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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2 02:2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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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8月28日以粤交基〔2012〕1011号发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规范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促进高速公路材料供应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材料供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材料供应企业在本省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材料供应企业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参与本省高速公路建设材料供应的水泥、钢筋、钢绞线、沥青的材料生产企业或经销代理商、供应商。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上级管理单位和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组织对材料供应企业在本省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

  (1)本省在建高速公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的材料供应企业,其中:水泥类标段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钢筋、钢绞线、沥青类合同金额分别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材料供应企业。

  (2)不在上述第(1)条从业项目之内,但自愿参加评价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的材料供应企业。

  3.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

  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参加地方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的材料供应企业的高速公路材料供应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参加地方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的企业材料供应行为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3.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单位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本单位所辖高速公路中参与信用评价的材料供应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负责督促、指导项目法人按照评价权限对参与信用评价企业的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进行记录、评价及对项目法人的评价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项目法人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材料供应企业及时填报《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表》,并对其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过程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

  第五条 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材料供应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高速公路材料供应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评价期内,材料供应企业若因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受到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在有效期内,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主管单位表彰的材料供应企业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六条 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广东省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材料供应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七条 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在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周期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八条 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自评工作参与广东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材料供应企业对其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广东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材料供应企业,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招标工作,应当及时上报投标企业投标行为情况报告,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材料供应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2.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材料供应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3.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材料供应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记录及其他材料对材料供应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审核工作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对参与其所属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级综合评价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材料企业的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广东省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

  (一)AA级条件:

  1、评价分数X≥95分;

  2、有三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材料供应合同工作量完成50%以上。

  (2)高速公路材料供应水泥类、钢筋、钢绞线、沥青类合同金额累计达3亿元、5亿元、2亿元、4亿元以上的材料供应企业。

  评价结论:信用好。

  (二)A级条件:

  1、评价分数X≥85分;

  2、有二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且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开工半年以上,且材料供应合同工作量完成50%以上。

  (2)高速公路材料供应水泥类、钢筋、钢绞线、沥青类合同金额累计达2亿元、3.5亿元、1.5亿元、3亿元以上的材料供应企业。

  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三)B级条件:X≥75分。

  评价结论: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X<75分。

  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五)D级:X<60分。

  评价结论:信用差。

  第十条 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材料供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

  (二)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三)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或未履行完合同内容被清退出场的;

  (四)由于材料供应企业的主要责任,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拖欠材料生产厂家货款被厂家中止供货的;或拖欠工人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材料供应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供应能力或生产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材料供应企业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时,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其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材料供应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好的材料供应企业,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材料供应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企业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将管辖范围内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相关企业的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材料供应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材料供应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材料供应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 材料供应企业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录入指定的信息数据库,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

  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

  第十九条 材料供应企业在评价工作规定时间截止前,发现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在截至时间前可申请补报。

  第二十条 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企业材料供应行为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按季度进行核查评分,实行动态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季度动态信用核查评分结果将作为评价期内的信用评价依据。应如实、客观、公正对材料供应企业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第二十一条 材料供应企业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材料供应行为中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企业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2.广东省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投标行为)〕,此略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非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主要是规定了第三人制度、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制度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其中第三人制度属于一种事前救济,案外人异议制度和案外人再审制度则是一种事后救济。去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制度,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非基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法院基于本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出裁判后,由于受到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从而为其提供一种事后救济。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适用程序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的救济程序,对原判的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产生影响,必须在注重维护第三人权益和司法权威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1.立案阶段。

一般民事诉讼立案需具备四个条件:适格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主管和管辖必须正确,而且此阶段的审查只是一种形式的审查,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必须立案,依照现阶段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流程的设置,此阶段都是由立案庭审查处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比较严谨,除了证明符合立案条件之外,应该对于原裁判文书确有错误之处提出证明,而依照审判流程设置的程序来看,往往会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再审。程序设置的不合理,往往会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都是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一种程序设置。因此,建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立案阶段的程序应当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设置,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该审查也应采实质审查的原则,即一方面第三人要证明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另一方面提供足够的证据达到让法院对其原来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防止第三人撤销之诉演变成一种恶意诉讼,背离该程序的设置目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立案受理后,本诉的裁判文书的执行是否应中止?笔者认为,为了防止本诉当事人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从而达到阻碍执行、转移财产的目的,不应停止本诉的执行。当然,若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法院应该予以继续执行。

