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2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69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
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2000)第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
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
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
提交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
代表人,可以依据公司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两项以上的变更登记
申请。
二000年四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
,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1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象牙海岸共和国政府农业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象牙海岸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象牙海岸共和国政府农业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代表团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第一副部长郑拓彬率领为一方和象牙海岸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以农村发展部部长吉尔·洛布埃·瓦里先生为首为另一方(双方代表团组成名单见附件),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就两国的合作,特别是在农业和农村发展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象牙海岸共和国政府在农村发展方面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一九八五年第一季度派遣考察组赴象牙海岸,对稻谷种植、蔬菜种植、淡水养鱼和沼气方面的合作进行可行性考察。有关实施的地点和合作方式等事宜,待考察后由两国政府另行签订协议。
第二条 中国考察组将由土地整治、土壤、农田水利、农业经济、稻谷种植、蔬菜种植、植物保护、淡水养鱼和沼气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中国专家往返象牙海岸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在象牙海岸期间的工资、津贴和考察费用将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四条 象牙海岸政府负担中国考察组专家在象期间的住宿和交通费用,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一切方便。
第五条 为顺利实施双方商定的农业合作项目,中国政府将无偿提供试验用的稻谷良种和小农具。
第六条 象牙海岸共和国农村发展部长先生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长先生的邀请将访问中国。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在阿比让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象牙海岸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第一副部长 农村发展部长
郑拓彬 吉尔·洛布埃·瓦里
(签字) (签字)
附件:
中国代表团:
代表团团长、对外经济贸易部第一副部长郑拓彬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象牙海岸大使祝成才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副局长王文东先生,
中国驻象牙海岸大使馆一等商务秘书李会民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处长罗汉林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处长邹运尔先生,
中国驻象牙海岸大使馆二等秘书陆曙东先生,
中国驻象牙海岸大使馆二等商务秘书蔡玲明女士。
象牙海岸代表团:
代表团团长、农村发展部部长吉尔·洛布埃·瓦里先生,
农村发展部办公厅主任迪迪·朗吉先生,
农村发展部办公室主任马塞尔奥居斯特·博内尔先生,
农村发展部专员库珂西·东戈先生,
农村发展部计划、预算、财务和管理监督司司长阿蒙·让·克洛德先生,
农村发展部整治、开发现代化和增品增值司司长库珂科·巴康先生,
农村发展部粮食作物司司长恩德利·布鲁·贝努菲先生,
农村发展部渔业司司长卢克·科菲博士,
热带技术研究所所长雷内·科菲先生,
象牙海岸农业机械中心主任阿塞米安·克莱芒先生,
农村发展部农村培训司副司长吉·威廉姆斯先生,
农产品发展公司商业经理卡马加泰·马马杜先生,
商业部规章和贸易许可司副司长珂·梅尔·弗朗索瓦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