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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9:1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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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我部决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是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通过质量检查,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发现和纠正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鉴定工作秩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
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各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和管理情况;就业准入制度落实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检查项目与内容。
三、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采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查、省级检查、部级抽查的方式,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1.2001年4月前为组织部署阶段。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部署。
2.2001年5月至6月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查阶段。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检查标准,逐项逐条进行检查,按要求填写评估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认真听取企业、学校以及参加鉴定个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查结束后,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向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评估表;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自查报告和评估表。
3.2001年7月至8月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检查阶段。各地、各部门在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职业(工种)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对鉴定收费管理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8月25日之前,各省、各行业部门要完成检查的评估和总结报告并报送我部。
4.2001年9月至10月为部里抽查和总结评估阶段。我部将组织地方及行业的有关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并对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四、各地区、各部门对这次鉴定质量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质量检查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全面工作的开展;要边检查,边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所(站),以及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把这次质量检查工作与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宣传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响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


2001年3月16日

衢州市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9〕4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衢州市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政府性资金监管,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安排使用非税收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集中调剂。

第三条 非税收入调剂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市财政局按本办法负责政府调剂收入的统一征收和管理。

第二章 收取与免征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除本办法规定的免征项目外,按下列规定征收政府调剂收入:

(一)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征收的各项收费收入和分成(返还)资金按15%计征;

(二)其他收入(如经营服务性收费、出租收入、资产变价收入等)按10%计征(已纳税费可以抵缴政府调剂收入);

(三)非税收入支出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如需追加非税收入支出预算的,其追加的部分按50%计征。非税收入支出预算指标当年有效,不跨年度使用。

第五条 凡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府调剂收入由市财政局从财政专户中直接划解;未纳入的,在票据结报核销时一并缴纳。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政府调剂收入: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已缴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

(二)政府专项收入,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人防建设费等;

(三)学校、医院、幼儿园、福利院、殡仪馆、公墓、环卫处收取的各种收费;

(四)项目补助和奖励经费;

(五)通过财政专户上缴或下拨的分成资金;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集中调剂资金属市政府的专项收入,按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非税收入集中调剂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预算内经费不足、补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市财政局凭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文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统一核算管理政府调剂收入,有关收支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条 各有关银行、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调剂收入的征收和划解工作,并按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单位逾期缴纳的政府调剂收入,按日加收2‰的政府调剂收入;对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的,应缴财政专户而未缴的资金,或将非税收入以“往来款”形式缴入财政专户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政府调剂收入;对拒绝缴纳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本级有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预算外资金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1997〕84号)同时废止。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乡电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基础电信设施包括:各类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路、桥梁、隧道预埋电信管线;设置电信局(站)及交接箱等房屋用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道路、桥梁、隧道等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涉及基础电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中,应将电信、电视管线建设纳人总体规则和基本建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工程建设前,应当与电信、电视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商定电信和电视管线的预留或预埋等事宜。
  各级电信、电视主管部门应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给予有关建设单位支持与配合,保证电信管线建设与城乡其他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根据本区域电信网络建设的总体布局、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电信局站(址),其建筑面积按覆盖面一般不应少于60平方米。局站建设费用由电信经营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划以及电信、电视部门的规划与要求,严格执行管网设计施工图纸,未经规划和电信、电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变设计要求。

  第八条 应当设置预设电信管线的各类建筑物内设管线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纳入该建设项目预算。

  第九条 不按规划要求或设计标准设置电信、电视管线施工并造成后果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仕承担经济责任。属于管理失职或偷二减料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电信管线施工质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并吸收电信、电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责任段落划分:
  (一)建筑物内必须预留电信、电视管线;
  (二)独立建设的小区内至电信经营单仕的公共交接箱(局、站)应预埋电信管线;
  (三)独立建筑物外3米处应设置管道入孔井。
  公共交接箱局、站为责任交接点。交接点至建筑物的电信管线建设由建设单仕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公共交接点至电信单位交换机部分由有经营权的电信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电信管线工程、建筑物内设电信管线、小区内地下电信管线及管道内的电缆可交付使用,其产权全部移交电信部门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基础电信设施建设,应遵守城镇总体规划,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电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