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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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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7月2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0日


榆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保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属地管理;
(三)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低保工作相关政策;县区人民政府为城市低保工作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保对象的管理、核查及服务工作;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批管理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保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城市低保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工作;市、县区审计部门负责城市低保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市、县区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低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城市低保对象的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五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发改、物价等部门制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实施。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和工作实际提高市级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标后所需的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第七条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要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连续发放九个月临时价格补贴后,应提高保障标准。

第三章 保障范围
第八条 拥有本市户籍并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两年以上的,且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既有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居民,又有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居民,不能同时享受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人户分离的,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临时救助。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城市低保: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
(六)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能纳入城市低保的。

第四章 收入核定
第十一条 低保对象的收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它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失业保险金;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性质的费用;
(四)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五)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农业生产和养殖业所取得的收入;
(六)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七)失地居民的征地补偿费;
(八)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九)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十)其它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社会贡献奖励
1、政府奖励;
2、劳模津贴;
3、优待金、抚恤补助金、伤残保健金及护理费;
4、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抚恤、丧葬费;
6、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
(二)社会保障
1、政府补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
2、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偿金;
3、高龄津贴、孤残儿童生活费;
4、临时性社会救助款物。
(三)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应计入收入的情形。
第五章 申请申报
第十三条 城市低保申请按季集中受理。每季度第一月为受理申请时间,每季度末月25日前完成审批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申报:
(一)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咨询政策,明确申请事项,领取申请申报表,如实填写申报内容;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诚信承诺书和财产调查授权书上签名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申请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申报表;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需提供的收入证明、残疾证、结婚证、离婚证等其它相关证明;
(四)县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的家庭信息及时录入动态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县区民政局依据录入信息,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调查。
第十八条 县区民政局组织进行县乡两级联审,综合考虑残疾、劳动能力、赡抚(扶)养能力、患病、教育负担、生活环境等因素最终确定低保对象类别及补助标准。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拟文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第六章 审批发放
第十九条 县区民政局在审批前,将拟审批对象名单发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在社区或村组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进入调查审核程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核情况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县区民政局将批准的城市低保对象以文件形式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时会同县区财政局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将低保金打入个人账户,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它款项。

第七章 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检复核。
(一)A类保障对象每年审核一次;
(二)B类保障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
(三)C类保障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保障金:
(一)保障对象死亡的;
(二)因婚嫁减少的;
(三)收入超出保障标准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隐瞒收入被查实的。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一)县区民政局将审批后的低保对象纸质档案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二)县区民政局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文件、汇总表及相关电子数据。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保资金来源:
(一)中、省补助资金;
(二)市级财政按不低于上年可用财力的2%安排预算,县区财政按不低于上年可用财力的1%安排预算;
(三)专户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城市低保工作经费,按照市、县区财政当年预算的城市低保资金总额的3%单列。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民政局的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要配足相应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工作站中配备城市低保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民政局要向社会公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审批程序、保障情况等,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和举报,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十条 城市低保工作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不同意纳入的,对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同意纳入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向城市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吃、拿、卡、要、刁难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停止发放和追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如实申报家庭状况及经济收入变化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低保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 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干扰、妨碍低保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2年8月20日施行,有效期从 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

商资函〔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规定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有关非实质性变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董事会人数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期限变更), 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批复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报商务部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属于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投资性公司、涉及专项规定、特定产业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商务部将建立抽查制度,每月将抽查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依据上述第一、二条审批的被抽查企业有关材料复印件以快递方式报送商务部(外资司)。

  商务部报送材料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 政府大厅 外资司窗口
         邮编:100731
         联 系 人: 曾明
         电 话: 65197387 65197852

  四、如抽查中发现同一商务主管部门两次出现违规审批,商务部将在商务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改,收回委托。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国内数据管理规则(试行版)》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国内数据管理规则(试行版)》的通知

科工一司[2007]141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各单位:

  现将《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国内数据管理规则(试行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国防科工委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国内数据管理规则

(试行版)

  为加强和规范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以下简称CBERS-01/02/02B星)数据在国内获取、存储、分发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根据《国防科工委关于鼓励国内用户使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若干意见》(科工一司[2007]1191号),特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中涉及的专用词汇定义如下:

