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9 08:3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1995年4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土地资源,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系指掺用粉煤灰(含煤渣)生产建筑材料、混凝土和其它制品,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筑港、建桥等工程建设和回填、复垦造地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粉煤灰的排放、贮运、综合利用以及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是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监督检查;
(二)拟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粉煤灰的排放、贮存、运输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协调各排灰、运灰、用灰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参与排灰建设项目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批准、评价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协助监督检查粉煤灰制品的质量;
(五)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日常工作由市计划部门内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负责。
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协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纲要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年度组织实施,并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列入各级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有关行业、企业技术改造目标。
第六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实行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各方协作,鼓励用灰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收益的原则,不断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排灰单位与运灰、用灰单位按照公平、合理、互利的原则,可以建立长期稳定的经济协作关系,依法签订长期供灰、用灰合同,也可以合资开发综合利用项目。
第七条 排灰、用灰单位应当定期向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告排灰、贮灰、用灰情况和综合利用实施情况。
第八条 排灰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单位粉煤灰的排放、堆贮、治理、供应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排灰的,应当安排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安排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对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主体工程,可以先部分投产,但全部工程必须与综合利用工程同时验收投产。
第十条 排灰单位对粉煤灰的处置应当由以贮为主转为以用为主,并制定本单位粉煤灰综合利用计划,经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排灰单位未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必须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列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灰渣分排、干湿分排、粗细分排和装运粉煤灰的道路、码头、机具等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在距离排灰单位20公里范围内的砖瓦厂和50公里范围内生产有关建材产品的单位,有粉煤灰供应的,其产品应当掺用粉煤灰。
用灰计划和供灰地点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确定。
第十三条 凡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部门必须按照设计规范将采用粉煤灰及粉煤灰制品纳入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使用粉煤灰及符合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制品。
第十四条 对取用未经加工的原状粉煤灰(含湿灰、调湿灰、第一电场混合干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变相收费或者阻拦装运。
排灰单位经过加工并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根据用灰者利益大于排灰者利益的原则,适当收取费用。其产品价格水平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排灰单位应当为用灰单位取灰提供方便和服务,对自行运输原状粉煤灰的单位给予每吨4元的运输补贴。
第十六条 粉煤灰运输和综合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运灰、贮灰、用灰及其设施的管理,防止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 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资金来源有:
(一)排灰单位按火力发电量折算,扣除本企业综合利用部分后,每排放1吨粉煤灰缴纳1.5元,每新增堆存1吨粉煤灰缴纳1元,按季结算;
(二)排灰单位新征土地建设灰场和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企业新征(占)土地取土,每亩缴纳1000元综合利用扶持附加费;
(三)从征收的排灰单位排污费总额中提取10%。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该项资金主要用于粉煤灰的科学研究、综合治理、开发利用等。
第十八条 综合利用粉煤灰可以适用下列优惠规定:
(一)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或者南京地方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开发项目,在科研物资、科技贷款、产品试销价格、国外智力引进等方面适用有关优惠规定;
(二)新建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适用零税率,项目投产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征、免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农村使用粉煤灰复垦坑洼废地,纳入土地复垦计划,每造1亩耕地,由市、县(区)共补助300元,补助资金从耕地占用税留给地方的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支付,5年内免征农业税;
(四)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项目,经计划部门和银行审核,可以优先安排贴息或者低息贷款;
(五)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能源供应;
(六)装运粉煤灰的专用车、船,喷涂统一的专用标志;在运输粉煤灰时,可以减收、免收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和过路、过桥、过闸费;
(七)从事粉煤灰制品生产的企业,利用1吨灰可以提取1元,用于有关职工的补贴;
(八)掺用粉煤灰的建材制品,适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优惠规定;对利用粉煤灰取代粘土制砖的生产企业,可以免收土地资源开发费。
适用优惠规定的单位应当向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申报,经市计划、财政、税务、交通、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款必须用于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再生产或者还贷,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设计、建设、施工、科研等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一)排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灰渣分排、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等设施建设的,每拖延1年加倍征收排灰费;
(二)排灰、用灰单位未完成用灰计划的,按照未完成数每吨处以4元至6元的罚款;
(三)具备综合利用粉煤灰条件的项目,其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不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拦装运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虚报用灰量或者取灰后不利用的,处以每吨5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缴纳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并经催交仍无故拖延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4日

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各金融协调、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提高金融对经济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促进我市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和补助对象。
(一)奖励为促进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大项目信贷投放、引进金融机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市级金融机构和金融协调、监管部门。
(二)补助在防城港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市级金融机构。
第二条 奖励标准及程序。
(一)奖励标准
1.对银行业机构的奖励。银行业机构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2.对保险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投入防城港市建设的保险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3.对小额贷款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4.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5.对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的奖励,按照当年全市新增本外币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二)奖励程序
1.对本辖区金融机构的奖励,每年年初,由各市级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再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防城港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审核研究形成上一年度的奖励方案,由市金融办将奖励方案商市有关部门出具纪检、综治、计生等证明材料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2、对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的奖励。每年年初,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表彰奖励方案,由市金融办将奖励方案商市有关部门出具纪检、综治、计生等证明材料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第三条 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
﹙一﹚补助标准
1.设立市级银行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
2.设立市级证券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
