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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1:4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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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通知
现将《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实际指导意义或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在我省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的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科学技术
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采取分级奖励。本条例只奖励全省同行技术水平最高,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最好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
属地市级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奖励的办法及奖金来源,可参照本条例,由地、市行署(政府)自行决定。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范围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的;
3.经生产实践或实际应用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国内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或实践证明有很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紧密结合本省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做出新的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实际应用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对提高现代科学管理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的评定,必须根据各成果的特点、技术难度、科学技术水平、对生产和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推广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综合进行评定。
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主要依据其科学水平、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进行评审。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鼓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者,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按获奖等级分为:一等三千元;二等一千五百元;三等八百元。
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我省“四化”建设有特殊贡献者,经省评委推荐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可高于一等奖奖金。
奖金来源,按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所得的奖金不应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获奖者的贡献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一项成果,不得重复奖励。凡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改进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科技成果不应再申请省科技进步奖。已获过奖励的项目,如又经上一级评定获奖,证书照发,奖金只发增加的部分,余下的金额留给原授奖单位作为奖励基金,不得挪为他用

第九条 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和推荐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等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专业评审小组按行业归口指定省业务主管厅、局为组长挂靠单位。
组长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包括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行业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认真的复审和评议。
经复审符合省奖规定条件的项目,由专业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的等级,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经评委会审核评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渠道:
1.请奖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完成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上报。省属单位的项目直接报送省主管厅、局初审,地市以下项目由地、市科委负责组织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地、市科委和省业务主管厅局按行业性质分别上报省评委会有关专业评审小组。科技管理、科技情报、标准计
量和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分别报省科委、省情报所、省标准计量局和省高教厅综合评审组。
请奖项目如系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应由该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签章上报。如属重大攻关项目,其中某个单项系某单位独立完成又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上报渠道均按上面所述。
2.国务院所属驻闽单位完成的项目,除直接为本省服务的项目可向省请奖外,原则上应向国务院所属主管部门请奖。
3.非在职人员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所在地的县(含省辖市的区),按行业归口逐级评审上报。
(二)凡申报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需向申报部门(省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交纳初审费用。单位申报交二十元,个人申报交二元。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厅、局或地、市科委负责通知该项目的基层单位或个人向省有关专业评审组交纳复审费。单位申请交四十元,个人申请交四元。
(三)申报奖励的项目,除必须填报《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统一格式另附)外,还需报齐《计划任务书》(或专项合同、任务委托书)、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证书》(或同行专家评议证书)、全套技术资料及应用情况、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等各一式二份。科技新产
品、新仪器设备还须附实物照片。
(四)填报《申报书》时,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只能报五个单位,对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最多也只能报五个人员。填报时,均应按贡献大小,排列好名次。

(五)凡申报一等奖的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材料,其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现行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级科学进步奖励项目,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推荐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二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核实,除撤销奖励,退回奖状、奖金外,并由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年十月公布的《福建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5年12月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财政困难县实行指导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财政困难县实行指导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对财政困难县实行指导监督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改革开放以来,为促进地市间财政经济协调稳步发展,省财政通过制定“抓两头、带中间”,促进收入上台阶,扶贫、扭赤以及转移支付补助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使困难县的财政困难程度有所减轻。但由于经济基础、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产业结构等差异,财政经
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仍十分突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精神,省财政要在政策、资金方面继续积极扶持困难县发展的同时,还必须帮助困难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规范财政运作,提高财政运行质量。为此,拟选择部分困难县实行财政指导监督。

指导监督原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分配监督职能,健全预算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实现以法治财,依法理财,依据《预算法》和现行有关财政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帮助困难县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促进财政预算更加规范合理,节约有限资金,及时发放工资,维持机关正常运转。
第三条 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受指导监督的县其原有财政体制、财务管理、隶属关系以及资金调拨和运转渠道保持不变。

