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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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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我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已有近50年发展历史。建国初,已开始发展广播网络。80年代初,开始发展有线电视。90年代,广播电视网络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现已建成有线电视传输网约225万公里。1992年以来,有线电视每年以新增1000万户的速度发展,至1998
年12月,全国有线电视用户已达7700多万,列世界第一位。广播电视及其传输网络,已成为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避免有线传输网络的重复建设,现就加强对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制止重复建设
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函〔1998〕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抓紧落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企分开,成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传输公司,接受信
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切实避免重复建设等要求。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网和广播电视部门可以安装有线电视入户网的指示精神,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类是从中央到县一级的广播电视传输光缆干线,广播电视部门未建的原则上不得再建。要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利用国家通信主干网和其他已建成的网络,不再搞重复建设。确需新建,须符合国家信息化规划并经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另一类是城市市区和县以下的广播电视分配网,也就是从市、县广播电视台的播出前端到用户的网络,应由广播电视部门形成相对完整的专用网,以适应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和发展用户的特殊要求。分配网中的入户接点以上部分,新建须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同意;分配网中的入
户部分,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发展用户的需要进行安排。
二、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广播电视以自身的技术优势,已成为受众最广泛的传播媒体,是舆论宣传的重要阵地。对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管理,应充分考虑这种特殊性。同时,在我国将要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情况下,还要考虑如何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为此,在规定建立广播电视网
络传输公司、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的统筹规划和全国统一技术标准等方面行业管理的同时,为给管住管好广播电视宣传提供必要条件,必须进一步明确,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三、加快广播电视行业改革步伐
(一)建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结合广播电视业的改革和中央关于治散治滥的精神,以现有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为基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建公司,地(市)、县相应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广播电视传输业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建成的国家级光缆干线资产的重组问题将作专题研究,然后提出处理方案。
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的归属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内的广播电视集团的基础上,将网络传输公司纳入集团;二是将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已形成的传输网络资产划入同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广播电台、电视台组建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
司。网络传输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同时处理好与电信等方面的合作关系。
在作出有关规定之前,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暂不上市,确有需要的个案报批。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播出业务、节目制作和广告经营不得上市。
(二)大力推广公共频道。在县级广播电视实行三台合一的基础上,由省级电视台制作一套公共节目供所辖各县电视台播出,从中空出一定时段供县级电视台播放自己制作的新闻和专题节目。
推进地(市)、省级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的合并,进一步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内部矛盾。
四、大幅度降低网络租费
目前,租用电信网资费过高,租网不如建网合算。为改变这种现象,要尽快确定合理价格,把租金下调到让用网单位感到建网不如租网的水平,从机制上避免重复建设。
五、继续遵守电信部门与广播电视部门的分工
按照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对此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各类网络资源的综合利用,暂只在上海试点。



1999年9月17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办〔2009〕7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馈。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六日

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组部《关于印发〈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22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23号)和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东省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8〕19号),结合广州实际,现就我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委以及市委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科学发展能力为重点,综合运用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高起点高层次大规模培训干部,促进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发展和干部健康成长服务,为广州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全省“首善之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总体目标。

  坚持将干部教育培训作为“能力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平均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时间达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经过努力,使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广大干部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性修养切实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领导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不断增强,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学风进一步弘扬,培训理念、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管理、培训制度和培训手段不断创新,培训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活力增强,逐步形成与广州科学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相适应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培训重点

  (一)主要任务。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要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对广州的战略定位来谋划,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坚持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培训干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培训重点;坚持用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干部,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坚持用科学文化知识培训干部,提高综合素质。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哲学、计算机、英语培训的有关要求。采取专题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对全体干部进行哲学基础知识的培训,主要对基本常识、基本原理以及现实问题的理论回答等内容进行学习,加强对干部哲学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对50岁以下在职干部进行电脑技术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干部信息技能培训考核制度,采取集中培训与网络培训的形式,按照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电脑技术操作技能培训,编写科学信息技能教材,制定规范的考核标准;强化干部外语沟通和运用能力的培训,对35岁以下在职干部进行外语强化培训和统一考试,要求能够进行日常外语会话,阅读一般性外语文章和撰写常见外语应用文稿。

