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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1 17:0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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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社会安定,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对新股发行与认购作如下规定:
一、股票发行与认购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1、股票发行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经济的原则,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定。
2、同次发行的股票只能采取一种发行方式。
3、股票网下发行必须选定有良好通讯和交通条件,有一定数量的金融分支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机构的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城市。
4、股票发行方案作为股票发行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须经新股发行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证券管理部门(中央所属企业采用上网发行时,其发行方案可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后,由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主承销商组织实施。
5、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应当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
6、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无效申购不得认购新股。
7、股票发行可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以及“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各地如有更好的方式,可将方案报证监会批准后试行。
二、“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应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和申购资金专户。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
2、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帐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各证券营业部在申购日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申购委托。
每一帐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每一股标帐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3、为了方便投资者参与定价发行,证券营业部应满足新股民的开户要求,按不少于1,000股的申购金额为其开设资金帐户。
4、“上网定价”发行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中签号认购1000股。
5、上网申购程序为:
(1)申购当日(T+0),投资者申购,并由证券交易所反馈受理情况。
(2)申购日后的第一天,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须在T+1日提供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帐。所有申购资金一律集中冻结在一定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3)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应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营业部,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4)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5)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6、证券交易所在申购期(三个工作日)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计息期三天,含法定休息日)归发行公司所有。冻结资金的利息按银行现行有关规定按季支付。
7、申购日后第四个工作日,证券交易所将认购款项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主承销商于次日将此款项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8、对投资者只按正常交易报单收取委托单费。主承销商委托证券交易所按照不超过发行总金额的千分之四提取发行手续费,并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各参与发行的证券营业部的实际认购金额,将该笔费用自动划转到各营业部帐户。
9、证券交易所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发行方案,认真做好上网定价发行的准备工作,保证上网发行期间电脑主机和通讯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证券交易所和有关各方对于尚未公开的认购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三、“全额预缴款”方式
“全额预缴款”方式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二种。
(一)“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冻结银行专户进行冻结,在对到帐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款返还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分为申购、冻结及验资配售、余款即退三个阶段。“全额预缴款”方式的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含法定休息日),每股发行收费不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具体程序如下:
1、申购
(1)主承销商应在发行地选定收款网点较多、设备条件较好的银行作为收款银行,并同收款银行签订收款协议;收款协议及收款网点名单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每一股票帐户的申购量,机构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3)投资者可用现金或票据申购,但每一股票帐户现金申购款的上限为3万元。
(4)申购收款时间为3个连续工作日。
(5)主承销商应代为开户困难的投资者开办股票帐户,但不得额外收费。
2、冻结及验资配售
(1)主承销商应选定股票发行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冻结银行,在冻结银行开设资金冻结专户,并同其签订协议;协议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在各申购缴款日末,申购款应从各收款银行划至冻结银行的冻结专户中。
(3)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冻结专户中的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验资结束当天,主承销商按到帐资金进行核查验证,确定有效申购总量。若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股票发行量,则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余股按承销协议办理。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股票发行量,则根据股票发行量和有效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I。
配售比例I=股票发行量/有效申购总量
配售比例I小数点后保留五位。
按配售比例I试算每个帐户可认购量。
可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I
若配售比例I能使可认购量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投资者按其可认购量认购。若不能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随机抽出1000名申购者,每户配售1000股。在完成“千人千股”配售后,则计算配售比例Ⅱ。
配售比例Ⅱ=(股票发行量-100万股)/(有效申购总量-100万股)
前已获1000股配售的投资者每人的实际认购量为:
认购量=(有效申购量-1000)×配售比例Ⅱ+1000
其他投资者各自的认购量为:
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Ⅱ
在计算过程中,认购量出现小数时,应做取整处理。
3、余款即退
(1)配售结束后,主承销商随即解冻申购资金余款,并在指定报刊公布申购结果及配售比例和退款公告。
(2)配售结束后的第一天,主承销商应将扣除发行费后的认购款划至发行公司帐户上,申购余款划至各收款银行,由各收款银行退还给投资者。
(3)退款日应尽量避开双休日;若跨双休日,则退款网点应照常营业。
(4)申购人从退款起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认可。
(5)如果发行未满足“千人千股”规定的条件,由发行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选择适当时机作第二次发行。
(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是“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结合。其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阶段的有关规定与“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相关规定相同,但申购余款转为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该存款为专项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具体操作程序比照“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1、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按具体做法不同可分专项存单方式和全额存款方式两种。
2、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其存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股费用成本不得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发行时间不超过8天,采用专项存单方式,缴款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采用全额存款方式摇号确定中签者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全额预缴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承销机构的有关职责
1、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及上市推荐过程中,结合承销业务对发行公司进行辅导工作,以达到发行和上市的要求。
2、承销机构协助新股发行公司选择股票发行方式,起草股票发行方案(含发行费用预算表)。
3、股票发行前,承销机构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负责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发行公告须载明发行方式、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企业,至少于发行前五个工作日刊登发行公告。
4、在发售期内,承销机构应在所有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同时,主承销商应将每天的发行进展情况报告证监会。承销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5、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立即公布发行结果,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证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情况总结报告、验资报告、公正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证监会发行部,并抄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
6、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如违反上述规定和有关法规,依情节轻重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股票承销资格。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 6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特制定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村乡镇(街)政府(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奖项及考核指标

