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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曹凤国

时间:2024-07-01 09:2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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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自由裁量权包含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两大部分,民事执行阶段同样存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规范问题,它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在执行程序中的表现形态。执行程序自由裁量权并非指执行法官有权更改执行名义所确定的内容,而是指执行裁决中和执行实施中面对各种执行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和执行内容过于模糊时进行判断、选择和解释的权力,相对于审判阶段的自由裁量权而言,执行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更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可能,因此,执行程序自由裁量权必须是在法律规范下有序运行,方能发挥其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的作用。


一、横向分权:合理配置裁决权与实施权以分离制衡


我国民事执行领域的执行难和执行乱固然有客观社会信用制度和经济环境的外在因素,而执行权的模糊定位与个案执行权过分集中也是重要的症结所在。规制自由裁量权的首要考量就是分权,按执行程序的阶段特征重新配置执行权力,从而达到能够有效地制衡权力的目的。首先应该实现执行机构的分离,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事项分属不同的执行庭室;其次,执行裁决事项和执行实施事项应该明确区分,分别由不同的法官行使这两类性质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已经对裁决事项和实施事项进行了明确列举和划分,为两权分权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国外执行制度健全国家比较普遍的做法。


二、纵向切割:执行权分段运行机制的构筑和完善


执行过程中执行自由裁量权过于集中是很多问题的根源,打破案件执行过程一人单独行使执行权的现象,必须对执行权进行分割和制约。对执行自由裁量权权力制衡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法院与院外行政机关的制衡,另一种是在法院内部实行分权制衡。执行分段流程机制的构建就是从法院内部,根据案件执行程序的特征从纵向角度,将案件办理的权力分解成若干部分,每名法官就其负责的阶段实施执行权力,执行分段流程制度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改革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它的效果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可,虽然没有明确宣示针对自由裁量权的弊端入手,但本质上是对自由裁量权的纵向性切割,把以前一人行使的权力分化成由若干主体共同行使,减少了权力运用的任意性,这是自由裁量权内部的监督制约。


三、立体规制:打造执行程序三个层次上的权力(权利)互动


尽管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权利性质、运行模式和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差异,但二者都属于司法权范畴之内,必然存在诸多共通属性。审判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规则相对成熟、稳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实务上的可操作性。从审判权与执行权互动的视角对执行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不失为一个可取的思路。


1.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沟通与互动


在传统理念上,大多数执行法官认为合议庭是民事审判程序上的必然存在,与执行程序不相吻合。其实,合议庭的主要功能就是最大限度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证据采纳和法律适用中的任意性,无限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程序走向客观化。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合议制度对执行程序的重要性,在其颁布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执行审查事项应该采取合议制度。执行裁决过程中的合议程序有利于自由裁量权的集体行使,可以摒除权力运用的主观性和恣意性,对每个权力行使的主体形成有效制约。执行合议制度是打破审执长久分离、互不相干的藩篱,借鉴民事审判程序的制度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的新举措。


在执行实施程序中,鉴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如果也同裁决程序一样,实行合议制度必然影响执行的效率,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迅速实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区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规定执行实施事项采用审批制,明确了对执行实施阶段的自由裁量权不同于执行裁决阶段的规制方式。执行实施权由法官行使,也可以由执行人员行使,行使实施权应该经由庭长、主管院长甚至上级法院审批后实行,重大紧急的实施事项,执行实施权行使完毕后,应该报庭长、主管院长或上级法院审批。


2.执行自由裁量权与执行程序监督权的互动


民事执行权的部分行政权属性,必然要求对执行权进行应有的监督,这种监督除了检察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外,在执行机构内部也应该建构常态性的监督程序,很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做法是由执行审查机构对执行实施部门实施程序监督、由审判监督庭对执行审查部门的执行裁决程序进行监督,这样的内部监督模式值得推广,它来源于执行程序自由裁量权与执行监督权的互动视角,为执行自由裁量权运用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规制手段。


3.民事执行权与当事人参与权的互动


我国当前执行模式注重执行权的单向运用与规范,对当事人参与权对执行权的影响和双方互动关注不够。美国、德国等欧美国家,正进行“执行私有化”改革,强化当事人在整个执行程序中的主动性和责任担当,弱化执行权的职权主义行使,尽管这种执行模式不适用我国当下的国情和司法权特征,但加大当事人对执行整个过程的参与力度、深度和广度,对案件执行的效果和执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助益甚大。当事人参与权表现在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情况被告知权、出庭陈述权、意见发表权、建议受尊重权等各项权利。通过当事人参与执行程序,能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及遏制法官行使权力的任意性,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程序保障。执行结果的承受者是当事人,这就决定了程序效果最终承担者的当事人理应比法官享有对执行程序更多的控制权。因此,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理应深度参与执行程序。法官的选择机会向当事人转移的越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相对越小。这样,通过执行权与当事人参与权的二元互动,达成对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合理规制。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

(2010年6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推广和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和工作文明语言,塑造检察队伍良好执法形象。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第四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符合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和民族、宗教及社会风俗习惯。

第五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

第六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包括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询问、讯问、出庭、宣传和群众工作等执法和工作用语。

第七条 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明确告知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取得答复及处理结果的方式、途径,礼貌送别。

第八条 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

第九条 询问用语,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全面细致,告诉联系方式,做到言语得体,态度和蔼。

第十条 讯问用语,应当合法、规范,称谓严肃。应当依法表明身份,明确告知权利义务,讯问案情客观严谨,笔录应当送阅或者宣读。

第十一条 出席法庭用语应当严谨、理性、规范。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尊重法庭、服从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质证,讯问被告人时用语规范、文明。尊重辩护人,答辩合法、礼貌、说理。