  (二)培训重点。

  按照中央以及省组织实施的各项重点培训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且精心组织实施。

  1.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培训。突出抓好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和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员、高校负责人的培训。认真落实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对我市安排的调训任务,做好各类培训班学员的选派工作。根据领导班子换届情况和干部配备情况,适时举办新进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班。每年在市委党校举办2期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计划培训100人;举办1期局级领导干部半脱产进修班,计划培训50人;举办1期局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计划培训50人;举办3期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计划培训250人;举办1期处级领导干部半脱产进修班,计划培训100人;举办2期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计划培训200人。根据年度理论热点和工作重点举办10-15期左右专题自选培训班,计划培训500人,确保5年内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轮训一遍。

  2.对后备干部及中青年干部的培训。制定科学合理的后备干部培训计划,按照培养目标和我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每年有计划地安排部分后备干部参加中央、省的后备干部培训班。每年在市委党校举办1期中青年领导干部培训班,选送45岁以下优秀正处级领导干部参加培训,计划培训40人,5年培训200人。实施青年人才培养工程,每年举办1期青年干部培训班,选送35岁以下优秀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培训,计划培训40人,5年培训200人。后备干部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与挂职锻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并安排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和国情教育基地进行党性锻炼、到高新企业、街道(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考察调研,帮助后备干部健康成长。

  3.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六好”平安和谐社区为目标,加大以镇、街干部为主体的城市和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依托区(县级市)、镇(街)党校、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体系,着重开展执行政策、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服务群众、加强社会管理、处理突发事件、解决自身问题等方面的培训。根据镇、街换届情况在市委党校举办镇、街道党(工)委正副书记和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培训班,对镇、街新进班子成员进行轮训。注重开展村、居“两委”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

  4.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按照增强企业科学发展意识和能力的要求,以培养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快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驾驭能力高、熟悉危机管理、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点培训市属国有骨干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后备干部。充分利用广州地区高校优势资源,继续举办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战略管理、创新管理、资本运营、人力资源管理和营销策略方面的培训,每年计划培训250人。到2012年,对市属国有企业中高层领导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5.对创新型人才的培训。围绕广州建设全省自主创新策源地和华南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切实抓好高水平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形势与政策教育,科学精神、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创业精神的教育, 以及把握全局、决策咨询、组织协调、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方面能力的培训。继续实施“551工程”,加强汽车石油化工、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业、生态环保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重点行业创新型人才培训,5年内,重点培训10万名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6.对急需人才的培训。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广州建设全省“首善之区”过程中的重点项目为基础,加强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举办亚运会、建设宜居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文化软实力、推进社会建设事业全面进步、加强党的建设等各方面急需人才的培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指导相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急需人才和急需知识、技能的培训,切实保证广州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7.对公共管理人才的培训。以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为前提,以开拓世界眼光和增强战略思维能力为目标,培养一批拥有世界先进公共管理理念,掌握最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公共管理人才。每年举办1期公共管理知识高级研修班,以国内外高校相结合,国内外长短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主要选派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市管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每年计划培训20人,5年共培训100人;每年举办1期领导干部赴美进修班,以语言强化、理论知识与实习锻炼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公共管理知识培训,主要培训年轻优秀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每年计划培训20人,5年共培训100人。

  8.对外向型人才的培训。在广州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举办2010年亚运会的背景下,为提高领导干部国际沟通交流能力,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采取自主报名、自主安排培训时间、自主选择培训地点的“自主化”学习方式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英语培训。每年举办1期县处级领导干部业余英语培训班,计划培训200人左右,5年共培训1000人左右。市委组织部与市人事局要共同制定广州35岁以下干部英语轮训计划,并按照要求进行统一考试。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党委组织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分类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市委组织部与市人事局要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工作重点侧重于宏观管理方面,减少直接举办的培训班次。充分发挥市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作用,进一步明确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与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分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效率。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要求,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统一协调的干部管理体制。完善“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公务员网络大学堂”两个网络系统,为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供更宽阔的管理平台。

  (二)推进培训的改革创新。

  1.加强培训需求调查。尊重干部的个性化培训需求,依靠“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长期设置培训需求情况调查网页,及时了解各级领导干部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手段的意见建议,根据需求制定和调整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要对各单位下一年度培训需求进行调查,科学合理安排培训班次。

