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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4 08:22: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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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5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营造水源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管好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基地。
第三条 自治县林业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本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职能。
乡(镇)林业站,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接受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村公所(办事处)设立护林员(林业助理员)。
第四条 自治县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居住在本辖区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植树不得少于5株。不履行义务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绿化费。
每年6月6日至6月12日定为自治县“植树周”。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
第六条 凡经过林业三定核权发证划定的山林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在土地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国有、集体荒山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
承包人经营的责任山,2年内没有营造林木的由集体收回有偿出让。
已经营造林木的自留山、责任山,经营者和承包人因搬迁、死亡或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自留山的使用权允许转让,责任山由集体收回并处理好与承包人的经济关系。
第八条 列为自治县发展经济林木规划范围内农户承包的集体土地,在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规模经营。
严禁毁林开荒,陡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
鼓励轮歇地的承包户联合连片营造林木。
轮歇地恢复为林地的,不再作为轮歇地耕种,林木收益归经营者所有。
第九条 自治县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公所(办事处)三级护林防火组织机构,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建立奖惩责任制。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10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条 勐梭龙潭、城子水库为县级自然保护区,四至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设置永久性标志;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中幼林的抚育和管理,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和其它毁坏林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对下列范围的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一)水源涵养林;
(二)新厂河、库杏河、勐梭河、南亢河两岸50米以内的林木。南锡河和南卡江靠中方一侧100米以内的林木;
(三)新厂河电站和库杏河电站大沟两侧50米以内的林木;
(四)中小型水库周围山脊以内或者平地100米以内的林木;
(五)县、乡、村公路沿线两侧30米以内的林木;
(六)沿国境线中方一侧100米以内的林木。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烧柴消耗量,积极推广节柴灶,以煤、电、沼气等燃料代柴。
鼓励农户发展薪炭林,烧柴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公所(办事处)实行限额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县实行凭证采伐制度。凡需要采伐国有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
采伐集体林木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下,由村公所(办事处)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林业站发给采伐许可证;木材10立方米以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不得重复使用、买卖和转让。
第十五条 从事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
凡到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和个人,须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进口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自治县实行木材运输证制度。在县内流通的木材、竹材、商品薪材等,由林业站核发运输许可证;运输出县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许可证。
第十七条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林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款;
(二)县、乡(镇)财政预算拨款;
(三)育林基金;
(四)林区保护建设费;
(五)用于以煤、电、沼气代柴和改灶节柴的基金;
(六)植物检疫费;
(七)占用国有林地收取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国有荒山有偿出让留成部分;
(九)社会赞助和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完成当年保护和发展林业各项指标的;
(二)乡(镇)连续两年未发生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的;村公所(办事处)连续三年未发生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的;
(四)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或迹地更新的;
(五)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和优良种苗,防治森林病虫害的;
(六)改灶节柴,推广煤、电、沼气等燃料代柴的;
(七)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的;
(八)检举制止毁坏林木、非法经营木材和林产品等违法行为以及查处林业案件的。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年度林业保护和发展规划各项指标的,应由县长、乡(镇)长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对所辖行政区内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不加制止和制止不力,致使森林受到严重破坏的;对不履行森林防火职责,以致发生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林开荒的,责令其退耕还林,赔偿林木损失,并处以每亩50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林区采石、采沙等毁坏林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补种2至3倍的林木;
(三)在封山育林区、新造林区和中幼林区放牧或砍伐林木的,给予警告制止,造成苗木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补种1至5倍的苗木;
(四)无证加工、经营木材或林产品的,木材或林产品一律没收,并对经营者处以木材和林产品总价值10-15%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林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5年9月27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明政文〔2009〕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政府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明市人民政府设立三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三明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三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三明市人民政府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是三明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三明市人民政府设立三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评审委员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负责三明市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和评审工作。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三明市科技局,负责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日常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参照国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的范围及设置

  第七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我市运用科学知识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科技研发及推广项目: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的;

  2.经实施,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服务平台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在我市进行应用推广。

  (三)基础研究项目: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并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

  第八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0项。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各奖项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其完成人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三章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设计、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候选单位。

  (二)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在项目设计、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三)申报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已按国家、省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评审(或鉴定)或获得专利、动植物新品种认定等。

  (四)凡存在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三明市科技进步奖。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转基因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申报三明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按隶属关系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县(市、区)完成的项目,由所在地科技局组织推荐。

  (二)市直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三)驻三明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完成并在我市实施的项目,可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程序:

  (一)初审:由各推荐单位对所推荐报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和公告: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报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将本年度报奖项目及课题组成员排名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告日起15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逾期不再受理。

  未经公告的报奖项目不得参加专业评审

  (三)专业评审:聘请省、市行业专家对报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技术难度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推荐授奖等级及理由或不予授奖理由。

  (四)表决: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讨论、审查及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异议在本年度专业评审开始前处理完成的,可提交本年度评审;未处理完成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三明市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及个人,由三明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8万元人民币,二等奖5万元人民币,三等奖2万元人民币;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与评审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经费专款专用,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使用。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出科技进步奖的奖金额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三明市科技进步奖获奖者的获奖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聘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再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骗取科技进步奖的,由三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三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由三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三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被撤销奖励的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三明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或者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省科学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及处罚。

  第二十条 参与三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进步奖,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关于2008年度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范围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2008年度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范围的通知