  (一)卫星数据,是指CBERS-01/02/02B星对地观测数据及其辅助数据。

  (二)数据获取与存储,是指CBERS-01/02/02B星任务安排及数据的接收、处理、归档、质量评价与控制等方面工作。

  (三)数据分发与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产品订购与分发、疑难解答、技术咨询、意见反馈和应用成果收集等方面的工作。

  二、CBERS-01/02/02B星数据产品分为0-5级,定义如下:

  (一)0级产品(原始数据产品):分景后的卫星下传遥感数据;

  (二)1级产品(辐射校正产品):经辐射校正,没有经过几何校正的产品数据;

  (三)2级产品(系统几何校正产品):经辐射校正和系统几何校正,并将校正后的图像映射到指定的地图投影坐标下的产品数据;

  (四)3级产品(几何精校正产品):经过辐射校正和几何校正,同时采用地面控制点改进产品几何精度的产品数据;

  (五)4级产品(高程校正产品):经过辐射校正、几何校正和几何精校正,同时采用数字高程模型(DEM)纠正了地势起伏造成的视差的产品数据;

  (六)5级产品(标准镶嵌图像产品):无缝镶嵌图像产品。

  三、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可向用户提供CBERS-01/02/02B星CCD相机、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WFI宽视场成像仪和HR高分辨率相机等四种有效载荷的1到5级数据产品(卫星有效载荷主要技术指标见附件1)。

  四、CBERS-01/02/02B星数据的分发授权、收费政策、卫星运行管理的统筹协调由政府相关部门确定。

  五、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具体负责CBERS-01/02/02B星运行管理及卫星数据的接收、处理、存档和分发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对HR高分辨率相机数据进行脱密处理;向用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宣传推广数据产品的应用成果。

  六、对CBERS-01/02/02B星数据产品有需求的国内个人或单位,应通过网站(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官方网站网址http://219.143.215.3/)或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提出注册申请(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经核实授权后即成为用户。

  七、用户应当妥善保存所获取的数据,并对涉及国家安全或敏感区域的数据予以保密;在其应用成果、数据或软件产品中应当明确标注使用了CBERS-01/02/02B星数据,并有义务向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报告数据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果。

  八、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卫星的实际运行状况,编制卫星成像计划,完成对卫星和有效载荷的任务安排和控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卫星在北京、广州、乌鲁木齐三个地面接收站的接收范围内,对星下点成像,周期性地获取遥感数据。用户对成像地域或获取数据时间有特殊要求时,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应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鼓励国内用户使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若干意见》执行。

  九、在正常工作条件下,CBERS-02和02B星的1、2级数据产品,在卫星过境后当天即上网(目前仅限北京密云地面接收站所接收的数据,京外站的数据1周内可提供),以供用户浏览、检索、订购或下载。CBERS-01星存档的1、2级数据产品,用户可直接上网浏览、检索、订购或下载。

  十、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在确保卫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满足用户对数据获取的需求;如需调整卫星数据的正常接收和处理,或调整某项参数,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十一、用户订购CBERS-01/02/02B星数据产品可以采用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可通过计算机可读介质(光盘、硬盘等)、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方式向用户提供数据产品。

  十二、卫星数据产品采用通用的GeoTIFF标准格式,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可根据用户要求,进行其它相关的标准格式转换。分发的标准格式产品应带有质量标识,以供用户查询检索。

  十三、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应当对CBERS-01/02/02B星不同级别的全部数据长期归档保存和备份,并随时供用户浏览、检索和订购。CBERS-01/02/02B星的数据产品要配有明确的说明文档,包括图像数据的相关辅助信息,如数据质量评价标识、云盖量、数据获取时间、产品级别、图像地理位置等内容。

  十四、HR高分辨率相机的各级数据产品在试运行阶段实行授权免费分发,在试运行结束后实行授权收费分发;CCD相机、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WFI宽视场成像仪的1、2级数据产品实行公开免费分发,3、4、5级产品实行收费分发。用户提出利用卫星侧摆功能或星上记录设备成像时,数据产品实行授权分发(授权程序见附件3)。