  2.加大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每年要更新一定比例的课程,确保培训内容能够符合服务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通过购买或招标等方式,把一批符合干部需求、内容新颖、观点鲜明、教学方法多样化,具有感染力和启发性的课程纳入“网络大学堂”。

  3.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将党和国家对干部的学习要求与干部自身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形成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对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类培训,逐步加大干部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力度。培训组织部门要定期公布自主选学课程信息,由培训对象自主选学。

  4.创新培训形式。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深化教学改革,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的积极性。实行理论学习与挂职锻炼相结合,多途径、多形式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实行脱产与半脱产相结合,缓解工学矛盾。实行党校与普通高校、社会力量办学相结合,充分利用多种资源为干部教育培训服务。

  (三)优化办学体制。

  1.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校工作条例》,加大市委党校软硬件建设力度,提高扩大培训规模的承载力。发挥市委党校与区、县级市分校之间在统筹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师资调配、学制设置和教学评审方面的作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办学实力,形成以市委党校为主体,区、县级市委党校为依托的新的办学体制。开辟与省委党校主体班次的教学互通体系。

  2.加大对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优化整合力度。加强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联系和合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广州地区高校资源的优势,将学科建设、专业课程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特长与干部专业知识培训的需要结合起来,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办学机制。继续加强我市与中山大学“市校战略合作”关系,提高资源利用率。

  3.引进竞争择优机制。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开展适度、有序的竞争。推行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制度和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培训需要,定期确定培训项目,向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开放,择优选定承办机构。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清理、整改和管理,提高培训机构利用效率。

  4.做好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市、区(县级市)两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有关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对我市培训机构软硬件建设提出意见,并出台我市培训机构评学、评教、评管等实效考核具体办法,促进培训机构优化资源,提高办学质量。

  (四)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1.加强对领导班子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考核。以培训积分管理制度为基础,健全述学、评学、考学、督学制度,以单位干部参加培训的总体状况以及培训的基础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等综合情况为主要内容,对领导班子进行干部教育培训绩效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有机结合,有效运用。

  2.加强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以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学习态度和课堂表现以及运用培训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情况为重点,对干部参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并且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实时更新和维护好“干部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培训信息数据,将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和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引进竞争机制,全面推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继续做好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到国内外高校、著名培训机构学习进修,并结合实地调研、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培养一批高水平专业师资队伍。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聘请一批优秀领导干部、成功企业家、科技专家、高级专业人才和突出的基层干部担任兼职教师。

  四、学风建设

  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深刻认识加强学风建设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受训学员要端正学风。干部在学习培训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作风,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带着问题进课堂,做到学有所获,将学习成果体现在工作中,做到学有所用。在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学习,要牢记“两个务必”,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和各项培训纪律,端正学习态度,厉行勤俭节约,不得用公款吃喝、宴请、旅游。

  (二)培训机构要规范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转变培训观念、总结培训经验,遵循培训规律,深化教学改革,结合实际需要,科学地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完善有关培训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切实加强学员管理和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秩序和氛围。对教师的素质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坚持勤俭办学,大力倡导艰苦奋斗之风。

  (三)授课教师要科学施教。培训机构的教师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善于回答和解决学员在各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力戒照本宣科、无的放矢。要遵守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发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如有违反,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教师资格。

  (四)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及其他承担相关培训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学风建设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学风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的重要条件,纳入干部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对培训机构要进行清查,对以培训为名,实为宾馆、度假村的所谓“培训中心”,坚决予以整顿和取缔。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纳入本级党委(党组)、政府、本部门工作总体规划。要经常研究分析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发挥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和宏观指导作用。

  (二)加大投入,健全队伍。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培训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制度,保证重要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完善经费管理办法,严禁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健全管理机构,保证足够的人员编制,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注重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者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检查指导,狠抓落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新一轮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战略任务的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针对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促进培训工作科学发展。加强新闻宣传工作,进一步形成全党重视、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保证大规模培训工作顺利、深入开展。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 选区的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选举产生出席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五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港、澳、台同胞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境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出境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
的领导。
第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各
有关方面协商推荐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日常事务。
选区设选举工作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可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八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选举法》、本《选举实施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期,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并作出决定;
(七)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八)印刷选民登记表、选民证、代表当选证、选票和其他表册,编制选举经费预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登记和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并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有效的代表,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十)向上级作选举工作报告,填写选举工作情况报告表;选举工作结束后,将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九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印章,县级的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乡、民族乡、镇的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民族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名额。
第十一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自行撤销。

