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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个性:孤独化、魅力化、贵族化/郝铁川

时间:2024-07-26 09:4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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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个性:孤独化、魅力化 、贵族化

2000年9月20日 02:05 郝铁川

每种职业都有每种职业的个性或活法,社会学管它叫“角色理论”。法官的个性、活法是什么呢?综述前贤时哲的研究,我把它概括为:孤独化、魅力化和贵族化。
先说孤独化。

法官的审判权是一种裁断权,如同球迷期望裁判员的是公正那样,人们对法官的要求,则是希望法官在争执的双方当事人中不偏不倚,惟法律马首是瞻。或许法官的心里难免对某一当事人情有独钟,但在形式上,或者说在社会公众的视野范围内,法官必须表现出中立、无所偏好的生活态度。这就要求法官不能擅交朋友,不能和某一群体、某一人、某一组织过度亲密接触。道理很简单,如果某人和某法官是“铁哥们儿”,谁还敢和此人对簿公堂?

我们不可能动用测谎器来检测每一位法官内心对法律的忠诚程度,而只能从法官的言谈举止来判断其法律人格化程度。因此,法官的言谈举止是一种能被社会公众看得见的公正,为了这种看得见的公正,法官就必须离群索居,孤独地生活,这也许就是两千多年前的思想家老子所说的“欲擒先纵”、“大巧若拙”、“大智若愚”、“大音希声”吧?

可是在当前,一些法院和一些单位搞什么共建、联谊活动,一些法官和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同劳动,这不符合法官孤独化的生活方式要求。此外,让社会公众来评选什么“最佳法官”、“最差法官”,也容易导致法官去对某些人投桃报李,耐不住寂寞。
次说魅力化。

中国有句俗语:“外来的和尚好念经。”这无非是因为人们对外来的和尚不太知根知底,有一种神秘感,神秘则容易产生魅力。法官的魅力并非来自巫婆神汉的跳大神,也非来自传奇般的经历,而是来自高尚的人格、渊博的学识、与众不同的服饰、简洁准确的语言、庄重的举止,等等。

孤独化就容易带来魅力化。因为距离产生美,“月朦胧,鸟朦胧,水朦胧,人朦胧”,这就是美。因此,法官必须研习美学,必须研习表演艺术。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法官是美学家,是表演艺术家。

法官为了魅力化,就必须练好内功,法官的美感展现于法庭,表演艺术也是展现于法庭。不要轻易地让法官牺牲法定假日去大街上搞什么法律咨询活动,那是律师们的事情;不要让法官去和其他部门搞什么联合作战活动(如执行会战),那是与审判权被动性不同的行政权的事情,因为行政权是主动权,练的是外功。
什么时候法官的审判被社会大众崇拜为“神判”,司法公正的岁月就开始了。
再说贵族化。

这里所说的贵族化,主要强调的是法官要过体面的生活,要丰衣足食,并高于一般大众。这里所言的贵族化,并非是要法官在人格上高人一等,享有不该享有的特权。

法官的贵族化是孤独化、魅力化的必然要求。要想让法官孤独、有魅力,就要让法官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如果法官饥寒交迫,又怎能不发生法官“饥不择食、寒不择衣”的情况?如果法官生活水平低于常人,就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法官羡慕被告人富绰的生活,因而向被告人索贿,有罪定无罪或量刑畸轻,徇私枉法;二是法官嫉妒被告人的富有,产生泄私愤心理,无罪定有罪或量刑畸重。当前一些地方的司法腐败,固然与体制、人员素质有关,但与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不足,法官待遇较低也不无关系。

