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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新农村建设/孙小为

时间:2024-05-25 22:08: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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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新农村建设
——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活动调研报告

□孙小为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是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召开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回顾总结了30年来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和政策措施,科学回答了当前“三农”工作亟待破解的突出问题和农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是我们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按照各级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我院由主要领导带队,抽调6人组成2个检察官宣讲团驻村开展宣讲活动。通过5天时间形式多样的驻村宣讲,征求意见,协助“两委”共谋思路,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富民、惠民政策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树立了检察机关服务“三农”的良好形象。具体情况如下:
一 所驻村基本情况
高家镇赵家崖村现有人口161户,610人,分三个村民小组,耕地面积946亩。主要以农业为主,村上没有企业。全村劳力400人左右,劳务输出220人左右,大多在市区临时从事粉刷、铆焊工作。截至2007年底,人均收入2930元,主要为劳务输出和征地收入。
村党支部3人,村委会6人,党员21人,村民代表15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机构健全。
二 主要做法与取得的效果
在这次宣讲活动中,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扎实地搞好宣讲精神,征求意见,共谋发展,解决问题等关键环节工作,使宣讲活动落到实处,全会精神深入人心。
1、认真领会精神,周密部署安排。我院党组一班人以身作则,做到“三个带头”。一是低头学深学透,熟练掌握这次全会精神。通过写体会文章,记学习笔记,强化学习效果。二是带头驻村下乡,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小为,副检察长刘亚琴,政工科长倪国营三名党组成员与四民干警组成检察官宣讲团,自带行李,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按标准付食宿费,充分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三是带头宣讲。驻村领导分别在“两委”扩大会和党员及村民代表大会上传达了上级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农民增收,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等群众关注的“三农”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2、丰富宣讲形式,增强实效性。宣讲组集思广益,丰富学教形式,使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先后采用集中学习,张贴标语,发放资料,办黑板报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同时利用晚上时间给群众放映电影,使宣讲活动形式多样,寓教与乐。
3、了解村上情况,为发展谋思路。宣讲组刚到村上便与村“两委”班子成员促膝交谈,详细了解村情村貌,问计与民,问政与民,上山下乡实地调查,寻找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好路子。帮助村上理清发展思路,谋划经济发展。先后提出兴办集体企业,发展果木蔬菜经济作物,畜牧养殖等多条致富建议。目前村“两委”正在与村民商议致富之路。
4、深入农户家中,走访征求意见。宣讲组将征求农户意见和建议作为这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 所在的三个小组农户进行走访,征求意见和建议24条,经梳理归纳总结为5条:一是增加致富项目,兴办村上企业,发展果木等经济作物;二是改善山地农田水利设施,提高生产产量;三是修缮村组道路,方便群众生产出行;四是尽快实行农村养老保险,使老有所养;五是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当降低门槛费。
5、认真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宣讲组坚持群众路线,体察民情,体验民生,体会民意。在认真调查研究基础上,以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为目的,力能所及的帮助解决制约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及生产生活困难等问题。赵家崖村的低保户梁桂英和赵根祥两户生活困难。我院了解情况后,检察长亲自送去米、面、油、等慰问品,帮其共渡难关。还慰问看望了抗美援朝参战老党员王银海,送去慰问品和党和政府的关心。一组村民赵利军灾后重建宅基地问题一直未落实。宣讲组了解后与乡镇有关部门联系,为其划批了宅基地。宣讲组还充分发挥法律知识的作用,为村民2起民事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咨询。
经过宣讲活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人心,党的富民政策家喻户晓。村民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原来贪图安逸,固步自封,现在对党的农村改革发展思路充满信心,勤劳致富的热情高涨,已初步形成干事创业之风,蓬勃发展之势,为农村的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 今后工作的几点措施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们承担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职责。今后我院将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党和政府的农村工作保驾护航。
一是继续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学习、开展讨论、理论研讨等方式使全体干警吃透领会全会精神,并做好宣讲工作,使党的政策普遍深入人心。
二是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农村稳定,要严肃查处农民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处征地、补偿、灾后重建中的职务犯罪。严厉打击涉农犯罪活动,特别是危害农村环境资源。危害农民切身利益的“两抢一盗”、黑恶势力犯罪以及破坏农业设施等制约新农村建设的刑事犯罪活动。
三是强化涉农法律监督和司法保护,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依法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做好息诉罢访,涉检实现“零上访”,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四是创新工作方式,探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新措施。动员全院各内设机构,结合各自业务工作特点,制定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措施,建立健全服务新农村建设长效机制。

(作者系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滁政办〔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办事公正,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重视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五)善于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敢于坚持原则,能够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建议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查,确定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人选;
  (四)推荐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印发聘任通知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各种监督渠道了解全市行政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和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情况;
  (二)及时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活动的检举、投诉情况,以及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与、协助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托,专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
  (五)办理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会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四)遵守有关工作制度,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保守国家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与本届政府届期相同,可以连聘连任;续聘的,按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一)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了解、反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所在单位通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1996]191号


关于转发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人事局制定的《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各类在职人员,重点是中青年技术业务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宽,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坚持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适当超前的原则,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根据本行业(系统)和本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生产)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所学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与超前性。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最新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把握本专业发展动向和趋势,逐步成为本专业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业务(技术)工作,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补充更新相关学科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成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岗位补缺培训,提高知识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岗位适应能力。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主要运用所学的专业和技术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在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得到提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都要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努力学习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从事涉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高外语口语能力。

第六条 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及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可采取短期培训、进修、研修、举办讲座或学术会议,参加各种形式的成人教学,有条件的还可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及出国考察、进修等。

第七条 继续教育原则上以业余自学为主,但脱产学习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脱产学习时间既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周密计划、认真组织,确保落实。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当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犯或连续三年继续教育时间未得到安排,可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单位应及时予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安排,充分利用继续教育的机会,努力提高自己。对无故拒不参加继续教育,业务、专业水平不能适应现岗位者,本单位有权予以调整。

第十条 从一九九七年开始,把继续教育的时间列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资格条件。对未达到规定时间的,应限期补足,否则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管理和制度

第十一条 全市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县(区)人事部门是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督促、检查规划及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继续教育的先进经验,对面上的继续教育予以指导和服务;负责做好地区性继续教育的重要协调工作。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科委、科协等是继续教育的协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人事部门做好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市、县各主管部门是本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的统一管理,制定本系统继续教育计划,并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是继续教育的直接管理者和组织者。其主要职责是,具体安排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了解、检查继续教育的质量和受教育者的表现,及时做好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继续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第十二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各单位应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入《继续教育登记卡》,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确保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可在业务费中列支,企业在教育经费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年终考核时,继续教育经费可以视同实现利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市各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