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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9:0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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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3]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我部制定了《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我部做好专家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附件: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建设部按不同专业领域组建技术咨询性专家委员会,全称为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科技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部科学技术司内)归口管理专家委员会工作;部科学技术司统一协调专家委员会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办理部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部人事教育司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证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部内有关司局负责组织相关的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分为专业性专家委员会和综合性专家委员会。专业性专家委员会由部内主管业务司局负责提出组建方案。综合性专家委员会由综合性司局提出组建方案。部科学技术司审核有关司局提出的组建方案分别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和部领导审定后统一发布,统一制作证书,并由提出组建方案的司局分别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三)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审查;

  (四)承担部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5—20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本专家委员会成员民主产生。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的设置由专家委员会决定并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司、人事教育司及相关司局备案。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优秀项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五)具体要求和录用程序由科技司商有关业务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建设部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建设部所属机构的相关科技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聘期五年。

  第十六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各专家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家委员会章程,约定产生方式和工作程序等,管理本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应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司、人事教育司及相关司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关于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32号)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01年12月6日颁布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此前已经在我会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将于2002年3月1日起遵照此《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现就《办法》中涉及到的消费者在购买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中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为使消费者充分了解新型产品的特性及其风险,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向客户出具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用非专业语言表述的产品说明书。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详细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不保障的内容等事项,理解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消费者应明确了解该产品哪些利益是保险公司保证的,哪些项目是不保证的,哪些是根据保险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的好坏确定的,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对于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消费者应重点了解该类产品投资收益与投资帐户的关系、投资帐户的情况、对投资帐户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情况、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风险、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和投保人可退还份额等事项。我会要求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帐户的单位价值,投保人可以注意阅读,掌握投资单位价值的变动情况。
对于万能保险产品,消费者应全面了解万能产品的保证利率、费用扣除情况、风险保费扣除情况、死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等的变动情况、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和投保人可退还份额等事项。消费者购买万能保险产品后,还应掌握自己的保单状况,及时缴纳保费,避免因保单现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对于分红保险产品,消费者应了解该产品的保险责任、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等事项,由于各种分红保险的设计有一定差异,分红保险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各有不同,消费者应全面把握分红产品的保障和投资作用,不要将不同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多少作简单、片面的比较,更不能与其他类型的产品收益作比较。
特此公告

中国保监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户,专账核算。
  (二)事前评审的原则。项目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资金预算,项目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方式。
  (三)全过程监督原则。财政、审计和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控制。
  (四)绩效评价原则。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评价,发挥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追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评审
  第四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施工图等编制施工图预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报财政部门或建设项目预决算与合同审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同办)评审。
  参与项目前期估算、概算、招标限价编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再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 项目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的管理方式。经财政部门或合同办、审计部门评审的项目预算或招标限价不得突破。投标报价超出项目预算或招标限价的,作废标处理;对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项目预算或招标限价评审与项目招标可同步进行。在送审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部门或合同办应于21个工作日办结。但在财政部门或合同办评审结论未出具之前,建设单位不得公布、泄漏,不得擅自招标。抢险和应急等工程按照政府确定的意见执行。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执行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结果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后,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逃避《招标投标法》管理为目的,将工程进行人为拆分。项目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及施工建设、监理等技术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依法进行招标发包,公开竞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凡未依法组织招标的,项目资金一律不予拨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事前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原则上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资85%的比例拨付项目预算资金。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附上“工程结算款项待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后清算”的条款。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调整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因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调整、施工图预算调整、施工现场签证等原因造成项目支出增加,需要调整项目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总支出未超项目预算,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的,项目资金在单项工程之间调剂。其中,单项工程支出超出项目预算3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调整;单项工程支出超出项目预算30万元以上的,报财政部门或合同办评审确认后调整。
  (二)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支出未超项目预算,单项工程支出超出项目预算3%以上的,报财政部门或合同办评审确认后调整。
  (三)项目总支出超出项目预算的,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经财政部门或合同办评审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超支预算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变更、终止引起支出预算级次或财务结算关系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务关系划转移交手续,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手续。
  第五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方式,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合同办审核。经财政评审机构或合同办审核的建设项目(工程)决(结)算,其审核结果由建设单位报审计部门备案后,可作为审计结果。
  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财务决算,由审计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结果。
  第十六条 对财政部门或合同办、审计部门出具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决算审查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清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决算后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功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效率、项目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分级实施。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预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优先考虑;对未完成绩效目标、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部门,安排下一年度项目预算从严控制。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决算和对项目(工程)造价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纳入跟踪审计的重点项目,其全过程审计监督工作应由审计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依法依纪查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
  (二)项目资金是否足额落实到位;
  (三)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四)项目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六)应上缴的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其他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各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