法官的孤独化、魅力化和贵族化,最终为的是使法官成为法律人格化的代表,使法的精神浸透于法官的血液之中,使法官举手投足都符合法仪,一言一语都体现法的精神。当一个法治社会极为成熟时,有无法律条文倒不重要,只要有法律人格化的法官,即可出现“欲把西湖比西子,浓妆淡抹总相宜”的境界。当然,我这里所言的是理想的法官个性,与现实的法官状况有较大差距。但孤独化、魅力化和贵族化肯定是发展法官个性的方面,“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发[2003]15号
──────────★───────────
湖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应税车船适用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税额表所列净吨位及载重吨位,以车船出厂时规定的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为准。
对汽车、牵引车加挂的拖车和平板车,按照《车辆税额表》中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车船使用税。
拖轮均按二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税。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摊使用税:
(一)《条例》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船;
(二)专供水上居住,不兼营货运、客运及其他经营业务的船只和不收过河费的义渡船只;
(三)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
(四)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的车船。
第四条 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于当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新增车船,从次月起征税,纳税人应当在新增车船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本施行细则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和用途等情况,并缴纳车船使用税。
车船停驶、停航的、纳税人应当在停驶、停航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停驶、停航期间不征税。
纳税人住址变更,车、船产权转移时,应当在变更、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八条 单位的车船使用税,由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的车船使用税,由个人向居住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 本施行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湘政发〔1986〕3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经济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经济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愿意重申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所表明的共同目标和任务;
  注意到这些目标和任务包括发展工业和技术专长的商业性交流;
  确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并使其多样化的重要性;
  为了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并做出与此目标相一致的适当努力,以达到两国经济利益的平衡和实现双边贸易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和便利两国间发展经济合作。
  二、缔约各方应特别鼓励本国的有关组织和企业同对方国家的有关组织和企业探讨从事经济合作项目的可能性,在适当时签订合同和作出其他安排。
  三、缔约各方在其本国内应对对方的有关组织和企业按照本议定书规定所开展的活动给予适当的便利。

  第三条
  一、两国的经济合作可以通过合作生产、合作销售、合资经营、补偿贸易、许可证协议、技术服务、专业咨询、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其他双方可接受的安排进行。
  二、两国有关组织和企业就各个项目进行合作的决定以及为实施这些项目所签订的合同和作出的其他安排,均应由这些组织和企业负责。
  三、在考虑发展经济合作项目的机会时,两国有关组织和企业应特别注意:
  (一)农业,包括:农业机械,畜牧业,牧场发展,试验农场,精耕,大面积旱地耕作,排灌系统;
  (二)建筑工业,包括:建筑机械,混凝土作业、应用和技术,高层建筑技术;
  (三)森林产品工业,包括:森林营造,木材综合利用,林产品加工,纸浆和纸的制造;
  (四)轻工业,包括:工艺品,鞋类,其他日用消费品,用于出口和内销的牲畜和食品加工机械、工具和设备;
  (五)运输和物资装卸设备,包括:港口、矿山、散装货物集散地和粮仓系统使用的设备;
  (六)矿业,包括:探矿、采矿以及加工方面的技术和设备;
  (七)包装,包括:包装物料,制罐,纸和纸板包装,托盘,收缩包装;
  (八)动力工业,包括:水力和火力发电,输电和配电;
  (九)石油勘探、开发、炼制和运输。

  第四条 两国有关组织和企业签订的经济合作合同和做出的其他安排应当符合两国的法律、规章和要求。

  第五条
  一、为在本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领域内促进合作,缔约双方应按照各自的外汇管理法律、规章和要求,在尽可能优惠的基础上,对发展相互满意的金融安排给予鼓励和便利。
  二、为履行本议定书范围内各项交易所产生的支付,可以双方均可接受的、可兑换的货币办理,或按照有关组织或企业所签订的合同规定和其他安排办理。上述支付应符合两国的外汇管理法律、规章和要求。

  第六条 为了实施本议定书,根据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第八条规定所建立的联合贸易委员会应负责审核两国经济合作进展情况,并可就本议定书中所提及的事项向两国政府提出建议。

  第七条 本议定书应视为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的补充。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相同。贸易协定的延长或终止应同时适用于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堪培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澳大利亚政府代表
     刘 希 文          约翰·道格拉斯·安东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