(一)设立县(市)区(含铁岭经济开发区)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奖和达标奖。

实行千分制考核,考核项目如下:

1.主要经济指标(350分)。

(1)人均GDP及增长率(50分);

(2)地方税收总收入及增长率(50分);

(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长率(50分);

(4)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长率(50分);

(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量及增长率(50分);

(6)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率(50分);

(7)第一产业与二三产业结构调整、就业比例及增长率(50分)。

2.农事龙头企业建设及农业对外开放弋招商引资工作(80分)。

重点考核市下达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数、农产品加工项目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所占比重;新增规模以上农事企业数、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值及增长率;新增省以上龙头企业、著名商标和名牌数;农业实际利用外资额、农产品出口创汇额及组织参加各类农产品展洽会完成情况。

3.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及主导产业推进工作(80分)。

重点考核市级四大农业示范区建设任务和保护地蔬菜、榛子、畜牧各十个市级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一县一业”、“一乡一品”、“一村一品”产业推进任务完成情况。

4.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70分)。

重点考核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县级示范社数量及其带动作用情况。

5.种植业结构调整工作(60分)。

重点考核保护地蔬菜产业开发任务和粮食高产稳产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高效经济作物面积和规模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

6.林业产业开发工作(60分)。

重点考核榛子产业开发、造林绿化、集体林权改革任务完成情况。

7.水利工作(60分)。

重点考核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获奖情况、河道生态工程完成情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成情况。

8.畜牧产业开发工作(60分)。

重点考核市“兴牧杯”竞赛项目完成情况。

9.农机工作(50分)。

重点考核农机总动力、秋季整地和深松、玉米机械播种和收获、水稻全程机械化、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检修任务完成情况。

10.气象工作(40分)。

重点考核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自动站建设、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行政审批进服务中心任务完成情况。

11.农业科技与信息工作(30分)。

重点考核农业科技培训、农业科技推广、农村信息化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12.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30分)。

重点考核新增绿色食品认证数量、新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数量、农业标准化生产面积占本地区耕地面积比重、农产品检测任务完成情况。

13.扶贫开发工作(30分)。

重点考核减少贫困人口情况、扶贫资金按时到户情况、扶贫工作综合情况。

(二)设立县(市)区发展农业产业化优胜奖和达标奖。

实行百分制考核,重点考核农业产业化产值及增长率、产业化单项农民人均收入、带动农户数量及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三大主导产业开发、一县一业、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建设、规模以上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项目招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等工作完成情况。

(三)设立农村经济发展十强乡(镇)奖和进步乡(镇)奖。

实行百分制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四项经济指标(十强奖考核四项指标总量,进步奖考核四项指标增幅):

1.农村一、二、三产业增加值总量及结构比例(25分);

2.乡(镇)地区税收收入(25分);

3.农民人均纯收入(25分);

4.主导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及“一村一品”专业村比重(25分)。

(四)设立农业单项工作先进乡(镇)奖和“一乡一品”先进乡(镇)奖。

农业单项工作先进奖考核范围为:粮食生产、畜牧业、林业、水利、农机、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村经济管理、农业科技信息化等;“一乡一品”先进奖考核范围为:保护地蔬菜、花生、绿色稻米、榛子、生猪、肉牛、肉鸡、乳品、梅花鹿、特色产业(果、蚕、花、药)开发等。

(五)评选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30个;评选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30个;评选“一村一品”先进村100个。

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考核A级以上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及带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能力等指标;农业产业优秀龙头企业重点考核企业标准化生产、出口创汇、牵动能力、税收贡献、科技水平、用工数等指标;“一村一品”先进村重点考核主导产业产值占地区总产值比重。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经济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直农口部门及市财政局、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的铁岭市农村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日常及年终考核汇总工作。

四、考核原则和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评奖资格。

3.科学认定数字原则。各项考核指标主要以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统计数字为依据。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由市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具体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并依据本方案对各县(市)区、乡镇(街)、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考核。

2.县(市)区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奖、农村经济发展十强乡(镇)和进步乡(镇)奖、主导产业开发先进乡(镇)奖的考核由市农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市直相关部门建立县(市)区和乡(镇)综合经济指标统计报表制度,年终汇总上报市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依据。

3.农业单项工作和产业开发先进乡(镇)奖由市直农口相关部门负责考核推荐,以规模、水平、效益为尺度,实行实绩考核,择优筛选确定。

4.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标准评分,并形成综合考评报告凡经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银监局:

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一些银行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为此,各银行机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问题,切实抓好本通知在基层的监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其参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