指导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省财政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 财政预算管理的指导监督,包括指导监督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财政决算。
第六条 指导监督方式分为:上级财政对所辖县市财政日常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上级财政委派监察员指导监督两种。监察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指导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指导帮助困难县立足当地实际,分析资源现状和经济结构,进一步理清财政经济发展思路,发挥优势,找准发展突破口,促进财政经济加快发展。
第八条 监督指导财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导财政收支预算的编制,监督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监督财政预算收支的调整,指导监督财政决算的编制。
一、财政收支预算编制的指导
第九条 财政收支预算编制总的原则是:必须按照《预算法》要求和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认真进行编制。
第十条 财政收入预算编制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编制。财政收入的安排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财政收入增长要建立在可靠的经济发展基础上。
(一)具体分析现有财政收入结构,按照逐步提高税性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的要求,扎实收入,努力建立稳固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
(二)分析财政收入中各税种与产业结构的相关性,科学合理安排各项财政收入,使收入计划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第十一条 财政支出预算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做到财政支出安排与财力增长相适应。
第十二条 加快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步伐,遵循“调整结构、确保重点、压缩一般、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一些不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要剥离出去,要大力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增强节约意识,制止各种铺张浪费,杜绝“重点支
出重点浪费”的现象。
(一)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社会公共项目保障程度,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逐步解决财政资金分配中“缺位”和“越位”问题,规范支出供应范围,逐步退出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
(二)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切实精减机构与人员,特别是要彻底清退临时工和计划外人员。
(三)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推行预算内外综合“零基预算”。预算支出的编制要细化到具体的单位或项目。人员经费:按编制和工资标准核定。公用经费:要分行政、事业及不同的档次定额分别核定。专项经费:按照财力可能和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安排。在支出预算
安排和执行过程中要把人、车、会、话以及出国考察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点。
第十三条 接受指导监督的县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盘子,必须在报请同级人大审议前二十天先报送省地财政接受指导。
上级财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以及参照有关经济指标,认为所编制的预算有不适当之处,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可督促县财政进行修改、调整或重新编制。
二、预算执行的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均衡入库,扎实收入。严禁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征。
第十五条 加强财政管理,实行科学理财。切实加强对已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财政综合预算,逐步扩大政府可集中支配的财力,减轻财政预算内资金压力。
第十六条 要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控。接受省财政指导监督的县必须设立财政工资专户。财政资金应优先保证工资发放,特别是中央出台的工资政策和教师工资发放。同时,建立工资发放情况月报制度,及时向上级财政反馈工资发放情况。
第十七条 要切实防范财政风险。严禁“虚收虚支”,搞帐外赤字,在没有预算来源情况下不得占用各种专款、融资担保、银行贷款用于预算支出,严禁工资发放有困难的县市超财力建设性融资。
三、预算调整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的减收增支需要调整预算时,必须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调整后的预算必须做到平衡。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方案要在本级政府审定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前,先报省、地财政接受指导。
四、财政决算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决算草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严格做到收支数字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不留缺口。
第二十一条 接受指导监督的县,应将初步编制的决算草案或年度执行的收支平衡预计情况于年后15天内上报省、地财政接受指导。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监察员的职责
省财政厅派出的财政监察员,要加强上传下达,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具体落实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事项,不参与接受指导的县财政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指导监督有关县财政切实贯彻《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的规定;
2.参加有关讨论、分析财政管理和运行情况的会议;
3.对财政管理和运行质量做出客观、真实、明确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领导汇报并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上级财政要认真听取意见,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派监察员指导监督财政的县市暂定为:平潭县、永泰县、明溪县、宁化县、建宁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霞浦县、屏南县、寿宁县、仙游县、安溪县、华安县、长汀县、上杭县、连城县。地市也可参照此办法对其他所辖的县市派监察员实施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9年10月12日

“购物支付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购物支付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保证受聘外宾和留学生等在华的基本生活需要,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正式使用“购物支付证”,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购物支付证:
购物支付证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向应聘来华工作人员和留学生等发放的以人民币在指定部门或场所购买基本生活用品和支付食宿交通等劳务费用的凭证。
二、购物支付证的发放对象: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局批准聘请的并列入国家计划内的外籍专家、教师、技术人员;外国公费留学生和实习生;
2.经人事部批准享受高级专家待遇的回国定居专家;
3.经中联部、统战部和国家安全部批准在华居住或工作的外籍人士及回归人员;
4.与我国签有政府间支付协定的国家,其在华外交、领事、商务机构按规定需我方发放购物支付证的有关工作人员;
5.联合国、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组织的驻华机构为我国提供技术业务服务并按规定应支付人民币工资的人员。
三、发证与受证:
1.购物支付证的发证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2.购物支付证分个人证、夫妻证和公用证;
3.购物支付证不受地区限制,全国通用。属于购物支付证使用范围的单位不得拒绝受理该证。
四、购物支付证的使用范围:
1.用于支付在国家经营或集体经营的宾馆、饭店、餐厅、友谊商店、外贸中心、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等场所就餐、住宿、购买一般生活用品所需费用。上述单位售货部门须设立人民币购物专柜,以保证持有购物支付证的人员用人民币购物的需要。
2.购买国内航线的飞机、火车、船舶票款,支付行李运费,出租汽车等。
五、下列场所不受理购物支付证:
1.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厅、商场、娱乐场所;
2.乘坐国际航线的飞机、船舶、国际列车、广九线,托运国际包裹,国际港澳电信业务,进口寄售、代销商品专柜及海关监管的免税店。
以上单位仍按原规定收取外汇兑换券。
六:附则:
1.外籍专家的配偶不单独发给购物支付证,如确属必要可发给专家贴有夫妻照片的购物支付证;
2.短期被邀请的外籍专家凭有关批件、合同及协议办理临时购物支付证;
3.外国人、中国血统外籍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中国银行开立“境外保管户”人民币存款的,凭存款行出具的证明可发给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贴有照片的“境外户购物支付证”;
4.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