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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2:47: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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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22号


交通运输部: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资金用于交通运输科研工作。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用于交通运输科学技术(包括科学成果试验)研究应用、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标准(定额)制订等研究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符合交通运输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的应用,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总体科研能力和科技人员素质的提高;

  (三)符合科学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要求;

  (四)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办事程序。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订,经济运行统计、调查、分析;

  (二)交通运输行业应用基础和软科学研究;

  (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与发展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重点保障西部交通建设科研项目需要;

  (四)综合运输标准体系、计量与质量体系的研究;

  (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定额、规范(程)的制定(修订);

  (六)与科研经费项目有关的招标、评审及其他管理费用的支出。评审及管理费用在经费总额的2%范围内据实列支;

  (七)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一)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二)年度项目的安排,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急需安排的项目除外;

  (三)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

  (四)项目选定后,必须以项目任务书(合同)的方式明确交通运输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其中项目经费的具体数额不得突破财政部批复的预算金额;

  (五)项目任务书(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录入项目库备查。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资信;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四)从事过与拟承担的项目相近领域的技术、科研工作或取得过相关研究成果;

  (五)根据有关项目特点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原则上实行招标或专家评审方式;

  (二)实行招标的项目,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和中国交通报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实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四)与依托工程结合密切,且不宜进行公开招投标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根据实际建设需要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依托工程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依附的建设工程实体。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一)科研经费的预算申报,按其资金来源分别按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二)科研经费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科研经费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科研经费的决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只能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原材料、燃料动力、加工试验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摊费用以及外付费用等。

  项目结(转)余资金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追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一)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科研项目验收或项目成果发布1个月内,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文字性成果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录入项目库;

  (二)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及权属界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应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科研经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停止科研经费的拨款,除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科研经费外,还将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承担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科研经费的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达摩克斯之剑
——从苏联模式的破产看社会主义国家清除封建主义残余

蒋津泉


克里姆林宫上空红旗的落下,标志着存在了数十年的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解体。苏联作为一个有着成熟运作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分崩离析的原因必定是多方面的。苏联模式自身长期以来积累的诸多弊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的遏制与和平演变策略、主要领导人戈尔巴乔夫错误的改革路线被认为是苏联解体的三大主要原因。其中,苏联模式本身弊病是内因,和平演变是外因。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事物的发展首先是事物本身的运动和变化,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相互作用的表现和结果,而事物的矛盾运动又总是和事物外部的影响分不开的,这种影响是通过加强或削弱矛盾双方的某一方面而表现出来的。因此外部影响又是通过其内部矛盾起作用。所以,苏联模式本身积弊太深是其解体的首要原因。


苏联模式的弊端总括起来说,又分为三个方面[①]。其中本文着重论述的是封建主义思想残余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腐蚀。






一、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本身的不彻底性为封建主义思想的渗透提供了机会






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经典论述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后就对社会主义的世界进程改变了看法。他们认为科技、产业和生产力革命已先在西欧北美实现,所以社会主义将首先在西欧北美较发达的众多国家几乎同时实现,然后再带动、帮助东欧和亚、非、拉不发达国家逐步进入社会主义。这就是他们所设想的世界社会主义发展的模式,简而言之就是从资本主义社会通过彻底的革命发展到社会主义。


1846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立即’同时发生的行动才可能是经验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有关的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为前提的。”[②]1847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在回答第十九个问题即“这种革命能不能单独在某个国家内发生”的问题时说:“不能。……共产主义革命将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革命,而将在一切文明国家里,即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③]


可以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主张在资本主义世界的核心地带对世界资本主义进行决定性打击,这样来扩展世界社会主义的胜利的。同时,这种胜利应当是一种“同时发生”的胜利,同时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






2、列宁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理论的发展


列宁创造性地提出帝国主义时代无产阶级革命可以首先在一国或几国胜利的理论。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时代后,列宁在研究帝国主义理论时,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至少将在几个发达国家同时取得胜利的思想,论证了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这一帝国主义的绝对规律,得出了社会主义革命能够首先在一国或数国取得胜利的论断。1915年8月,列宁在著名的《论欧洲联邦口号》一文中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在一国单独取得胜利的问题:“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是资本主义的绝对规律。由此就应得出结论:社会主义可能首先在少数或者甚至在单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内获得胜利。这个国家内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既然剥夺了资本家并在本国组织了社会主义生产,就会起来反对其余的资本主义的世界,把其他国家的被压迫阶级吸引到自己方面来,在这些国家中掀起反对资本家的起义,必要时甚至用武力去反对剥削阶级及其国家”。[④]列宁还认为,由于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权力,无产阶级和千百万小农结成联盟,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已有保证等条件,社会主义能够在一国建成。






