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9 10:24: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广开学路,鼓励自学,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培养和选拨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一、组织领导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是负责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门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省教育厅代管。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导。
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我省情况制定具体考试办法;确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审定公布考试计划;组织考试工作,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合格证书;指导群众自学;对业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业经省政府
批准但尚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
主考学校的任务是:拟定开考专业计划和考试大纲;提出实验、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方面的要求;负责命题和评卷;在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上副署本校印章。省其他高等学校,要积极协助主考学校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各地、市可成立自学考试办公室,也可与招生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办法、规定等;负责本地市的报名和组织考试;代省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合格证书;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市的毕业生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鉴定;承办省自
学考试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报考条件
凡正式户口在我省的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学完并掌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划中所规定的一门或数门课程者,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一个专业;病残者报考时应选择适宜本身条件的专业;某些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报考。
全日制学校和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各类学校的在校生,不准报考。
三、报名手续
职工和城市待业人员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农村社员持所在乡政府(公社)证明,本省驻军持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到所在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报考手续。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要对报考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应考者要交纳报名费。报名费、往返路费、食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收取的报名费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只准用于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考试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会同主考学校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至二次。
为适应我省四化建设的需要,兼顾我省高等学校所能承担的考试任务,本着量力而行、逐步开考的原则,先开考文、法、财经类专业。以后再逐步开考理、工、农、医类专业。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未颁发统一的专业考试计划和大纲之前,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的
教学计划和大纲,结合自学的特点,制定我省的开考专业计划和大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分学科进行。一门课程考试及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并经过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鉴定后,发给毕业证书。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凡欲获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
毕业证书或合格证书者,均需按照规定参加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试。
根据各专业的特点,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专科(包括基础科)和本科两个阶段。凡取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继续学习本科规定、自己尚未学过的课程,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并经过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鉴定后,方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严格考试纪律。对在考试中违纪的考生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考试成绩及格者的档案,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管理;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但可参加下届考试。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考分。
命题、监考、阅卷人员的补助,参照我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标准执行。
应考者在参加统一考试期间(包括往返时间),其所在单位应予准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五、学历、使用、待遇
凡获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其使用和待遇,按国办发[1983]7号文件和冀政[1983] 7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983年12月17日

教育部关于高校网上合作研究中心正式运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校网上合作研究中心正式运行的通知


2001-08-06

教技函〔2001〕30号


  根据专家对1999年启动建设的高校网上合作研究中心验收报告的评审意见,经研究,我部批准数学与应用数学网上合作研究中心等10家通过验收,并作为教育部网上合作研究中心开始运行。

  希望各网上合作研究中心加强管理,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和合作工作,充分发挥多学科综合优势。在已有的基础上,以开展网上合作研究为工作中心,继续探索发展的模式和途径。 

教育部网上合作研究中心名单

领域
中心名称
主要依托单位
备注

数理领域
数学与应用数学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
1999年启动

应用物理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
1999年启动

固体微结构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南京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

东南大学、复旦大学等
1999年启动

化学领域
应用化学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吉林大学、北京大学
1999年启动

计算机信息科学领域
IC设计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清华大学、东南大学、北京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1999年启动

数字技术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天津大学
1999年启动

现代设计与制造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1999年启动

智能科学与技术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浙江大学、清华大学
1999年启动

生命科学

农业领域
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天津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1999年启动