  十五、为保证用户的权益和数据产品的安全,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对用户信息采用数据库管理。主要包括:用户资料登记(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个人资料和注册者所在单位信息等)、不同用户授权、下载权限控制、用户来源分析、用户下载数据明细记录存档和必要的分析指导等。

  十六、CBERS-01/02/02B星数据服务网络设在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由其负责网络的建设与运行,确保与INTERNET网的链接。

  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卫星有效载荷主要技术指标

  附件2:注册申请表

  附件3:授权程序
附件1
卫星有效载荷主要技术指标
平台 寿命(年) 有效载荷及工作时长(年) 波段号 光谱范围(µm) 功能 空间分辨率(m) 幅宽(km) 侧摆能力 重访时间(天) 数传数据率(Mbps)
CBERS-01星CBERS-01星 4年4年 CCD相机(2000年3月起至2003年8月13日止) B01 0.45~0.52 用于水系及浅海水域制图与森林类型制图 20 113 ±32° 26 106
B02 0.52~0.59 识别植物类别与评价植物生产力 20
B03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0
B04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20
B05 0.51~0.73 20
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2000年3月起至2003年8月13日止) B06 0.50~0.90 78 119.5 无 26 6.127
B07 1.55~1.75 植物水分状况与作物长势
B08 2.08~2.35 区分主要岩石类型,增加地质探矿的应用
B09 10.4~12.5 植物胁迫分析、土壤湿度研究等,监测与人类有关的热特征 156
WFI宽视场成像仪(1999年10月13日起至2000年5月7日止) B10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58 890 无 5 1.1
B11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平台 寿命(年) 有效载荷及工作时长(年) 波段号 光谱范围(µm) 功能 空间分辨率(m) 幅宽(km) 侧摆能力 重访时间(天) 数传数据率(Mbps)
CBERS-02星CBERS-02星 设计寿命2年,现仍在轨工作设计寿命2年,现仍在轨工作 CCD相机(2004年2月起至今) B01 0.45~0.52 用于水系及浅海水域制图与森林类型制图 20 113 ±32° 26 106
B02 0.52~0.59 识别植物类别与评价植物生产力 20
B03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0
B04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20
B05 0.51~0.73 20
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2004年2月起至2005年4月3日止)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2004年2月起至2005年4月3日止) B06 0.50~0.90 78 119.5 无 26 6.127
B07 1.55~1.75 植物水分状况与作物长势
B08 2.08~2.35 区分主要岩石类型,增加地质探矿的应用
B09 10.4~12.5 植物胁迫分析、土壤湿度研究等,监测与人类有关的热特征 156
WFI宽视场成像仪(2004年2月起至2005年4月3日止) B10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58 890 无 5 1.1
B11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平台 寿命(年) 有效载荷及工作时长 波段号 光谱范围(µm) 功能 空间分辨率(m) 幅宽(km) 侧摆能力 重访时间(天) 数传数据率(Mbps)
CBERS-02B星CBERS-02B星 设计寿命2年(2007年9月19日成功发射,现处于在轨测试阶段)设计寿命2年(2007年9月19日成功发射,现处于在轨测试阶段) CCD相机CCD相机 B01 0.45~0.52 用于水系及浅海水域制图与森林类型制图 20 113 ±32° 26 106
B02 0.52~0.59 识别植物类别与评价植物生产力 20
B03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0
B04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20
B05 0.51~0.73 20
HR高分辨率相机 B06 0.5~0.8 2.36 27 无 104 60
WFI宽视场成像仪 B07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58 890 无 5 1.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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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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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IP_2:
应用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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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电话 ** 移动电话
法人代表电子信箱 (长度不能超过30个字符)
单位注册名称 ** (长度不能超过100个字符)
单位注册地址 ** (长度不能超过100个字符)
邮政编码 **
传真 **
单位登陆IP
附件3
授权程序
1、用户向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需求内容、主要目的和用途以及上级单位的意见。
2、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将评议意见提交国防科工委。
3.国防科工委根据评议意见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议,审议通过后将下发正式文件,授权予以公布。
4、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将根据被授权用户的ID号和密码为其开通相应的数据浏览下载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