第十二条 宣传用语应当准确、生动,富有亲和力、感染力、说服力,诠释法律和检察业务规范严谨、周密,发布检察工作、案件或事件信息客观、真实。

第十三条 群众工作用语应当适应群众工作的特点和变化,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态度亲近平和,表达通俗易懂,让群众听得懂、听得进、听得信服。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的基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按照其业务工作的不同特点、不同需求,制定文明用语基础文本。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当地语言风俗习惯和各岗位、各环节的具体情况,依据基本规范和基础文本,制定具体的文明用语。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避免和防止因不当用语、不良表达使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违反文明用语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批评、训诫或者责令公开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检察文明用语推广使用的监督管理,将文明用语规范纳入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列入考核内容,选择适当场所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基本规范




一、接待用语基本规范

■您好,请坐。

■欢迎您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向检察机关如实反映问题,但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您反映的情况,检察机关会依法处理,结果会向您反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您反映的情况属于xx单位管辖。您递交的材料我们会转给他们,您也可以直接向该单位反映。

■再见,请慢走。

二、电话通讯用语基本规范

■您好,这里是xx人民检察院xx科室,我是xxx。

■请问您有什么事?(或说明去电事由)

■我说清楚了吗?

■请留下联系方式,有需要我们会与您联系。再见。

■对不起,您打错了(即使接听错打电话,也要礼貌回复)。

三、询问用语基本规范

■xxx,我们是xx检察院工作人员xxx、xxx,今天依法向你调查取证,请给予配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故意作伪证、隐匿罪证或者窝藏、包庇他人,应当负法律责任。

■对xx一案(一事),请如实谈谈知道的情况。如果担心安全问题,我们会依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请仔细核对笔录是否与你说的相符,如果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改正;认为笔录没有错误,请逐页签名按指印或者盖章。

■今天先谈到这里。你对今天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以向我们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有关部门反映。

■这是我们的联系电话,如果有什么情况想补充,或者因调查取证工作遇到困难及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再见。

四、讯问用语基本规范

■xxx,我们是xx检察院工作人员xxx、xxx,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

■你可以进行有罪的陈述或者无罪的辩解,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权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你要聘请律师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要求我们回避吗?

■请仔细核对笔录是否和你说的相符,如果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改正;认为笔录没有错误,请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或者盖章。

■今天讯问就到这里。如果你对讯问工作有什么意见,可以向我们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有关部门反映。

五、出庭用语基本规范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向法庭举证,证实指控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该证据是xx公安局(检察院)于x年x月x日在xx地方收集(或提取),主要证明本案xx事实。该证据见xx卷xx页。

■审判长,本案的有关证据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被告人xxx,公诉人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就以下问题)对你进行讯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xxx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要求继续发问。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xxx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人要求传唤同案被告人xxx(或证人xxx)到庭对质。

■审判长,经当庭对质,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请法庭不予采信。

■公诉人提请法庭传证人xxx到庭作证。

■证人(被害人)xxx,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请你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

■审判长,证人xxx当庭陈述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证词不一致,且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请法庭不予采信。

■审判长,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提问方式(或内容)不当(或具有诱导性倾向),请审判长予以制止(或不予采纳)。

■审判长,辩护人刚才……,违反法律规定,请法庭予以制止。

■请辩护人注意……,辩护人刚才……,违反法律规定,请正确行使辩护权。

■公诉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x点,现分别答辩如下。

■审判长,对上一轮答辩的x观点,为了使法庭对此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公诉人特作如下补充发言。

■公诉人对本案有关意见均已作出答辩,答辩意见全部发表完毕。

■鉴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诉人提请法庭休庭,待相关事实查清后再开庭审理。

六、监所检察用语基本规范

■我们是xx人民检察院派驻xx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检察室的工作人员xxx、xxx,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监管执法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请问你的姓名、年龄,在什么时间、因涉嫌(犯)什么罪被关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在被监管期间主要有以下权利和义务。现在向你送达权利义务告知卡。如果监管场所内发生侵犯你合法权益的事情,可以随时向派驻检察官反映。

■你在关押期间(被关押前)是否受到过殴打、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不公正待遇,请你如实讲。对你反映的情况我们负责保密。

■你约见我们,有什么情况需要反映,请讲。

■今天找你谈话,主要是了解有关情况,你要如实回答。

■你对xx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监管执法工作和派驻检察室的监督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欢迎通过检察信箱或者约见我们反映。

■对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认真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调查结果会向你反馈。

■请仔细核对谈话笔录是否与你说的相符,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改正;如果没有错误,请在谈话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或者盖章。



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发函〔2003〕61号

2003年3月5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15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建工学院怀柔分院 北京市
2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 中华社会大学(资源) 北京市教委 民办
3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建筑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更名
4 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建材工业学校
山西省轻工业学校
太原化学工业学校
山西省电子工业学校
山西工业管理学校
太原工贸学校
山西省
5 山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银行学校 山西省
6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太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太原市工业经济学院
太原市城市建设学校 山西省
7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煤炭工业学校 山西省
8 内蒙古财税职业学院 内蒙古财税学校
内蒙古中华会计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9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轻工业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10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呼和浩特教育学院
呼和浩特管理干部学院
呼和浩特职工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11 保险职业学院 中国保险培训中心(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湖南省
12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重庆市万县农业学校
重庆市三峡农业机械学校 重庆市
13 涪陵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市第三水利电力学校
重庆市第三财贸学校
重庆市涪陵农业学校 重庆市
14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云南省司法警官学校 云南省
15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省农业学校
云南省畜牧兽医学校 云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