3.设立市级保险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4.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5.设立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二)补助程序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并实际发生业务后,由市金融办分别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金融办将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有关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港口区、防城区、上思县、东兴市由当地政府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下发《办法》决定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摘要:正确认识涉农检察工作的当前形势,全力做好涉农检察工作,是执法为民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首先从四个方向着手,确立服务方向,加强对村民自治条例监督实施,规范惠农惠民资金监管流通渠道,主动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深入推进涉农检察生活保障机制、涉农刑事检察工作机制、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和检农对接机制四项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各项涉农工作,推动和谐新农村建设更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字:涉农检察 四个方向 长效机制

作为基层检察院,直接面对占全县人口80%的庞大农民群体,如何将涉农检察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和谐稳定,使社会长治久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为此,在认清当前形势的前提下,从“四个方向”做起,以“四项机制”为保障,深入推进涉农检察工作。
一、认清当前形势及推进涉农检察工作的必要性
一是正确把握时代脉搏。当前,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全力做好涉农检察工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是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认真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检察工作宗旨的迫切需要。
二是更新执法理念。涉农检察工作,突出体现了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与法律性的有机统一,突出体现了服务大局和自身发展的有机统一,全面承载了党和政府、人民群众、法定职责对新时期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和期望,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具体表现,是实现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是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彻底摒弃“无所谓”的思想观念;要准确把握服务三农的切入点,彻底摒弃“无所事事”的思想观念;要科学对待涉农检察工作,彻底摒弃“无所作为”的思想观念。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的原则,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运用检察手段,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党的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改革发展。
二、狠抓四个方向
一是确立服务方向。把国家支农惠农资金使用、新农村建设和改造中的土地补偿、退“耕”还林、村镇建设以及新农合、农村低保、村镇换届中的贿选问题等关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领域作为案件查办重点,以此为抓手和突破口,推动涉农检察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规范惠农惠民资金监管流通渠道。三农资金涉及面广,分配渠道和投资项目很多,涉及财政、林业、交通、土地等多个部门,要厘清涉农资金管理部门、分配渠道、投资项目、资金规模、运行程序和投资政策,做到有的放矢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办案工作。正确引导涉农部门把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涉农资金审查方案,对惠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到摸清底数、建档归纳,对惠农资金、来源、款数、用途、去向等情况建立台帐,实施全程跟踪,重点调查,做到规范化、程序化使用。
三是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主动向县委、人大、政法委针对涉农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县主要领导都做了重要批示并予以高度评价。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检察机关联系途径要及时、多样的要求,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将重大工作部署、工作实绩、工作经验第一时间进行通报,不定期邀请代表、委员参与调解民事案件,参与接访,开展听庭评议,巡视涉农检察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四是加强对村民自治条例监督实施。要确保村民依法享有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通过加强对村民自治条例的监督执行,杜绝“一言堂”现象的发生,使群众真正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权力。在土地工程招投标、公益事业投资、干部工资发放和补助等方面,要监督开支名录公之于众,增进民主理财的透明度,依法让村民依法享有民主决策的权力,维护村民自治条例的贯彻实施,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深入推进涉农检察长效机制
一是深入推进涉农生活保障机制。创新思路,探索农村检察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建立对三农问题运行监督机制的研究,不仅是执法理念的更新,更是执法方式、执法方法、执法实践的有益探索。要自觉增强“融入、服务、促进”的观念,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实践,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作为落实党的惠农政策,为农民群众办实事的自觉行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增强主动性,着眼现实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为民解忧、解难、解困,营造稳定的治安环境和便民、利民的社会环境,努力在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中巩固、提高维稳能力,提高掌握运用党的农村政策的水平,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上,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深入推进涉农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严厉打击破坏农村稳定刑事犯罪的工作机制,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民行、刑事监督等各项诉讼监督职能,与公、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形成依法快捕快诉工作机制;对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的,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予以纠正,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及时查处。加强与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的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行使执法的衔接机制,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案件。对于农民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请抗诉,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土地、农业、质检、畜牧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加强对基层组织多头执法、随意执法和不规范执法、滥收、滥罚、强制摊派、扰民、伤民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得到维护;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对因邻里、亲属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而引起的轻微刑事犯罪,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三是深入推进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立足职能,牢固树立以办案为中心的思想,深入查办涉农案件。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和犯罪特点多种多样,需要以全方位、多角度的视野去观察、分析、把握犯罪的规律,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从涉案领域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开发和支农惠农资金管理领域较多。要紧紧围绕惠农政策措施的实施,着力查办严重危害农民利益、特别是党委政府关注、容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的犯罪。积极深入涉农资金投入规模大,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重点查办发生在土地征用转让、矿产资源开发、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生态环境保护、农业补贴、农村社会保障、粮农补贴等领域的犯罪,加大查办农村基层人员的职务犯罪,切实保障惠农资金、补贴款专款专用、足额发放。通过严肃查办涉农犯罪,保障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到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深入推进检农对接机制。立足实际、精心谋划,制定有力的措施。根据村情、乡情,把解决问题村、镇作为矛盾排查和调处的重点,切实解决群众对惠农政策不了解和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把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的每一个环节和角落,深入一线,实现与三农工作的有效对接,用农民听得懂的语言、容易接受的方式,把工作做到农民的心理,做到急难处,带着感情做好工作。通过接待信访、答疑解惑,宣传政策、法律知识和维权知识,提高农民的政策观念、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依靠群众,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关注农民的权益和生存状态,急所难,帮所需,自觉接受监督;注重保护农村干部,向基层党组织一线延伸。加强对乡镇站所和村级干部的法制和廉政从政、反腐倡廉教育,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和干部的免疫力。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普及预防知识,预防职务犯罪。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完善“镇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加强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营造有序的发展环境,履行监督职责,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健全机制保障,维护农民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浅议涉农检察工作长效机制》,燕赵人民代表网
[2] 《健全完善涉农检察工作长效机制》,李玉龙,正义网,201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