3、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受到封建主义腐蚀的可能性更大

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部等


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测管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家安全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保密局,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


  2009年1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精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有力地促进了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但是,地理信息产业具有产业链长、关联度大的特点,涉及到国民经济建设诸多领域,监管难度大;一些地方在市场监管上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及监管体制不顺、力量薄弱、手段缺乏的问题;地理信息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国家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一)深化地理信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认识。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信息资源,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是境外有关机构长期收集我国情报的重点领域之一,一旦失泄密或流失到境外,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长期、潜在的危害。因此,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是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高度负责的体现,是确保地理信息资源广泛、高效、安全应用的基本前提。


  (二)深刻理解加强监管对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地理信息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高技术产业,依法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将地理信息产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对于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加快构建数字中国、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服务政府决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优化升级和集群发展,壮大产业规模,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二、当前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的主要任务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要从阶段性集中整治向日常化的事前监管转变,前移市场监管“关口”。测绘部门要认真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产业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批条件,完善审批手续;要加大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力度,对应当但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依法责令其暂停互联网地图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协助。工商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进行登记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地理信息市场违法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出版、印刷等活动的审批工作;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申请,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外方背景、测绘内容和真实目的等进行严格审查。


  (四)加强地理信息市场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测绘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市、县测绘行政能力建设,提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能力。测绘部门要会同工商、通信管理、新闻出版、保密等部门,建立动态检查制度,采取形式多样的检查方式,加大对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导航定位等新兴地理信息服务领域的监管。开展监管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地理信息市场的全过程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地理信息市场监督员制度。建立部门间地理信息市场联合监管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信息,部署协调重大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建立市场监测预警机制。测绘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统计、分析,强化对地理信息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建立以测绘资质管理为核心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测绘资质管理、测绘行政执法、测绘项目备案、测绘质量监督、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等管理措施间的联动机制。


  (六)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针对涉外、涉军、涉密、涉证、涉网等“五涉”案件违法主体多元、违法领域宽泛、违法途径多样的特点,继续做好重点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测绘、通信管理、国家安全、工商管理、新闻出版、保密、军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查办案件的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对违法从事涉密测绘活动,或对涉密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善、造成泄密的资质单位,要依法撤消其资质;对不具有测绘资质违法从事涉密测绘活动的单位,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地理信息市场典型违法案件予以公布,建立地理信息市场行政执法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七)加大涉密地理信息保密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涉密测绘成果流向,狠抓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保管单位的保密管理,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回收工作,形成对涉密测绘成果生产、流通、保管全过程的保密监管机制。要有效整合各方面力量,尽快研制一批安全实用的产品,提高涉密地理信息保密防护水平,提高针对互联网地理信息泄露涉密地理信息行为的检查监管能力。要改进和完善保密技术措施,着力做好军事、外事、科研、重大工程建设等活动中涉密地理信息的安全保密防范工作。保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理信息泄密案件,重点打击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的违法行为。


  (八)加快地理信息市场法制建设。深入开展针对地理信息市场管理的立法调研,抓紧制定或修订有关地理信息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制度。测绘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制定地理信息要素细化分层方案;测绘和保密部门要共同修订《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完善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的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把依法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实到地理信息管理的各环节。


  (九)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对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者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依法测绘意识、依法使用地理信息数据意识。通过开展“以案说法”等活动,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各方面自觉维护地理信息安全的共识。改进宣传方法,将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重点宣传与普遍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强化地理信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


  (十)积极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查找本部门负责的、影响地理信息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产业发展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加大地理信息产业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协调出台有关政府采购、投融资、资源共享、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适时开展地理信息产业单位征信工作,建立资信优秀单位激励制度,发挥示范引导效用,培育“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的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通信管理、国家安全、工商管理、新闻出版、保密、军队等有关部门,以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形式,继续负责统筹协调本级监管机制的建设工作。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责任,既要严格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协调统一、合力监管,实现市场监管规范化、常态化。


  (十二)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各部门要以强化法制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效率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不断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思路,大胆探索监管模式和工作方法,提高监管效果。要改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条件,为执法办案提供必要的保障。


  (十三)健全社会监管体系。各部门要制定措施,通过支持地理信息相关社团组织制定自律公约等途径,教育、引导地理信息产业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开展诚信经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督,建立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和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制度。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和参与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良好氛围。


       


                     测绘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部 工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保密局 总参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