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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结构性要素标准探析/付士平

时间:2024-06-29 06:4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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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果关系的结构性要素标准探析
           付士平

  内容提要:民商法上的因果关系标准一直被视为不解之法学难题,并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本文从因果关系标准问题的法哲学思考与可行性论证入手,对两大法系各国因果关系标准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后,重新审视了因果关系标准的内在价值构成和因果关系标准的移植与本土化问题,提出了以法哲学、法医司法技术和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开放性的结构性要素新标准。
  主题词:因果关系  结构性要素标准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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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上的因果关系(cusation),直到现在仍一直被中外学者视为不解之法学难题。【1】尽管其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论英美法系侵权法理论,还是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均不持异议。但是,究竟以一个什么样的客观标准,去公正地界定事实及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成立或中断,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争论和近半个世纪的沉寂之后,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批评的那样,“该说的已经说了,不该说的也已经说了”,可因果关系的标准“仍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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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损害赔偿法原理》曾世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加强民商法中因果关系成立与中断标准的研究,探求因果关系确认与排除规则,对完善因果关系理论和公正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对因果关系标准问题的法哲学思考与可行性论证
  对被喻为“法律帝国”的人民法院和一名法官而言,因果关系是一个难以回避而又十分沉重的话题。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法院每年审结的民商法案件中,约有70%以上的案件涉及到因果关系理论的运用和对因果关系的确认。由于因果关系标准的模糊和难以把握,即使是法官竭尽心智,但不当确认和转移法律责任、滥施惩戒的判例仍在所难免。
  因果关系不单是一个民商法上的问题,它还是法哲学的一个重要命题。为求证因果关系的标准,中外多少学者在为之倾到和痴迷之后又为之扼腕叹息,更有多少后来者望而却步,将其视为民商法学之禁区。难道因果关系间就真的没有一个客观公正而又易于把握的一般标准可循么? 
  (一)原因和结果及其联系是可认知的客观实在。因果关系究竟是什么,这是探求因果关系标准前,首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恩格斯早就有过精辟的论述【3】为我们研究民商法上的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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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76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52页。



系打下了坚实的哲学基础。在哲学家看来,因果关系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整个物质世界不断运动变化过程中显现出来的客观的、普遍的、内在的必然联系,是客观事物发展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其中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叫原因(cause),被一个现象引起的现象叫结果(result)【4】。 民商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5】。 正如哲学上因果关系及其发展变化是客观的,并存在一定规律性,可以为人们所认识掌握和利用一样,民商法中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联系同样是客观的、有规律的和可以认知的。
  (二)因果关系标准是对因果关系的规律性认识。说到底,因果关系标准是人们对因果关系发展变化规律的概括和总结。因果关系成立或中断,虽是对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结论性评价,但它实质上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就象超载超过轮胎额定气压致轮胎暴裂一样,因果关系的出现也有一个量的积累和质的改变。当损害行为达到一定限度,就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出现。轮胎的额定气压值和货车的额定运载重量都是安全有效运输作业的最高限度。这个“限度”即引起事物质的改变的量就是因果关系的标准,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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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现代民法学》余能斌、马俊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8页。
  【5】《民法.侵权行为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页。



客观事物内在本质的规律性认识。其一方面是客观的、确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要受事物内在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因果关系标准又是相对的,不确定的。由于认识的局限和个体差异,人们对因果关系标准的认识是有区别的,并且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根据因果关系及其标准的客观性与相对性原理和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实现因果关系标准在主观和客观上的统一不仅可能,而且甚为必要。这是笔者探求因果关系标准的可行性论证,在对因果关系标准问题的法哲学思考后得出的第一个结论。
  (三)两大法系各国已有的研究成果是探求因果关系标准的阶梯。大陆和英美法系各国在民商法研究中,积极吮取刑法中有关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已经对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作了很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英美学者围绕“近因”(proximate cause)理论,相继提出了以“通常足以导致损害发生者”为标准的“相当说”和以直接损害结果为标准的“直接结果说”(the direct consequence theory)以及以“理智之人的预见力”为标准的“预见力说”(the foreseeability theory)等学说。【6】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条件说、充分原因说、盖然性说等理论。这些研究成果虽然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为探求因果关系标准提供了不少的参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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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83页。



