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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通知参加诉讼者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史秀永

时间:2024-07-08 16:5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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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5月4日、8月20日、10月1日,武某为郭某出具借条各一张,借款金额分别为116万元、30万元、40万元,共计186万元。之后,武某成立了一家独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位于受诉法院所属辖区某县。郭某提供的证据不仅包括武某为其出具的三张借条原件,还包括加盖武某成立的某独资有限公司公章的三张借条复印件。郭某将某独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经庭前调解未果后,又申请追加武某及其妻子聂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某县法院将追加被告申请送达武某及聂某后,武某及聂某在15日内向某县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性质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其住所地某市法院管辖。某县法院尚未通知武某、聂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武某、聂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应否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武某、聂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当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理由是,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究其性质而言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范畴,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武某、聂某的住所地及借款合同履行地均为某市,故该案应由某市法院管辖,某县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武某、聂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某县法院应当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裁定驳回。理由是,该案的案由应确定为“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是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当事人可以单独就保证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某独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保证合同履行地均为某县,故该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某县法院应对武某、聂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裁定驳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是,保证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该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也可以约定保证人对保证合同有独立的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当事人还可以单独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就本案而言,原告郭某是以加盖某独资有限公司公章的三张借条复印件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其提起诉讼的被告为某独资有限公司而非武某,也非某独资有限公司与武某。因某独资有限公司的公章加盖于三张借条复印件的左侧,并未加盖在三张借条复印件右下角的借款人武某处,虽然三张借条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异,但仍然不能认定某独资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应该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因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由某独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郭某可以单独将某独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2.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者应为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主要为被告。本案中,原告郭某虽然在立案后申请追加武某及其妻子聂某为被告参加诉讼,某县法院也将追加被告申请送达于武某及聂某,但是该院既未作出驳回追加被告申请的裁定,也未书面通知被追加的武某、聂某参加诉讼,故武某与聂某仍然为没有参加进诉讼的案外人,而非本案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既依法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又依法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首先应当依法解决管辖权异议问题,然后才能决定是否追加案件当事人。只有依法确定了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后,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是否追加当事人。具体到本案,在案件的管辖权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某县法院是无权作出是否追加武某、聂某为本案被告的决定,武某与聂某自然也不能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进诉讼来,因此二者没有资格和权利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某县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当然不能支持。

  进言之,假使某县法院依法通知了武某、聂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武某、聂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某县法院也应当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予以裁定驳回。因为,本案的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由保证合同的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郭某将武某与某独资有限公司或者将武某、聂某与某独资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时,武某或武某、聂某主张的管辖权异议才能成立,某县法院才会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因为,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从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确定案由,而不应以从合同即保证合同确定案由;案件的案由被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后,依法应当由借款合同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裁定,以此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管辖权异议。本案被告某独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丧失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笔者认为,虽然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除斥期间,但这并不意味答辩期届满后当事人就不能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对于当事人逾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不做答复,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发现管辖权问题的线索之一,人民法院仍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具体到本案,被告某独资有限公司虽然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其在答辩期届满后仍然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只不过某县法院对其逾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审查和答复的义务,但仍可通过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发现该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并依职权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法院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自然人成立的独资公司与自然人在诉讼活动中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混为一谈。对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自然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由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对独资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独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由独资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保证合同纠纷”,原告郭某可以将某独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因某县法院尚未依法通知武某、聂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武某与聂某仍然是诉争案件的案外人,没有资格和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某县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某独资有限公司虽然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其在答辩期届满后仍然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只不过某县法院对其逾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审查和答复的义务,仍可以通过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这一线索,发现该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并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劳动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已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公司和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政府或行政职能的全民所有制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已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职能,本着精简的原则,制定机构编制定员方案,经公司主管单位审核,按劳动工资管理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公司的机构编制定员方案,经劳动部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必须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编制劳动计划,按照劳动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劳动行政部门,经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超计划增加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劳动计划内招收和聘用职工,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对新招收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必须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六条 公司在核定的编制定员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原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调整,并报送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对公司提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必须商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劳动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生产和经营特点,制定劳动定额和工作规则,建立职工培训和职工考勤、考绩等劳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对做出显著成绩或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公司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办理。对公司经理以及主管部门任命的副经理级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公司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提出建议,按任免权限报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公司职工与公司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跨地区和跨部门调入或调出职工,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的公司工作人员,需要调动时,按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0日

新闻出版署、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财政部


新闻出版署、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15日,新闻出版署、财政部

为了加强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新闻出版署。
附件: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

附: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办法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国营出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其补偿方式,是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
(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出版企业(不含未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正确计提折旧基金,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制度。
(四)国营出版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是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革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注重效果。
(五)凡实行大修理基金按固定资产折旧率一定比例计提的出版企业,今后仍按原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提存率计提大修理基金,不再与折旧率挂钩,或由上级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重新商定计提办法。
二、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械、动力、传导、运输设备及制版、排版、复制、编绘、管理设备;
3、临时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3、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4、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印刷厂和印刷器材生产厂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任务不足20%),其设备均不提折旧。生产任务不足50%,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的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减半提取折旧。不提折旧和减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均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五)由于社会技术发展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效率低,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的不再补提。
三、确定固定资产原值的原则
固定资产原值是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其确定的原则是:
(一)用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册)中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
(二)用专项拨款、专用基金和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为原值;
(三)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赠送设备的原值,应按估价、关税、运费、安装调试费确定;
固定资产的原值确定后,除国家决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以及发现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有错误等情况外,一律不准任意变更。
四、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原则
(一)国营出版企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国营出版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目录》(附后)的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净残值为残值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国营出版企业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固定资产原值的3-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计提基本折旧的方法
国营出版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按照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根据已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计算提取。
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残余价值-消理费用)
-----=-------------------
年折旧额 规定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应按月(或季)提取,计入当月(季)成本。
六、基本折旧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本折旧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机器设备的更新;
2、房屋建筑的重建;
3、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
4、试制新产品措施;
5、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措施;
6、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7、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二)出版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折旧基金可以同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以及大修理基金统筹安排使用,但应分别核算。
七、附 则
(一)为保证正确计提折旧,对在用、不需用、未使用和封存的固定资产,以及外借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核对,要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管理好的单位和有贡献的个人,应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任意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多提或少提折旧,自行扩大折旧基金使用范围,挪用折旧基金,以及盲目购建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应给予批评或处分,必要时给予经济制裁。
(三)本办法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