2.审理阶段。

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依照现行的法院管理流程设置,笔者倾向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流程的设置,由负责再审的部门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应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然,第三人撤销之诉毕竟采用的是一审普通程序,只要符合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的案件,合议庭应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这是一审程序的特点,也是司法民主和司法透明的必然要求。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的救济程序,必然要遵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等基本原则,也就是撤销之诉应该采用有限审查原则,只应就当事人申请撤销的部分来审理,而不必要采用全面审查原则,对于整个民事争议的处理是否正确进行处理,但若第三人申请撤销的部分和本诉密不可分,只能是撤销全部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当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和本诉相互独立时,发现本诉错误,该如何处理。笔者倾向于仍然只是对第三人申请撤销的部分进行审理。如果本诉中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抑或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可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完毕后,另行由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会讨论后作出是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决定。

3.裁判阶段。

针对第三人的请求,应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全部驳回诉讼请求。但该以何种形式作出裁判,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格式规范来看,撤销本诉的判决、调解、裁定均是以判决的形式全部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或者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范围系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这就会出现以判决的形式撤销裁定书、调解书的情形。但是反观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中裁判部分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即对于判决的撤销应使用判决,对于裁定的撤销应适用裁定,判决是法院对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审查后作出的一种裁判,而裁定是为解决民事诉讼中的一些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适用的一种文书形式,以实体判决来撤销程序上的裁定似有不适。另外,笔者认为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原则上也应该提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应该仅有合议庭的评议。

4.撤销之诉的效力。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类似再审程序一审终审还是和一审普通程序一样,具有可上诉性,依照第三人撤销之诉采取的一审普通程序,其意见应该是认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上诉性。其法理依据在于该诉讼对于第三人属于第一次司法救济,不应该限制其上诉的权利。由此产生另外一个问题,本诉的当事人是否也具有上诉的权利。有观点认为,本诉的当事人在原审判决作出后,不管其是否出于虚假诉讼的目的,均已经放弃上诉的权利,基于此种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不应该再一次赋予上诉权利。也有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本诉当事人也是属于新的诉讼,基于民事诉讼双方的权利平等的原则,也应该赋予其上诉的权利。笔者认为,本诉当事人上诉的前提是审理撤销之诉的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请求,此时,可以初步认定当事人具有通过恶意诉讼或者虚假诉讼,侵害到第三人的利益的恶意,不应该再赋予其上诉的权利,否则,将导致纠纷无止无休,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再审竞合时的处理

  首先,应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位置,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总则中,而非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其存在自身独立的程序价值,独立于各类程序,可以视为和再审程序相互平行的一种救济制度,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具有上诉审和再审两种程序的特点,有限审查、部分终审和应以判决、裁定的形式撤销原判决、裁定等二审程序的重要特点;但同时在立案阶段应该采严格审查原则,有需要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等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特点。

在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独立的程序价值意义后,对于其竞合时的处理,则可以迎刃而解。笔者认为,在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对于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可以主张撤销之诉,也可以作为案外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选择权在于第三人,这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的,但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要保障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同时,为了避免第三人(案外人)权利的滥用,应该明确,无论是第三人(案外人)依据其意志选择后抑或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程序选择后,都不应该准许其具有变更的权利。

若第三人(案外人)未同时提起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再审,当某一程序终结后,其基于相同理由或者不同理由是否可以再一次主张另一种救济程序?笔者认为,若第三人基于某一事实或者理由申请撤销之诉,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若基于相同的事实理由在其后主张案外人申请再审,法院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且是终审裁定,不再享有对裁定不予受理的上诉权利。但若基于不同的事实或者理由又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基于上面的分析,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不存在先后的程序选择也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程序,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均是一种有限审查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或者变更审查范围。基于此,如果第三人(案外人)基于不同的事实和理由,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请求,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后,第三人(案外人)在执行的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关键是看第三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相同。若基于不同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应该予以处理,基于程序设置目的不同,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异议在程序设置上和审查处理的不同,法院应该受理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可以先后主张两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或者案外人申请再审?笔者认为,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二次提起的,法院均不应该予以处理,否则,第三人(案外人)有违法利用救济权利之嫌,损害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而如此主张权利救济本身就难逃恶意诉讼之嫌。


