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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6:4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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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的规定,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应分别在现有账户中设立专账,分账核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留在市、县,专款专用;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订。

  四、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0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3年春季以来,由于内蒙古阿拉善地区降雨较多,草场墒情及发菜生长较好,大批外来人员到阿拉善草原非法采集(搂)发菜,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草原生态环境,引发了数起纠纷案件,影响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 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文,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有效遏制非法采集和销售发菜的反弹趋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采集发菜

国家已将发菜列为一级保护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甘肃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宣传、教育、劝阻、查堵等措施,禁止本地区人员外出采集发菜。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非法采集发菜的活动。

二、加强市场检查,坚决打击发菜黑市交易

各地,特别是广东、广西、宁夏、内蒙古等重点省(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发菜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农贸市场、超市、饭店、宾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坚决打击发菜黑市交易,彻底取缔发菜地下市场。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拒绝和制止在政府招待所、宾馆及各类宴请中食用发菜。

对查出的发菜及其制品,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各级政府要组织环保或农业部门对罚没的发菜予以销毁。

三、加强舆论监督,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营造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舆论监督,对继续采集和销售发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曝光,批评教育,进一步加大媒体的报道力度。

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领导目标责任制。对由于不负责任和措施不力,仍然发生采集发菜的地方,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03年年底前分别报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重点省(区)进行现场抽查和暗访,并对有关抽查和暗访结果予以通报。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3号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1/W020130130529996757742.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18日



附件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塑 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类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管理。特定种类进口 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 定的要求。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 (一)以 PET 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
   (二)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 品类企业);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再生 PET 片生产企业除外);
   (四)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 3 万吨的再生 PET 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进口 PET 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 0.025 毫米)塑料购物袋、 超薄型(厚度低于 0.015 毫米)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 饮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 定》;
   (二)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以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 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 1.进口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废塑料,特别 是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混合颜色膜状废塑料; 2.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 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 清洗。
(四)近一年内没有以下污染环境行为的:
   1.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进行无 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 理干净直接出售,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 利用或处置;
   2.塑料挤出机过滤网片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自行 在无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装置的条件下焚烧处理,以及交由个人及 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处置。
   (五)具有附 1 所列的加工利用废塑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 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
四、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变更、 遗失和延期处理等程序,应当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 境保护管理规定》。此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规定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 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 附 1),以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 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 2)。考核表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加 工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应当重新考核。
   再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见附 2)。考核表过期的,应当重新考核并提交。
   (二)加工利用企业和代理进口企业的环境保护相关管理人员 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培训合格的证明,如结业证复印件等。


附1 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1/W020130130529996757742.pdf

附2 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废塑料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1/W02013013052999675774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