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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3:4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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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库[201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地区间援助资金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现就《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设相关会计科目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收入类增设“地区间援助收入”会计科目

  “地区间援助收入”科目编码为413。

  本科目核算受援方政府财政部门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部门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

  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部门转来的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收到的地区间援助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援助地区及管理需要设置相应明细账。

  二、在支出类增设“地区间援助支出”会计科目

  “地区间援助支出”科目编码为513。

  本科目核算援助方政府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财政部门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支出。

  发生地区间援助资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当年发生的地区间援助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受援地区及管理需要设置相应明细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12年11月7日






关于印发《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本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我局在《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和《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文附“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本”范本,请按规定格式和内容要求自行印制。从2001年4月1日起,各单位科研实验记录应统一使用新的记录本。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保证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中医药科研实验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中医药科研实验室,是指从事中医药研究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药学等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

第四条 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合格的技术人员。每个实验室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

第五条 实验室的主任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能够承担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完成中医药科研所需要的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

(二)了解中医药的基础知识,掌握必要的实验技术;

(三)熟练掌握本实验室有关标准操作规范;

(四)具备严格的科学作风和工作态度,能及时、准确和清楚地做实验观察记录。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提供实验室建设及其运行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 实验室的面积应当满足实验研究工作的需要,并不得少于40平方米。实验区与普通工作区应当严格分开,在实验区不得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对实验室的温度、湿度、噪音应当有一定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具有合格的动物实验环境及其设施。

第十条 实验室或所在单位应当具有与研究方向配套的系统、完备的专用或共享仪器设备。专用仪器设备总值不得低于15万元。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仪器设备的档案,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仪器设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清洗、维护、测试和校正。计量仪器管理要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仪器设备的基本维护、保养工作能够在本实验室内完成,正常工作的仪器达80%以上。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测试、校正及故障处理,应当有详细记录。

(四)制定仪器使用的标准操作规范,并摆放在方便查阅和使用的地方。

第十一条 实验室试剂的购买、保管应当有专人负责,使用应有记录。对有毒、有害物品的保存及其废弃物的处理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验技术标准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中医药实验技术标准操作规范。中医药实验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技术的名称;

(二)实验目的;

(三)药品和试剂(名称、缩写名、厂家、纯度、浓度、代码等);

(四)仪器设备与材料(名称、型号、产地、规格等);

(五)实验对象(基本属性、选择标准);

(六)实验环境(温度、湿度等);

(七)操作步骤(溶液配制方法、操作流程及具体注意事项等);

(八)实验结果及评价(观察指标、典型结果、技术特点、适用范围等);

(九)注意事项:

(十)制定人、负责人、审定人;

(十一)制定时间、资料保存地点。

第十三条 中医药实验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的修改,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标准操作规范的正本和副本及有关变更情况应当记入档案保存。

第五章 实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工作开展前,课题负责人应当制定书面实验方案。书面实验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方案的名称;

(二)实验目的:

(三)实验负责人姓名;

(四)实验对象的基本属性和选择标准:

(五)实验用试剂种类、规格、级别、来源及实验用溶液的配制方法;

(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

(七)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以及选择理由;

(八)观察指标的检测频率和方法;

(九)数据统计处理方法;

(十)结果分析与讨论;

(十一)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及保密要点。

第十六条 实验工作应当在课题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并严格遵守实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范。实验过程中不论出现什么现象,都要如实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如需修改实验方案,须经课题负责人批准。实验方案修改的内容、理由应当记入档案,并与原实验方案一起保存。

第十八条 实验过程中,数据的记录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第六章 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有关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制度;

(二)实验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管理制度;

(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四)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五)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六)技术资料保管制度;

(七)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制度;

(八)动物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提高中医药科研实验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中医药科研实验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实验记录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第四条 实验记录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实验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验名称:每项实验开始前应当注明实验名称。

(二)实验方案:每项实验的首页应当有一份详细的实验方案。

(三)实验时间:每次实验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和时间。

(四)实验材料:受试样品和对照样品的来源,实验对象的基本属性;实验材料的来源和编号;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主要试剂的生产厂家、规格和生产批号;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置时间和保存条件等。

(五)实验环境: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光照、通风、温度及湿度等)。

(六)实验方法:常规实验方法应当在首次实验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和操作细节。

(七)实验过程:应当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到的现象、影响因素等。

(八)实验结果:准确记录观察指标的数据变化。

(九)结果分析:每项实验结束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明确的文字小结。

(十)实验人员:应当记录所有参加实验研究的人员。

第六条 实验记录用纸统一使用实验记录本。实验记录本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要求的格式印制。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的图表和数据资料,临床研究中的检验报告书、体检表、知情同意书等应当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的相应位置上。实验记录本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错页或挖补。

第七条 实验记录的书写应当用字规范,字迹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验记录本应当竖用横写,只能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二)常用的英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当符合规范并已在出版界得到认可,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当注明其外文名称。

(三)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满足实验要求。

第八条 实验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以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第九条 选用的实验图片、照片应粘贴在实验记录的相应位置上,其余照片保存在专门相册中,底片装在统一制作的底片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用热敏纸打印的实验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

第十条 实验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第十一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当由实验者在记录后签名,实验室质控人员审核签字。实验室主任或上一级研究人员要定期检查实验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每项实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按归档要求将实验记录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9日国中医药发〖2001〗13号文)


关于限制旅客行李物品《限量表》中部分物品的规格和有关验放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限制旅客行李物品《限量表》中部分物品的规格和有关验放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最近,各关在对旅客行李物品验放过程中,发现旅客携带大规模高档耐用消费品的情况增多,一些人利用海关给予旅客行李物品的优惠将贸易性商品通过旅客行李物品渠道分散进口。
遵照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指示,结合几年来的验放情况和目前我国人民的生活实际,本着既照顾旅客的自用合理需要,又防止假借旅客行李进口公用物品的精神,现对我因公出国人员,我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华侨。外侨、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同胞等探亲旅客,回国
或回内地留学的华侨、港澳学生、外国留学生等旅客免税(征税)物品《限量表》中部分物品的规格限制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视机,限荧光屏25英寸以下(含25英寸);
二、电冰箱,限容积250升以下(含250升);
三、摩托车,限排气量在125C.C.以下(含125C.C.);
四、超出上述规格的物品,应按海关对各类旅客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运。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起执行。为做好衔接工作,对九月二十日前出境,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三十一日)以前进境的旅客已购买的和九月十九日(含十九日)前暂扣待办进境手续的超过上述规格限制的物品仍按原规定验放。对九月二十日以后出境的旅客,进境时,携带的
上述三种物品(不包括境内提货货券)按照新的规定验放。
六、对外汇免税商品及“在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经营单位进口的超过上述规格的商品,凡属九月二十日以前签订的合同,准予其继续进口,售完为止;凡属九月二十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海关不予报关。
七、本通知不适用于外国常驻我国内的外交、新闻、企业、机构及其常驻人员,联合国派驻我国专门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和长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技职人员。
对于上述各项规定,请各关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对外公布。
我署(85)行一字第171号文中有关对摩托车的解释及暂缓执行的我署(87)署行字第1210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公 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现对海关颁布的《出国人员带进物品限量表》、《回国探亲华侨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和准许华侨、港澳同胞留学生、外国留学生带进物品范围的部分物品的规格限制公
告如下:
一、电视机,限荧光屏25英寸以下(含25英寸);
二、电冰箱,限容积250升以下(含250升);
三、摩托车,限排气量125C.C.以下(含125C.C.);
本《公告》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



198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