第三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二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一般每一聚居村都应有一名以上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可以两三个村合并选一名少数民族代表。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额的30%;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
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的15%的,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十四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可以单独选举,也可以联合选举。
其他选举事项,按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选举法》规定的“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的代表”的原则,并按照行政区域和人口数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代表基数为一百名;人口超过二十万,至五十万范围内,每增加十万人以上,代表基数增加二十名;人口超过五十万以上的,代表基数一百八十名。另按实有人口数计算,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两者总和即
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代表名额总数。为了适当照顾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的不设区的市)的实际情况,另增加自治县百分之五的机动名额。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分配代表名额时,要保证人口特少的老、少、边、山区的管理区有一名代表名额。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二万以下的,代表基数为三十名;超过二万,至三万以下的,代表基数为四十名;三万以上的,代表基数为五十名。另按实有人口计算,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两者总和即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总数。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其选举委员会提出方案,报所在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选举法》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时如果镇的人口特多或特少,需要调整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提出方案,
报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当地驻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商确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代
表名额各为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 设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属于上级管辖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和这些单位协商确定。他们的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设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内的国营农林场,应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同国营农林场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设在市区内的县、自治县的机关和所属企业单位,只选出席县、自治县的代表,不选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设在市区、县城内的乡、民族乡、镇的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回其乡、镇参加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 选区的划分
第二十条 选区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补选。选区大小的划分以选出一至三名代表为原则。
第二十一条 直接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农村一般以管理区为单位划选区,城镇一般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划选区,选民不足以划为一个选区的,也可以与邻近单位合并划为一个选区;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可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划分选区。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选举法》第十九条,各少数民族单独选举时,单独划分选区;联合选举时,联合划分选区。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选民登记采取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每次选举前只对上次选举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第二十五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年龄计算,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
第二十六条 在现居住地临时居住、不能回原居住地或者回原工作单位参加选举的公民,经原居住地或原单位证明其有选民资格者,可在现居住地或单位办理选民登记。对于没有选民资格证明的外来人员,不予办理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选民登记,但不作为户口的依据:
(一)从外地到本地长期居住,没有本地户口,但持有选民身份证或原住地证明的公民;
(二)在居住地出生,年满十八周岁,因故未有户口者。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予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不予选民登记。
第三十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不参加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三十二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的提名,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凡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
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情况,分别交各选区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经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名额过多,应再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根
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宜搞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均按照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原则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第三十三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应采取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知名、知人、知情。
第三十四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确定后,按姓氏笔划排列。
第三十五条 提名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应宣传代表候选人的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各方面的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但不能作硬性的规定。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六条 投票选举前,要广泛宣传选举权利的重要性,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抓好现实思想教育,增强选民参选意识。同时要认真做好各项具体的准备工作:印制选票;核实选民人数;由选民选出监票员和计票员(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担任监票员和计票员);布置选举
会场;制作投票箱。
第三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根据选民居住、生产和工作情况,设立若干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农村每一个自然村至少要设立一个投票站,方便选民就地投票。
第三十八条 设流动投票箱的,在进行流动投票时,监票员、计票员等工作人员要有三人以上同时一起活动。
第三十九条 选民在选举日外出,须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其他选民代写,一名选民最多只能代写三张选票。
第四十条 在法定的选举日,选民要有组织地到投票站投票。为使农村既不误农事活动又提高参选率,在选举日后可以延长一天投票时间,让尚未投票的选民到投票站投票。
第四十一条 执行《选举法》第三十八条另行选举时,另行选举的次数只宜一次,不宜多次。另行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按前一次选举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四十二条 选举结束后,要召开选民会当众开箱计票,并宣布选举结果。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或者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
罢免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其缺额由原选区补选。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本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五条 补选的代表,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第四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选举他(她)的选区提出辞职。接受代表辞职,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后,须报送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七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在选举中有破坏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