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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22 18:0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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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关于发布《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的公告
 
中定协〔2010〕5号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省、部级奖)已经国家测绘局同意并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通过,将于近期获准正式设立。根据国家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见附件一)及《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见附件二),并已经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发布试行。


  附件一:《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附件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一: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国卫星导航定位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奖励在卫星导航定位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测绘局和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设立面向全国的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民主评审程序,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在评审和授奖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设立专门的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负责本奖的组织领导工作,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分别负责本奖的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范围

第五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设卫星导航定位科技进步奖和卫星导航定位优秀工程和产品奖两类。
第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技进步奖主要授予我国卫星导航定位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管理、标准建设、科学普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在理论上、方法上有新创见,在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上,取得能促进卫星导航定位技术进步和生产的发展,经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卫星导航定位优秀工程和产品奖主要授予在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解决了应用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技术水平达到行业以至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工程、产品,在推动我国导航定位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三个等级。具体授奖项数可根据当年的报奖情况确定,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报奖项数的5%,二等奖不超过15%, 三等奖不超过30%。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奖励委是本奖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奖励政策与办法的制定、评审结果的批准及颁奖、奖励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等工作。
奖励委由本协会领导、国家测绘局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业内有关院士专家、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奖励资金的主要出资人等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4-6人。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是本奖的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负责本奖各奖项的评审工作,向奖励委负责,提供咨询、并报告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由卫星导航定位及相关领域的院士及若干专家组成,设正、副主任,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评审组。
第十条 奖励办设在协会办公室,是奖励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接受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提交评审、异议处理、公示结果等日常工作。
奖励办由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办公室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一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采取推荐与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报应是项目、工程或产品的主要完成单位,推荐单位如下:
(一)行业主管部门
(二)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三)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可推荐3-4名,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根据规模情况每年可推荐1-2名。
推荐、申报时应分别填写统一格式的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形式审查的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提出获奖项目及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奖励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项目及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国家测绘局批准后进行正式奖励。
第十五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通过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及奖金,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方式授予。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七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协会对于获得本奖一等奖的奖项,将推荐给国家测绘局及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对于获本奖一等奖以外的奖项,将推荐给获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建议予以表彰并作为业绩记入单位及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社会力量特别是国内外从事导航定位的企事业单位的赞助,以及本协会的自筹资金。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协会奖励委撤销奖励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推荐、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本奖的,由奖励委暂停或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和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规政策现行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 13日公布起试行。





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5〕33号)、《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的范围、组织和原则。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应定期向评议组和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行政执法情况。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评议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33分)
  1、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13分)
  (1)行政执法工作主导思想明确,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重心,以服务、服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宗旨;
  (2)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3)行政执法工作尊重科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有利于促进所管理的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
  (4)行政执法队伍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2、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20分)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岗位清晰;
  (2)执法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并依法申领了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适用法律准确;
  (5)严格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6)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制度;
  (7)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8)不存在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2、委托执法备案制度的建立;
  3、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4、定期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执法情况;
  5、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6、执法证件、监督检查证件颁发、年检和备案工作执行情况。
  (三)执法档案管理(18分)
  分别按《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试行)》《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标准(试行)》(见附件)规定的分值乘9%办理。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工作(20分)
  1、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2、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3、明确第一负责人及具体负责的部门或岗位,分解执法责任,执法人员公示;
  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5、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其他考核内容(5分)
  1、法制宣传情况;
  2、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情况。
  三、评议方法
  采取社会评议、集中评议、领导及部门评议等方法,对行政执法单位文明执法和公平执法情况进行打分评议。评议实行百分制。
  (一)社会评议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朔州日报》上或以其他公开方式印制评议票,由社会群众广泛参与评议。该项分值占评议分值的20%。
  (二)集中评议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监委、市人事局、市编办等部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组织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组成评议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对评议对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测评。该项分值占评议总分值的50%。
  (三)领导及部门评议
  向市级领导和市直各部门印发评议票,对执法部门执法形象进行评议。该项分值占评议总分值的30%。
  四、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抽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被抽查单位可根据情况增减相应分值。日常抽查按30%的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总成绩。
  考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2、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档案;
  3、抽考执法人员;
  4、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
  五、评议考核计分方法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评议考核的最后分数计算方法为:评议分数×70%+考核分数×30%=评议考核总分数。
  六、考评结果的运用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为95分以上,且前十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为优秀行政执法主体,由市政府授予“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称号。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后三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连续二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后三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检查。
  考评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年终考核市直县处级领导班子的参考依据。
  七、辖区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适用本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八、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5月27日 生效日期1994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为了两国人民及子孙后代的切身利益,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极其重要的;
  相信双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是相互受益的,并将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信任和友谊;
  充分考虑到两国的自然地理条件、法律、法规和生活习惯;
  决心努力实现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的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鉴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希望进一步加强两国间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注意到一九九二年六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有关文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在下述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领域内开展合作:
  (一)大气污染及酸雨的防治;
  (二)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水体保护,包括边境河流;
  (三)危险废物的运输、利用和处置;
  (四)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
  (五)海洋环境保护,特别是西北太平洋的保护;
  (六)环境监测、评价及预报;
  (七)自然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包括边界地区的共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城市及工业区的环境保护;
  (九)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
  (十)环境影响评价;
  (十一)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有关的经济政策;
  (十二)双方同意的与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双方的合作可通过下述方式进行:
  (一)交换有关环境保护的研究、技术、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二)科学家、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专家的交流;
  (三)共同举办由科学家、技术人员和其他专家参加的有关环境保护的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活动;
  (四)实施双方商定的合作计划,包括开展联合研究;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双方在适当的情况下应鼓励地方政府及各种团体和机构之间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合作。但对上述各合作组织间的契约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协定应在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以及在可能使用的资金及其他资源的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 双方或双方确认的合作项目实施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关于具体合作项目的执行协议。

  第七条 负责本协定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的各自政府部门: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俄方为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部。

  第八条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对双方任一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任何其他协定。

  第九条 为实施本协定,双方同意设立中俄环境保护联合小组以检查与评价本协定的实施情况,制订双方在一定期间内的合作计划,并于必要时为双方提供加强本协定范围内合作的具体办法。双方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内各自指定一人为工作组两主席之一。原则上联合工作组每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召开会议。

  第十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否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解振华         达尼洛夫·达尼里扬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