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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区行道树种植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5:2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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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区行道树种植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市区行道树种植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63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行道树是城市绿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种好、养好、管好行道树,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本市自然条件和城市绿化的要求,市区行道树应该着重种植耐烟尘、耐水湿、耐修剪和抗风力强的品种。园林管理部门必须有计划地培育规格合用和质量优良的树苗,力求品种对路,提高行道树树苗的质量。在近期内除继续培育目前生长较好的树种外,并应积极试验培育
其它品种。
第二条 对行道树和公用事业管线的位置,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应该根据下列原则,进行统一安排:
一、新建道路的行道树和各种公用事业管线必须保持适当的间距,地下管线的外缘一般应该距离行道树中心零点七五米以上;如有特殊困难的,至少应该保持零点五米的距离。架空线和行道树一般应该错开三米;不能错开的,架空线高度一般应该不低于八米,高压输电线应不低于九点
五米。
二、行道树的株距,市区为六米,近郊为五米。在现有超高压输电线路下面和离电杆中心三米、离消防龙头一点五米以及道路转角弧线范围内,不种行道树。
三、新设电力、电讯线路,应该尽可能采用地下电缆。现有公用设施进行改建和维修时,应该尽可能加以改造或改进装置。
四、现有行道树位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该在改建和拓宽道路时,适当调整或重新安排,尽可能使行道树和各种公用事业管线等保持适当的间距。
城市建设部门在核发管线执照时,应该和园林管理部门联系,取得一致意见,园林管理部门种植行道树,应该向城市建设部门申请执照。
第三条 行道树的种植应该不误季节,适时进行,并按照下列要求,提高种植质量:
一、新种和补种行道树,市区树干胸径应该在七厘米以上,在主干三米处分叉;近郊树干胸径应该在五厘米以上,在主干二点五米处分叉。
二、在同一条道路上一般应该做到品种统一,规格一致,如果条件上有困难,可以分段安排。
三、新种和补种行道树的树穴应该不小于一立方米;原有土壤不适合树木生长的,应该调换;种植时,应该施加基肥;根部需要带土的树种并应注意挖树的质量。
现有行道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该逐步进行调整。
第四条 对行道树必须按照季节适时修剪整枝,做到树冠圆整,树势均衡,整齐美观,并力求避免树枝接触架空线,在可能条件下,争取保持零点五米至一米的距离。在郊区道路两旁无干扰的地方,应该尽量让行道树向上生长。
行道树和公用设施发生干扰时,公用事业部门应该通知行道树管理部门处理,不得擅自剪枝、移植或砍伐;如遇紧急情况,应该由双方立即派员到现场协商处理。在道路、公用设施和房屋修建施工中涉及行道树时,有关部门应该和园林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切实避免损坏树木。
行道树和架空线发生严重干扰,园林管理部门用正常修剪方法不能解决时,可将树冠开叉,留出空道,使线路畅通。公用事业部门应该加强架空线的防护工作,并尽可能结合改装,提高架空线高度,以减少干扰,确保安全。如果树冠影响路灯照明,除由园林管理部门进行适当修剪外,
供电部门应该有计划地、逐步地将路灯灯臂改装伸长。
第五条 有关管理部门对行道树应该定期松土、加土,尽可能定期施肥,以利树木生长,并积极做好树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对于因虫害侵蚀而造成的树洞,应该及时堵塞,防止树木枯死。在台风季节,应该加强保护工作,事先及早加固,事后修整,减少树木损失。
公用事业部门在管线工程竣工复土时,必须使用好土,不得将三合土、煤渣、石灰、柏油等杂物填入树穴;如原土较少,必须增添新土,以利树木生长。
第六条 对行道树的管理应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适当划分。市区主要道路行道树和重点绿化地段的种植、养护、管理,由市园林管理处成立专业队负责,其它道路的行道树和街头绿化地段,由各区负责。
第七条 严格制止任意砍伐行道树和折树枝、剥树皮、挖取树下泥土、倾倒垃圾等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对破坏行道树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赔偿、补种,或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该教育职工、青少年学生和人民群众爱护树木和绿化地段,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施行的上海市树木绿地保护管理办法,树立保护树木、热爱绿化的良好风气,对于保护树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该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卫星城镇和近郊工业区、郊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的种植、养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63年1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前,为1997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现平稳过渡,进行各项有关准备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由内地和香港的各方面人士和专家组成,其中香港委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后结束工作。




广州市农村接生员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农村接生员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总则:
(一)农村接生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发扬救死扶伤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农村接生员受乡镇政府及村委会领导,在业务上受乡镇卫生院及县妇幼保健院(所)领导。接生员应参加农村卫生协会,服从管理。
(三)农村接生员是农村基层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卫生保健政策的执行者,她们从事的妇幼保健与接生工作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
(四)接生员的基本任务: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负责正常孕妇接生工作,做好优生优育,节育知识宣传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劳动保护及妇幼疾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接种,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指导等。
二、农村接生员的条件:
(一)热爱妇幼卫生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五十岁以下。
(二)区、县卫生局批准的专业学习班学习和经过三个月以上的专业训练,并经区、县卫生局考核(基础理论与临床操作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三)遵守《广州市农村接生员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的要求,做好接生员本职工作。
(四)接生员必须做到“十会”:
1.会产前检查,测量骨盆外径线,量血压,听胎心音,辨别胎位,验小便旦白。
2.会做胎位矫正(胸膝卧位,针炙至阴)。
3.会指导孕期卫生保健。
4.会皮下、肌肉注射,会按照比例配制各种常用的消毒液和使用办法。
5.会做肛门检查子宫口开大情况,掌握正常分娩三程操作规程,严格消毒无菌操作。
6.会鉴别滞产及产前产后大出血、孕毒症等病理体微及时转院。
7.会二度会阴破裂缝合。
8.会产后访视,掌握正常产妇子宫收缩、恶露、会阴伤口愈合情况,并能为新生儿洗澡、换脐、观察新生儿一般情况,指导喂乳及产褥期母婴卫生指导。
9.会填写有关规定的各项登记表格。
10.会婴幼儿计划免疫接种程序及基本知识。
三、农村接生员经济报酬:
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如:
(一)兼做乡村女医生的,按该乡的乡村医生待遇,其接生收入,按一定比例交乡镇卫生院作接生员管理基金。
(二)专职接生员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归已、和上交乡镇卫生院作接生员管理自筹资金解决。
(三)接生包布料、器械、药品更新添置,接生包消毒等,均由接生员自筹资金解决。
(四)接生费、住院费按各乡的经济水平,允许有一定差异。以富裕的乡可多收些,贫困的乡少收些为原则,由各区、县卫生局定。
(五)经济报酬要体现服务时间,难易程序,多劳多得。对接产、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项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四、农村接生员的管理:
由乡镇政府牵头,妇女主任,计划生育干部,乡镇卫生院长,接生员代表等组成接生员管理小组,建立管理制度。
(一)例会制度: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每月(季)召开一次例会,汇报工作,布置任务,学习业务。凡开接生员例会、接生员未经批准无故缺席者罚款。
(二)检查评奖制:每年由管理小组组织一次接生员质量检查,评比、奖励先进。
(三)产包消毒制,严格按照产包装备接生包,定期更换消毒,统一由镇卫生院供应消毒产包,脐包,收回消毒费。
(四)接生员培训考核制: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每年复训一次,每次至少一周,并须考核。建立接生员技术管理档案,凡未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而自行接生者作无牌行医论处。接生员自学或进修,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可参加乡村医生证书考试。
(五)管理基金制:基金来源主要是接生员上缴的管理费、罚款等,基金使用范围包括接生员例会伙食补贴,评奖,参观学习等,具体管理费及奖罚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
(六)登记制度:产前检查,接产、产后访视。孕妇及围产儿、小儿死亡等均要按上级标准列册登记,有案可查,及时上报。用药有登记,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及过期失效,伪劣,变质药品。经济收支有帐目单据。各项记录保存三年以上。
(七)发放出生证制度,由接生员填写出生报告卡,向乡镇卫生院申报,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签发出生证。接生员不得自行印发出生证。违者由区、县卫生局制定行政及经济上的处罚规定给予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广州市农村接生室(妇幼保健室)设置标准要求:
一、房屋设置:要不少于以下房间
诊断室──可与待产室、产体室兼用。
分娩室──内设有洗生消毒处、应有防蝇防麈装备。
二、装备:
(一)产前检查设备:体温表、血压计、听诊器、胎心听筒、骨盆测量器、皮尺、体重计等。
(二)接生设备:产包、产订、缝合器械、吸痰器、氧气袋、照明灯、导尿管、会阴消毒器械、器械柜、台、手套等。
(三)药品:3%碘酒、95%及75%酒精,新洁而灭、过锰酸钾、红汞水、来苏、龙胆紫、肥皂、0.25%氯霉素眼药水、催产素、麦角新碱、洛贝林、可拉明、付肾上腺素、50%葡萄糖注射液、大小注射器等。
(四)消毒设备:高压消毒炉、脸盆、洗手刷、毛巾、浸手缸、长、短便用钳或卵园钳、棉花、纱布、紫光线灯。
(五)尿旦白测定:试剂和用具。
(六)其它设施:冬季取暖、夏季降温、污物处理设施、大胶垫(橡胶或塑料)婴儿保温箱、婴儿磅秤。
三、产包标准:
布类:大产单(双层)3尺×2.7尺 1张
大孔巾(双层)3尺×2.7尺 1张
裤腿(单层)2.5尺×2.7尺 1对
接产巾(单层)2.5尺×2.7尺 1对
隔离衣 10尺1件
纱布 5──7块
脐布卷 2个
器械类 弯盆 1个
血管钳 2把
剪刀 1把
吸痰器 1个
导尿管 1根
消毒棉枝 2根
镊子、持针钳、园针、角针、肠线、丝线、胶手套。
四、接生箱装备:
橡胶布或塑料布垫、口罩、帽子、肥皂、脸盆、洗■刷、便用钳、镊子、外阴消毒器械一套,缝补会阴器械一套、肠线、丝线、血压表、听诊器、胎心筒、导管、肛查指套、大小注射器、婴儿秤、体温表。
消毒产包、橡皮手套。
药物:95%、75%酒精、3%碘酒、新洁而灭、来苏水、催产素、麦角、洛贝林、0.25%氯霉素眼药水、龙胆紫。




198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