(作者单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水利部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38号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干流水量统一调度,合理配置黑河流域水资源,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流域的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称三省区)和东风场区的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黑河干流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东风场区主要领导以及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落实所辖范围内实施水量调度的责任,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名单应当逐级上报,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汇总上报水利部,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在黑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以及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授予的权限办理。
  第七条 黑河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三省区和东风场区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黑河流域取水,不得用于扩大农田灌溉面积。
  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按照黑河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要求,负责黑河流域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批准的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利部批准的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是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东风场区、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必须执行。
  第九条 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由黑河流域管理局商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编制,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水利部批准。
  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三省区和东风场区用水计划建议、水库和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莺落峡水文断面年度预测来水量,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编制。
  第十条 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按照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调度,实行年度断面水量控制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逐月滚动修正。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11月11日至次年11月10日。其中,当年11月1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般调度期,7月1日至11月10日为关键调度期。
  第十二条 在一般调度期,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及控制断面下泄水量的要求,合理安排各时段取水计划,必要时应采取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或者限制取水等措施。
  第十三条 关键调度期月水量调度方案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依据水利部批准的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在本调度年度前期莺落峡、正义峡水文断面实测水量和后期莺落峡水文断面预测来水的基础上,商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制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上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决定,并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报水利部备案。
  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当于每月5日前下达当月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四条 在关键调度期,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于每月2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上月用水情况及当月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 关键调度期水量调度,由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根据月水量调度方案,采取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或者限制取水等措施,保证各控制断面当月下泄水量指标的落实。
  黑河流域管理局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水电站蓄水量和用水等情况,可以对已下达的月水量调度方案作出调整,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第十六条 当莺落峡水文断面流量超过150立方米每秒时,实施洪水期水量调度。
  洪水期水量调度,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下达实时调度指令,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采取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或者限制取水等措施,负责组织实施所辖范围的水量调度。
  第十七条 流域内有关地区出现危及城乡生活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形或者预测年度正义峡水文断面少下泄水量可能超过年度水量调度方案中确定的控制指标的5%时,可以按照黑河干流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实施应急水量调度。
  应急水量调度,由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省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和黑河流域管理局下达的实时调度指令,负责实施所辖范围内的应急水量调度,黑河流域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应急水量调度采用日调节的调度措施,优先保障生活用水,严格控制其他用水。
  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期间,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每日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取(退)水量、水库和水电站蓄水量、坝前水位及进(出)库流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黑河干流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会同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编制,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水利部批准。
  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黑河干流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黑河流域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实施应急水量调度需要动用水库、水电站死库容的,由黑河流域管理局商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制定方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并报水利部批准后,由有关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量统一调度的要求,对所辖范围内的水库、水电站实施调度,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必须服从;黑河流域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水库、水电站,由黑河流域管理局实施调度。必要时,黑河流域管理局可以对有关省、自治区所辖范围内的水库、水电站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安排发电、供水计划。
  实施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期间,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每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水库、水电站蓄水量、坝前水位及进(出)库流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分别以莺落峡、正义峡水文断面作为进入中游、下游的控制断面。在实际调度中,正义峡水文断面年度少下泄水量的误差不得超过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的5%。
  甘肃省人民政府负责确保正义峡水文断面年度下泄水量,并确保下游鼎新灌区不超指标取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合理安排管辖范围内的用水,确保输水到黑河下游东居延海,并用于生态用水;东风场区负责确保不超指标取水。
  第二十二条 黑河干流控制性水文断面的水文监测由所在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机构承担;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协助监测并负责监督,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报送黑河流域管理局。
  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落实水文监测和监督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实施情况的总结;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总结。
  第二十四条 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通报上月水量调度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通报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实行分级督查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督查制度。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全线闭口、集中下泄和应急水量调度期间,应当派出督查组,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水库和水电站蓄泄水情况等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或者驻守监督检查;必要时,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会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黑河干流重要取(退)水口及水库、水电站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重要水文控制断面下泄水量未达到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的要求,或者区域取用水量超过年度水量调度方案要求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对相关省、自治区或者单位予以通报。
  实际取用水量超出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的,扣减该省、自治区或者单位下一调度年度取用水量指标;影响水量调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暂停审批该省、自治区或者单位下一调度年度在黑河干流新增取水工程项目。
  实际取用水量超出月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对全年水量调度造成影响的,视情节扣减该省、自治区或者单位下一调度年度取用水量指标。
  正义峡水文断面下泄水量连续3年达不到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时,应当暂停审批相关省在黑河干流新增取水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及实施方案、实时调度指令的;
  (二)水库、水电站下泄流量和水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虚假填报或者篡改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用水计划建议、水库和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及实施情况数据或者年度水量调度情况等资料,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编制水量调度方案的;
  (二)不及时下达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三)不编制或者不及时审查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及实施方案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二)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
  第三十一条 在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文书格式及要求,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黑河干流水量调度中,涉及防洪、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和水文等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是指在一定时段内,关闭中游地区的所有取水口门,集中向下游地区输水的调度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4日水利部发布的《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暂行办法》(水资源〔200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