  (四)立法上的空白,是规范和统一因果关系标准的极好空间。虽然两大法系各国都主张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除法国民法典对因果关系有所涉足外,各国立法对因果关系及其标准均无具体规定。这一方面是立法和司法的不幸,另一方面又为规范和统一因果关系标准提供了机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采用列举方法,对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首次作了规定【7】,即是对因果关系标准的成功探索和尝试。

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建筑工程交易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在指定地点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投,选择承包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实施监督。
  市建委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交易的管理和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对已立项的建设工程实施项目及施工招标投标登记制度,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
  (二)对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和方案竞投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三)为交易主体发放《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提供服务,并收取进场服务费。
  (四)对违反交易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五条 县级市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管理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设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管理机构,并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易管理,接受市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实施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为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从项目报建到交易主体审核、招标投标、合同造价、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一)国家投资、企业自筹、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其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以及工程发包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包括公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等)施工工程。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和建设监理。
  (三)二级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重要的公共建筑、街景和广场,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设计。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范围外的建设工程,经申请可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在县级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县级市交易中心的范围,按工程项目的权限划分进行管理。


  第八条 进入交易中心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要点、工程设计任务书等有关基础资料,到交易中心进行项目登记。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建设工程项目在具备施工条件后,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承包、建设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报建审核意见书》,到交易中心办理施工招标登记手续。
  (三)建设工程招标审查。按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招标单位的审查、登记手续。
  (四)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发布。项目报建登记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登记表》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信息发布手续。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可到交易中心获取招标信息,选择投标项目。
  (五)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在信息发布后,按建设项目总承包、施工、建设监理等不同类型的招标,选择具有资质条件的企业参加该项工程的投标,其操作程序按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招标的工作细则进行。最后评定中标单位,由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和鉴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依据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投标单位的投标承诺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凭《中标通知书》以及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建设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审查和鉴证手续。
  (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各种收费后,持缴费凭证办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进入交易中心活动和在交易中心设点办公的单位(部门)应接受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建设工程交易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其成交后服务费的收取办法由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交易中心外进行建设项目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承发包交易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办理项目报建登记和施工招标登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服从交易中心管理的,给予警告;屡犯的,可责令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进场进行交易活动。
  (四)不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擅自进入交易中心投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进入交易中心后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按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建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起施行。

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办字〔2004〕20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九日



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经省政府批准,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贸区)由大黑河岛延伸到整个黑河市区(东起二环路,西至黑呼公路出口,南起机场路出口,北至黑龙江沿线,包括大黑河岛)。为了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客商参与互贸区的建设和发展,对在互贸区内进行投资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一律适用24%的所得税税率。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返还给企业。
二、外商投资新办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项目,企业除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返还给企业。
三、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服务业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等公用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第2年至第3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按50%返还给企业。
四、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3年内全额返还给企业。
五、放宽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对能够依法纳税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人民币的,仍可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对于整体兼并或购买国有企业的,对企业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时,可以按该宗地基准地价50%补交出让金;也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实行土地年租金制,租金比现行标准优惠20%。
七、对新上的工业项目用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30%返还;100—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50%返还;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70%返还;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80%返还。
八、具备条件的企业,允许直接向海关自行报关和录单;尚不具备直接报关条件的企业,代理录单的企业录单费由目前的30元人民币/单,降低为20元人民币/单。
九、在互贸区内有固定住所且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中国公民,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十、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期间可以择校。
十一、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指导备案制。外商投资国家允许的项目只审批可研报告(除规划、土地、基本建设等法定审批外)。
十二、中国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俄罗斯公民持有效证件可简化手续,免办签证进入互市贸易区,按暂住外国人口管理,可在互贸区的宾馆或购买、租赁房屋居住,准许居留30天。需延长居留时间或到互贸区以外中国其它地区的,应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俄罗斯公民凭有效证件可自带交通工具,免签证在海关监管下进入互市贸易区,凭本国驾驶证按照中国交通规则自行驾驶,并由本人驾驶出境。
十五、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投资兴办经营性实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记载性登记后可先行开业,1年内可免办各种手续,免交各种费用,1年期满办理正式登记注册手续。
十六、支持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开展除中国法律明令禁止项目之外的商务、劳务活动,并赋予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俄罗斯公民携带进入互贸区进行交换的商品,不受数量和金额限制,应接受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十八、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购买的商品,可随身携带出境,也可由有关部门托运出境。但必须由本人或代理部门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
十九、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进行交易时,可使用卢布、人民币和其它可兑换的货币。
二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