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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1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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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今年以来,各地相继反映,一些麻风患者成批结队在社会上流动,并持有当地麻风病院或卫生防疫站开具的证明信,沿途向民政部门索取生活补助费,给有关部门带来困难,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对此,广东、福建省委以及湖南省岳阳市委都曾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做过反映。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1.对《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我部卫生防疫司。
2.各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严禁给住麻风病院、村患者出具证明信件。确需转院治疗者必须由该专业机构派员护送,不得让病人持信自往。要切实加强对住院、村病人进行遵守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的宣传教育工作。
3.各地要将乞讨的麻风病患者送当地皮肤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查,如确系麻风病人,应协同当地民政部门与原防治机构联系送回;如为伪造证明者应送公安机关处理。
4.卫生行政部门、麻风防治专业机构要积极宣传麻风可防、可治,不可怕的科学道理,以消除人们的恐惧心理。不要歧视麻风病患者。
5.对麻风病人及其家庭确系困难者,麻风防治专业机构应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妥善解决。严防病人流窜社会的现象发生。



1990年6月12日

上海市海塘江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海塘江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 为了充分发挥海塘江堤工程的效能,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 海塘江堤地带,包括全部塘顶、塘身内外坡、塘外滩地五十至一百米、塘后五至十米以内,均由各县防汛指挥部统一管理。
三、 海塘江堤地带一律禁止翻耕种植农作物,或划作十边地、自留地。凡已划归社员种植的,应一律收回。对已种植的农作物,应根据确保堤防安全的要求和谁种谁收的原则,加以适当处理,以后不得再种。对因翻耕种植而损坏的堤岸,应由原耕种者负责培土加固复原。
四、 海塘江堤地带不得刈青放牧和围垦,如确实必需在塘外放牧或有条件进行围垦的,应报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五、 海塘江堤不准开口、挖低和削坡,如确实必需开口的,应报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六、 海塘江堤的工程设施和物资器材(包括涵闸、桩石、草包、铺柴、铁件等)应严加保护,不得擅自挖掘取土或搬动拆除。
七、 海塘江堤地带的树木和防风林带应切实保护,严禁任意砍伐。
八、 海塘江堤内外坡和滩地均应积极统筹规划种植草皮、类草、芦苇、木巳柳等防浪作物,并应加强管理,严禁任意采伐,以巩固堤防,增强防御能力。
九、 海塘江堤的一般养护管理(不包括石方工程养护),可由沿线生产队分段负责,目前暂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今后必须逐步做到以塘养塘。
十、 海塘江堤范围内所有树木、芦草等收益,均归国家所有,逐步做到以塘养塘。在收益中,可以按照多劳多得和当地习惯,抽出一部分给负责养护管理的生产队,以资鼓励。
十一、 各县必须加强对海塘江堤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当地干部和群众自觉地关心、爱护和共同管好海塘江堤,确保安全。
十二、 对保护海塘江堤有成绩者,应予适当表扬、奖励;对任何损害海塘江堤安全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和严肃处理;对破坏海塘江堤和盗窃工程器材屡教不改者,应依法从严惩处。



1962年11月9日

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2号


《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已经2008年7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和维护,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下列区域实施绿化责任制:
(一)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茨坝、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马街,南至福保、六甲、广卫,东至呈贡大冲、黄土坡、官渡阿拉乡、东白沙河一线的区域;

(二)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官渡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至滇池沿岸,南至关山,东至白龙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区域。

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绿化责任制规定实施区域的范围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 凡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依法注册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昆单位、驻昆部队(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签订《绿化责任书》,履行绿化责任制。

责任区域包括责任单位和个人门前、门内已建成的绿地(含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具体范围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划定。

第四条 住宅小区的绿化责任制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责任单位。无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单位。

第五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划定的责任区域内,按照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制定的质量标准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工作,发现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制止和劝阻,并向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一)踩踏城市道路绿化带、花坛的;

(二)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划树皮、剥皮的;

(三)在树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的;

(四)在绿地范围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五)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生火、放养宠物、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擅自采集植物标本的;

(六)在非硬地绿化的人工草坪内行驶、停放车辆的;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的;

(八)园林植物出现病虫害的;

(九)其他损坏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情形。

第六条 责任区域内的树木、花草、绿篱、草坪绿地等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出现人为损坏,导致死亡或者损毁,如能明确行为当事人的,由行为当事人按同种类、同规格负责植株补种,承担植株成活管理的各项费用,并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不能明确行为当事人的,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按同种类、同规格承担植株补种及植株成活后的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和个人在承担补种责任时可以选择自行购买苗木种植或者委托园林施工单位代为种植。

第七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单独履行或者联合其他责任单位共同履行责任区内绿化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义务。

责任单位还应当明确本单位执行绿化责任的具体责任人。

第八条 凡不履行绿化责任制规定义务的责任单位,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在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并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已取得文明单位资格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当年文明单位资格;未取得文明单位资格的,当年不得评选为文明单位。

凡不履行门前绿化责任制规定义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以处罚,并通知工商、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予以配合;违反环保、工商管理规定的,由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未经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不按照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树木赔偿费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经批准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五”的原则,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在指定的地块补植树木,并负责补植树木的成活。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绿地用途,降低绿化指标,致使绿地率达不到《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绿化责任制工作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政府和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其所属的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市、区(县)两级城管、工商、卫生(爱卫)等部门共同做好绿化责任制工作。

第十二条 《绿化责任书》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对在绿化责任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街道办事处和区属单位,由四个区政府、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予以表彰奖励;四个区政府、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属部门,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政府、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属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其他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