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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3:3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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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前一时期,一些国家企、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用国有资产开办各种类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在工商注册时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现对这类企业和经营单位的产权归属及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主要是指: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各种物质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
(二)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三)依据国家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润;
(四)通过成本费用列支和从留利中、销售收入中提取、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但不包括在国家规定比例内提取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和奖励等支出的消费性基金;
(五)按国家规定减免税后明确应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金。
三、对上述国家投资及投资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投资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明确作为国家投资并收取投资的经营收益,纳入投资部门、单位的财务预决算管理;
(二)将投资及累计形成的收益一并作为国家借款,借给企业和经营单位有偿使用,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结合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实际经济效益收取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归国家所有,由借出的部门和单位收缴,纳入财务预决算管理。
四、用国有资产支持创办集体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明确这部分资产产权仍归国有,并实行有偿占用;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合资办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合资办法收取应得的经营收益。
五、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对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都应明确其产权归属,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今后凡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和经营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不得变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1991年2月2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4号
2003年3月2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的规定,特制定了食盐生产、流通各环节计价公式表,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贯彻落实。
附:食盐计价公式表
附:
食盐计价公式表
一、食盐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税金等构成。食盐出厂价格=[生产成本费用×(1+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源税税额]÷(1-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率)×(1+增值税税率)
二、食盐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等。食盐产区批发价格=食盐出厂价格+[产区调拨费用×(1+成本费用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率)×(1+增值税税率)
三、食盐销区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食盐销区批发价格=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价格+[销区批发成本费用×(1+成本费用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率)×(1+增值税税率)
四、食盐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和分装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食盐小包装费用标准=[不含税的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和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1-损耗率)+分装成本费用]×(1+成本费用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率)×(1+增值税税率)
五、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的方式确定。食盐零售价格=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

中国 土库曼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全文)


  应土库曼斯坦总统库尔班古力·别尔德穆哈梅多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8年8月28日至29日对土库曼斯坦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就中土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全面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满意地指出,近年来,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友好合作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各领域合作日益扩大,取得丰硕成果。双方强调,将继续保持两国高层互访并开展各级别交往,不断增进政治互信,切实落实双方达成的各项协议和共识,全面深化和扩大各领域合作,推进中土友好合作关系向前发展。

  二、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土库曼斯坦国民议会的交往,开展多层次的友好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双边合作的法律基础。

  三、双方强调,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土友好合作关系互为两国外交政策的既定方针。中方高度评价土库曼斯坦在国家建设、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显著成就。中方重申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土库曼斯坦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尊重土库曼斯坦奉行“永久中立”政策。土方高度评价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认为中国的发展是促进世界和平与繁荣的积极因素,相信中国人民一定能够成功实现国家发展的宏伟目标。

  四、土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土方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土方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中方高度赞赏土方这一原则立场,重申支持土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维护国内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所做的努力。

  五、中方高度评价土方在打击“东突”等“三股势力”问题上坚定支持中方立场。双方重申将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不断深化安全领域合作,坚决打击“三股势力”,维护两国安全和本地区的稳定。

  六、中方高度评价并感谢土方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后表达的同情和慰问以及向中方提供物资援助,帮助灾区人民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

  七、土方对中国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表示祝贺,认为这是中国为推动国际奥林匹克事业发展、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做出的巨大贡献。

  八、双方商定成立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合作委员会。双方表示,将充分发挥中土合作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全面推进中土经贸、能源、安全、人文领域合作。

  九、双方强调,将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推进双方能源、交通、电信、化工、纺织、建材等领域合作。双方表示,将创造便利条件加快实施双方商定的合作项目,确保中土天然气管道如期建成。双方将进一步完善开展经贸合作的法律基础,挖掘合作潜力,拓展合作领域,探讨新的合作方式,将中土务实合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十、双方将根据各自法律为对方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在本国境内从事投资贸易活动和经济技术合作创造便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对方国家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益。

  十一、双方将继续推动扩大两国人文领域的交流和联系,继续扩大文化、艺术、体育、教育、新闻、卫生、旅游等领域合作,加强在语言教学、互派留学人员、教育团组等方面合作。

  十二、双方一致认为,中亚国家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国际社会应尊重中亚各国人民根据本国国情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维护中亚地区的稳定与和平,促进中亚各国经济不断发展与繁荣,符合本地区各国人民的共同意愿。中方高度评价土方为促进中亚地区安全、稳定与发展所做的努力。

  十三、双方强调,将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合作,就国际和地区事务继续加强协调,深化协作,为两国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中方高度评价土方为建立联合国中亚地区预防外交中心所做的工作,将继续支持和配合该中心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土库曼斯坦总统

胡锦涛                     库尔班古力·别尔德穆哈梅多夫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于阿什哈巴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