设施农业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同济大学、兰州大学、浙江大学、

复旦大学、南京农业大学
1999年启动


浅谈公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李钢


  何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罗豪才先生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王名扬先生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有选择地进行处置的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诚如k.c戴维斯所言:自由裁量权像斧子一样,当正确使用时是件工具,它也可能成为伤害或谋杀的凶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违背了公平、理性等法律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自由裁量权极易被滥用,这是由其特点所决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选择性和任意性的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相对自由地决定作为或不作为。同时,法律关于行政自由裁量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这就会产生许多自由的空间,行政机关在这些自由空间里的行为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因为它没有超过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公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以一般的逻辑思维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事实进行分析、判断、认定,从而选择性地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执法活动的权力。由于法律规定存在条文性、稳定性、原则性等局限,有限的立法资源无法列举完美,罗列穷尽,立法技术也无法办到,一部法律无法穷尽规制领域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更不能期望它的自动实施,它必须由执法者这一媒介去将“死”的法律条文与“活”的社情联系起来,这就决定了执法者必须得有一定自由应变的权利,应运而生的就是自由裁量权;它的存在是必然的,是法律授权的,它对于贯彻实施法律精神和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执法的公平、公正、合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依法合理地行使会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可是一旦使用不当,则会使任意执法、执法犯法、规避法律等违法违纪行为更为大行其道,有恃无恐;任何权力都可能滋生腐败,公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亦不例外。要建立依法、公正、文明执法的公安交通管理队伍,促进和谐交通工程建设进程,如何规范和监督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如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这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在程度上是否达到违法,客观上是否具有服从的条件等要件的认定便具有很大的弹性。2、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如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和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两种违法行为,在认定上具有相当大的相似性和可转换性,而法律规定的处罚严重程度却迥然不同,前者不需扣分,后者需要扣6分。3、不同处罚种类的选择。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上提供了警告、罚款、暂扣证件、暂扣车辆、吊销证件、拘留等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执法中对轻重不同的处罚种类的选择上拥有了很大空间。4、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选择。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处罚幅度上规定有“5元-50元”、“20元-200元”、“200元-500元”、“500元-2000元”、“200元-2000元”、“拘留15天以下”、“暂扣3-6个月”等幅度大小不一的区间,容易出现处罚的轻重不一,畸轻或畸重,造成执法的不公。5、处理时间的选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限只作了最长期限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都具有一定的形式合法性,但在处理时间长短、处理速度快慢的选择上却容易滋生故意刁难、消极作为、公报私仇等现象。6、作为与否的选择。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必须检查处理所有违法车辆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路面民警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以警力不足、另有重要任务、分身乏术、没有留意等理由选择不作为。
  自由裁量权一直都是我们的管理层非常重视而又难以规制的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已成为影响依法、公正、公平、合理执法的顽症,严重损害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威信,导致了徇私腐败现象的泛滥。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有:1、不利于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和稳定。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一旦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就会很大,反复无常,畸轻畸重,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交通参与人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抵触情绪,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的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逆向增多,导致道路交通秩序的恶性发展。2、助长特权思想,导致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样法律法规对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幅度等规定的越宽,某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越觉得自己手中的权力“宝贵”,从而在某些不正当目的的利诱下,将“公权”私权化,处事武断、蛮横、随意,执法偏离公正、公平的轨道,为所欲为,给群众留下极坏的印象。3、滋生腐败,影响执法威信。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当前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很大程度上与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关,个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通过其享有的优势条件采用貌似合法的手段捞取非法利益,投机钻营,个别人甚至执法犯法追求金钱享乐,造成了腐败,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主要体现为显失公平,畸轻畸重,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前后不一,相同情况不同处罚,不同情况相同处罚,罚态度款,罚情绪款,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严重违背了依法、公平、公正的执法原则。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1、个人执法能力。部分交通民警业务学习不够,业务能力较差,在违法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常有偏差,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乱执法、错误执法的工具。2、具有不正当目的。在实践中,由于个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以及从考虑处罚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出发,从自身好恶出发,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往往作出不一致的具体处理结果。更有甚者,个别民警由于受利益关系多元化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影响,其自身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和变形,其为人民服务的执法宗旨发生动摇,根据受贿钱财的多寡,敲诈勒索的不同程度,对相同的事实、情节作出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处理意见,明目张胆地滥用自由裁量权、践踏国家法律。 为了实现个人在金钱、权力等方面的不正当目的,个别民警绞尽脑汁、煞费苦心地去进行法律规避,进行人情执法、权钱交易执法,满足其以权力换金钱的丑恶目的。3、情绪执法。执法观念不端正,没有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公正执法的思想,执法不严谨,受个人生活情绪、生活压力等影响,罚情绪款。4、特权思想。部分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常以路老大自居,认为辖区就是自己的地盘,从自己的地盘过就得唯唯诺诺,必恭必敬,眼里容不得半点沙,一旦当事人予以辩解或者言语过激,便会被扣以不配合、抗拒执法的罪名,落得一个重罚;又或者故意找茬,说你有违法行为你就有违法行为,总之是罚定了,路老大思想表露无遗。
  综上所述,规范和监督公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已是刻不容缓,但它也是一个长期的工程,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民警的宗旨意识教育。通过对党章、中央反腐败、反特权思想精神、先进典范事迹等的学习,强化民警的执法为民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公平、公正执法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明确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一切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都应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安全出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工作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做遵纪守法的楷模,开展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引进激励机制,激发交通民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抵制各种落后、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二)提高民警的执法综合素质。创新学习的方法,拓宽培训的渠道,切实加强民警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民警的业务技能,提升民警的执法能力;同时加强民警对相关法律知识和社会、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拓宽民警的知识面,尤其要注重加强民警的法学理论和逻辑判断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增强民警的综合素质,塑造良好执法形象。

(三)完善执法程序,推进阳光执法。程序是保障执法实践依法、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我们要建立健全公安交通管理执法项目、内容和程序公开制度,让执法工作一目了然,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空间,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发生;引进证据收集制度,增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举证责任,弥补作为弱势群体的交通参与者的举证困难处境,提高民警的证据意识;建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认定清单制度,对所认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作出的处罚一律要给予详细的性质、情节认定和适用法律条文、自由裁量情节等记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被处罚当事人各执一份,作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

(四)加强监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主动配合社会各界及广大媒体的监督报道,自觉接受行政监察部门、内部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网络,推进透明执法;健全和强化对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错误、显失公平、任意执法、挟私报复的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理,要完善停岗培训、调离岗位、辞退、开除措施,畅通出入关,坚决将不适合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岗位的人员清理出队伍,对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的违法分子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