按规定的核算方法和确认当期的营业收入。
四、关于新制度实施以前应收、应付款项的处理问题
截止新制度实施之日,以前年度的应收未收利息余额仍按老办法处理,暂不纳入企业的当期损益核算;实际收回时,直接计入营业收入。
各行的坏帐准备金以新制度执行以后新发生的应收帐款(即新设“644应收利息”科目)年末余额为基数,按规定计提和使用。
新制度实施以后已预提的应付未付利息,除1991年底的应付未付利息仍按建会字(1993)第4号“关于下达1993年财务收支计划的通知”规定处理以外,其余部分不再处理。
五、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问题的处理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原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标准的,不转作固定资产,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度以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金;实行新制度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六、关于奖金进成本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各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奖金今年暂不计入成本的要求,各行的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中按照总行核定的比例提取,转作流动负债管理,从明年起再视财政状况逐步计入成本。
七、关于所得税税率问题
新的制度实施后,我行上缴财政的所得税税率仍为55%。
八、关于利润分配问题
1.新的制度实施以后,取消利润中承担的调节税,税后利润免征能交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2.各分行税后利润计提公积金、公益金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中提取奖金的比例,在财政部分别核定全行的比例以后,由总行分别核定各行的比例。
3.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九、关于会计决算的编报问题
鉴于新制度从7月1日实施,按财政部的要求,各行今年上半年不编制决算,仍按原财会制度规定编制上半年财务报表,三、四季度的财务报表及年度决算的编制办法,总行将另行布置,由于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财务分配体制不同,总行在批复1993年财务决算时,按新旧财务体制进行清算。
以上帐务结转办法以及使用的会计科目,除发展基金赤字冲减固定基金和自有资金,“划拨营运资本金报告单”中的“四、固定资产净值”改为“4.固定基金”,“401实收资本”和“407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科目增设“中央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地方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和“其他拨入资金”三个帐户,“固定资产净值户”改为“固定基金户”外,其余的均按建会字(1993)第63号“关于附发‘实行新的财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帐户及其帐务结转办法’的通知”办理。
以上通知,请转所属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