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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向费老学习什么?/杨涛

时间:2024-05-15 18:44: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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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向费老学习什么?
杨 涛

著名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社会活动家、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费孝通同志,因病于2005年4月24日22时38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5岁。(《新京报》4月26日)
费孝通逝世的消息一传开,北大校园BBS截至25日晚10点多,悼念费孝通的帖子已经有300个,列“十大热门话题第一名”。 作为一名社会学、人类学家,他的贡献是卓越的,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也是极其丰富的。他的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江村经济》,被认为是社会人类学实地调查的一个里程碑,成为欧洲人类学学生的必读参考书。20世纪80年代初,他率先提出“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和针对不同形态的经济区域进行类型研究的方法。1981年,费孝通获得英国皇家人类学会授予的人类学界的最高奖──赫胥黎奖。
但是,在我看来,费孝通留给我们更难能可贵的精神财富是他的严谨的治学精神和他坚持真理的勇气。
坚持田野调查,经过自己的实地考察和亲身感受,获取第一手的资料,从这些可靠的数据和资料中得出自己独特的判断,这是费孝通的治学一贯作风。社会学有两种研究方式:一种运用资料进行分析,一种是在实地调查,费孝通选择后者,即便是担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后也不例外。费的学生邱泽奇说:费孝通到了地方,地方非要招待,费很为难。实在去不了现场,费才会让学生代替去。“我们永远做不到这一点。”那本让费孝通获得世界级荣誉的《江村经济》,其之所以能把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从“异域”转向了“本土”,从“原始文化”转向了“经济生活”,正是费孝通从街巷里串门访户、走田头、进工厂、坐航船、观商埠中获得第一手的资料,从而建立在这基础上完成了思想飞越。
敢于挑战权威和流行观点,坚信自己亲身考察所得的结论,敢于坚持真理,这是费孝通治学的又一风格。1957年,费孝通在《重访江村》中对当时提出的“农业四十条”提出了质疑,因此被指责为“恶毒攻击政府忽视副业生产”。上个世纪80年代,费孝通的乡村工业的观点又引发了激烈交锋,他继续沿用了他的老方法———摆事实、算细账,坚持自己的看法。
在我们今天的年代,在社会科学的学术界,我们不乏学者、专家,我们的学术著作呈爆炸式地增长,各种学术观点、论述满天飞。可是,透过这“繁荣”的学术背后,我们却看到了无数的泡沫,学者们并不真正潜心于调查研究了,他们追求学术数量和观点的新颖、奇特,他们的许多结论往往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中:他们不喜欢用事实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热衷于天马行空的纯粹思辨;他们往往只是引述西方某些经典著作论证自己的观点,却很少调查当下中国发生了什么;他们就是利用资料引证自己的观点,往往也是仅仅引用报纸和他人著作的二手资料,或者对自己遇到的个案当作普遍现象,很少进行艰苦的田野考察,系统地调查事物的发生和发展;他们往往带着自己的观点寻找个别有利于自己的事例,却很少从调查中来得出自己的结论。因此,我们的学术也许越是“繁荣”,问题却是越多,因为不恰实际的研究给我们解决问题带来更多干扰。此外,在学术界内,一些人的观点紧跟形势而走,领导人喜欢什么,就讲什么,根本就没有独立追求真理的学术品格;而一些人又总是在没有事实依据情形下,固执已见,不肯和不愿承认真理。学术品格的缺失,更让我们的学术往往建立在海滩上。
毛泽东同志早就谆谆告诫我们:“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古罗马的贺拉斯说:“真理和美好是我所研究和追求的东西,我将自己的一切都倾注于这一追求之中。”是的,追求真理的道路是崎岖的,学术研究其实是很艰辛的,费孝通坚持实地考察的严谨治学精神和坚持真理的勇气,永远值得后来者景仰和终生学习。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tao1991@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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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4〕41号)和《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及《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充分调动国有、民营和社会力量,利用数字技术,开拓中小城市电影市场,促进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扩大国产电影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探索中小城市电影市场发展的新路子,现就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探索国产影片发行放映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高新技术和市场运作手段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国产影片的市场占有率,从而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二、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以资产联结或签约数字影院(厅)的形式组建,鼓励国有、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参股、投资等方式参与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三、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并须在三年内吸收院线内股东资金或院线外社会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数字电影院、影厅的新建、改造;跨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须有15家(含)以上资本联结或签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30个(含)以上数字电影厅;省内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须有10家(含)以上资本联结或签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20个(含)以上数字电影厅。各院线公司要实行企业化、现代化经营管理,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鼓励院线公司公平竞争,在竞争中推动中小城市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四、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所使用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应符合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数字放映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4〕1036号)和《数字影院(中档)放映系统技术要求》(广发〔2007〕75号),经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技术检测通过后,报总局科技司审核发放设备认定证书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
  五、拥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县级(含)以上城市的专业电影院和有固定放映场所、具备售票放映条件的其它放映单位,均有资格加入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进行数字化改造。
  各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充分利用学校、工会礼堂、俱乐部、音像厅等现有的社会资源进行数字化改造。新建的专业数字电影院,须取得所在地的电影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六、组建跨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审批,组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
  申请单位须向批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成立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报告;
  (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核准院线公司的名称;
  (三)以资产联结组建的院线公司要出示资产证明;以签约形式组建的院线公司要有签约协议;
  (四)加入院线公司影院的资产证明、债权债务证明、工商登记复印件、银幕数量。
  七、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以放映国产影片为主,所放映的数字影片均须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国产影片的年放映时间和影片数量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和影片数量总和的三分之二,以满足城镇广大观众的观影需求。
  八、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为国产影片增加了发行放映渠道,拥有国产影片版权的单位要积极支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发展,向院线公司推荐、发行国产影片。院线公司要认真组织国产影片片源,做好国产数字影片的发行放映工作。
  鼓励影片在城市主流院线和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同步上映。影片版权、发行权拥有者可以依托或委托总局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的数字技术平台,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提供节目。
  九、依据《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字〔2004〕2号)的规定,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所属影院可享受三年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具体申报程序按照上述《通知》要求执行。
  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严格遵守《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加强行业自律,诚实守信、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制定院线管理、经营、培训等各项制度,按照总局有关电影统计的规定做好电影统计工作。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纳入“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办法”范围,进行年检、考核,对发行放映国产影片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批评,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作为数字公共节目服务平台,要积极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提供数字电影节目制作、推介、订购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对进入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按照《电影数字放映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4〕1036号)及《数字影院(中档)放映系统技术要求》(广发〔2007〕75号)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产品化检测。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21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云政发[2007]1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2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02)。
第四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足);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3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第五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情况。每半年组织对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考核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采取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条 每年7月底前,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州(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次年3月底前,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州(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州(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
(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污染减排项目和淘汰后产能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行政区域内发生3起以建设项目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未批擅自投入生产、超过试生产期限久拖不验造成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违法偷排、直排及其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现3起以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标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限额或超总量排污的;
(五)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不落实,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无故不运行或已建成的火电厂脱硫设施无故停运的;
(六)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七)行政区域内发现“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没有及时组织取缔的:
(八)行政区域内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
第九条 建立污染减排考核奖励与问责制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入政绩、年度考核以及国有企业负责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州(市),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并加大省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
第十二条 对污染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州(市)和企业实施“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期间,一律暂停所有工业类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及信贷审批。
第十三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不得晋升工资和行政职务;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予以降级,对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奖励、扣减当年绩效年薪。
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年度考核不称职追究责任。
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下达污染减排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企业享受的税费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一律关停。
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环保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最高处以l00万元罚款;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企业,要研究制定按日计罚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