  2月18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08年度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范围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7号),现就2008年度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范围通知如下:
  批准以下33个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2008年度内继续供国内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申请接收:(1)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2)家庭影院亚洲频道(HBO);(3)CINEMAX亚洲频道(CINEMAX);(4)CNBC财经电视台亚洲频道(CNBC Asia Pacific);(5)全球音乐电视台中文频道(MTV Mandarin);(6)国家地理亚洲频道(NGC Asia);(7)卫视国际电影台(STAR MOVIE INT'L);(8)〔V〕音乐台(Channel〔V〕);(9)索尼动作影视娱乐频道(AXN);(10)探索亚洲频道(DISCOVERY);(11)贺曼娱乐电视网电影台(HALLMARK);(12)英国广播公司世界频道(BBC WORLD);(13)日本广播协会收费娱乐电视频道(NHK WORLD PREMIUM);(14)凤凰卫视电影台;(15)凤凰卫视中文台;(16)香港无线八频道(TVB8);(17)香港无线星河频道(TVB GALAX);(18)香港世界网络频道(NOW);(19)澳亚卫视中文台;(20)凤凰卫视资讯台(PHOENIX INFONEWS CHANNEL);(21)彭博财经电视亚太频道(BLOOMBERG);(22)星空卫视(XING KONG WEI SHI);(23)欧亚体育新闻台(EUROSPORTSNEWS);(24)华娱卫视(CETV);(25)新知台(HORIZON CHANNEL);(26)香港阳光文化频道(阳光卫视);(27)马来西亚天映频道(CELESTIAL MOVIES);(28)新加坡亚洲新闻频道(CHANNEL NEWSASIA);(29)法国电视5台(TV5);(30)古巴视野国际频道(Cuba Vision International);(31)韩国KBS世界频道(KBS WORLD);(32)娱乐体育节目网亚洲频道(ESPN);(33)卫视体育台(Star Sports)。
  以上批准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上述33个境外卫星电视频道,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加密定向传送(亚太六号卫星,东经134度),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独家代理其落地所有相关事宜,并统一定向发放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专用解码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或年检批准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国内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其接收的境外节目范围限于上述33套节目,信号来源限于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  

 

附件:经批准2008年度可供国内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申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名单  

附件:
经批准2008年度可供国内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
申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名单
(2008年2月18日编制)
序号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名称 所属公司或关联主要媒体集团 国家或地区
1.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 N N) 美国在线时代华纳集团 美 国
2. 家庭影院亚洲频道(H B O) 美国在线时代华纳集团(非控股) 美 国
3. C I N E M A X 洲频道(C I N E M A X) 美国在线时代华纳集团(非控股) 美 国
4. CNBC财经电视台亚洲频道(CNBC Asia Pacific)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美国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美 国
5. 全球音乐电视台中文频道(MTV Mandarin) 美国维亚康母集团 美 国
6. 国家地理亚洲频道(NGC Asia) 美 国 新 闻 集 团 美 国
7. 卫视国际电影台(STAR MOVIE INT’L) 美 国 新 闻 集 团 美 国
8. [V]音乐台(C h a n n e l [V]) 美 国 新 闻 集 团 美 国
9. 索尼动作影视娱乐频道(A X N) 美国索尼影视娱乐公司 美 国
1O. 探索亚洲频道(D I S C O V E R Y) 美国有线电视公司(T C I) 美 国
11. 贺曼娱乐电视网电影台(HALLMARK)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 美 国
12. 英国广播公司世界频道(BBC WORLD) 英 国 广 播 公 司 英 国
13. 日本广播协会收费娱乐电视频道(NHK WORLD PREMIUMj 日 本 广 播 协 会 日 本
14. 凤 凰 卫 视 电 影 台 凤凰卫视控股(开曼群岛)有限公司 香 港
15. 凤 凰 卫 视 中 文 台 凤凰卫视控股(开曼群岛)有限公司 香 港
16. 香港无线八频道(T V B 8) 香港电视广播公司卫视娱乐(百慕大)有限公司 香 港
17. 香港无线星河频道(TVB GALAX) 香港电视广播公司卫视娱乐(百慕大)有限公司 香 港
18. 香港世界网络频道(N O W) 香 港 盈 科 集 团 香 港
19. 澳亚卫视中文台 澳亚卫视有限公司 澳 门
20. 法 国 电 视5台 ( T V 5) 法 国 国 家 电 视 台 法 国
21. 凤凰卫视资讯台(PHOENIX INFONEWS CHANNEL) 凤凰卫视控股(开曼群岛)有限公司 香 港
22. 彭博财经电视亚太频道(BLOOMBERG) 美国彭博资讯公司 美 国
23. 星空卫视(XING KONG WEI SHI) 美 国 新 闻 集 团 美 国
24. 欧亚体育新闻台(EUROSPORTSNEWS) 法 国 布 伊 格 集 团 法 国
25. 华 娱 卫 视 ( C E T V) 美国 时代华纳集团 美 国
26. 新知台(H O R I Z O N C H A N N E L) 香港九龙仓集团/香港有线电视公司 香 港
27. 香港阳光文化频道(阳光卫视) 阳光文化网络电视(百慕大)有限公司 香 港
28. 马来西亚天映频道(CELESTIAL MOVIES) 马来西亚环宇电视网(ASTRO) 马来西亚
29. 新加坡亚洲新闻频道(CHANNEL NEWSASIA) 新加坡新传媒集团 新加坡
30. *古巴视野国际频道(Cuba Vision International) 古巴视野国际频道 古 巴
31. *韩国KBS世界频道(KBS WORLD) 韩 国 放 送 公 社 韩 国
32. 娱乐体育节目网亚洲频道(ESPN) 美国娱乐体育节目公司/美国新闻集团 美 国
33. 卫视体育台(S t a r S p o r t s) 美国娱乐体育节目公司/美国新闻集团 美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