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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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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有效调控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储备粮油包括:市本级静态储备粮油(稻谷、大米、小麦、面粉、食用植物油,下同)和动态储备粮(稻谷,下同)。
  (一)静态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由承储企业实行“专仓、专账、专人”管理。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市财政,在省农发行营业部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项等方面的支出;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实后补贴。
  (二)动态储备粮权属承储企业,其收购、销售和轮换均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盈亏企业自负。但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承储企业必须服从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求,参与粮食市场调节。动用时承储企业与市财政的结算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一)市粮食局负责本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省农发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四条指定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具体实施和储存保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油技术,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准确、按时向市粮食局报告粮油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情况,并抄报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四)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情况,提出轮换方案,包括轮出(入)品种、数量、储存仓廒等。
  (五)按照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下达的计划文件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市储备粮油的入库和出库。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局依据《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应急储存、加工、销售网点布局要求,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实行挂牌委托储存。
  第六条 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或市级以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符合市场调控和长沙市粮食应急保障储存加工销售网点布局要求。
  (二)主营业务以粮油仓储、加工、销售为主。粮食有效仓容不少于4万吨,油脂容量不少于1万吨;大米日加工能力不低于200吨,面粉日加工能力不低于200吨,油脂日小包装生产能力不低于100吨。
  (三)粮油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及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储存期间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的条件,有确保成品粮油保鲜储存的技术,储藏管理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四无粮仓”、“四无油库”率达100%。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防化、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备农业发展银行粮油储备、收购贷款资格。
  (六)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连续3年无亏损。
  第七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与承储企业共同签订《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即时由市粮食局按第六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三章  静态储备粮油
  

  第九条 计划管理
  (一)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制定下达,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二)承储企业必须按下达的计划文件要求,按期按质按量按品种组织储备粮油的出(入)库,实际完成情况按时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并抄送省农发行营业部和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三)原粮常年库存应保持计划规模不变,轮空期库存应保持在计划规模的70%以上。
  (四)成品粮油库存:
  1、大米常年库存为计划规模的30%、面粉常年库存为计划规模的20%,其余按贸易粮折率折算为原粮存放。成品粮轮换期间的库存应保持在常年库存的70%以上;
  2、食用油常年库存应保持在计划规模的70%以上,其余以加工实物或资金形态存在。
  第十条 轮换管理
  (一)轮换原则。以储存年限、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按照先入先出、质低先出、均衡轮换、费用包干、盈亏自负的原则进行:
  1、轮入的粮油应是当年(月)生产、加工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新粮油;
  2、轮空期为4个月,特殊情况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3、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轮出按销售货款收贷,轮入再按收回的货款等额发放贷款,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账,确保轮换前后总贷款规模不变。
  (二)轮换形式:
  1、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采取边购边销的方式,也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的方式,确保储备粮油的常储常新;
  2、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按照有利于市场需求、优化库存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不得发生数量、价款亏损。
  (三)轮换期限。原粮按收获年度,成品粮油按加工月份:稻谷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大米不超过3个月;面粉不超过2个月;一级食用油不超过1年,二至四级食用油不超过2年。
  (四)轮换数量:
  1、原粮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计划规模的三分之一,多轮不限,每批次轮换不得超过计划规模的30%,但轮换费用按计划规模的三分之一实行年度包干;
  2、成品粮油实行周转轮新、动态管理办法,由企业按轮换期限,依据质量情况和市场需求自行均衡轮换,但每批次轮换不得超过常年库存的30%。
  (五)轮换验收:
  1、原粮。轮换结束由承储企业申请,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或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对轮入粮食的数量、品种、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
  2、成品粮油。轮换实行每季一次的督查制度,在季后首月月初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或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对库存的粮油数量、质量、品种等情况进行督查;
  3、承储企业在规定的轮换期限内没有轮换而导致储备粮油陈化变质,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贷款由省农发行营业部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对承储企业足额及时发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信贷制度执行,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二)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三)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及农发行营业部核定。利息、保管费用和成品粮油轮换补贴按季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原粮轮换补贴待验收合格后的次月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四)利息、保管及轮换费用补贴标准:
  1、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代储规模、入库成本价格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
  2、费用补贴:原粮保管费每年每吨60元,轮换费按每年轮换三分之一每吨140元,包干使用;大米保管、轮换费每年每吨360元,包干使用;面粉保管、轮换费每年每吨200元,包干使用;食用油保管、轮换费每年每吨400元,包干使用;
  (五)储存期间粮油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核定后处理。


第四章  动态储备粮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动态储备粮的计划规模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制定下达,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第十三条 库存管理。最低原粮库存不低于计划规模的30%。原粮库存与成品粮占用、加工环节占用、正常结算环节占用、银行存款占用的合计数应足额满足贷款对应的库存数量,并按“购贷销还、封闭运行、库贷挂钩”的原则进行信贷管理。其数量、品种及比例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并报市粮食局和承储企业开户行备案。统计上按企业商品粮上报。
  第十四条 贷款由省农发行营业部根据市下达的代储规模,按照当年当地普通籼稻市场收购均价(或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贷款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办法》及相关信贷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规定比例到位自有资金参与收购的承储企业,应向所在农发行开户行按规定比例交纳风险保证金。
  第十六条 动态储备粮不安排保管、轮换费用,只安排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代储规模、当年普通籼稻市场均价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市场均价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市级储备粮油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油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储备粮油库存必须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要求。
  第十九条 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实行出(入)库粮油必检、在储粮油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储存1年以上的粮油进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抽样检验工作由市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油,要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同时严格按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市粮食局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及上级行,有权按照规定对市级储备粮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监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承储企业整改或进行信贷制裁。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市级储备粮油库存月报表》、《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月报表》,并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粮食局,同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第六章  动   用
  

  第二十三条 市级静态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动态储备粮在应急状态下的动用,应服从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
  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级静态储备粮油和动态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第六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编办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规范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员限额内,以合同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类别及数量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负责聘员招聘的监督;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年薪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资金。


第二章 聘员的分类与配置

第五条 聘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专业技术类;第二类是指行政辅助类;第三类是指后勤服务类。

第一类专业技术类分五档:第一档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五档为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二类行政辅助类分四档:第一档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第三档为本科学历人员;第四档为大专学历的人员。

第三类后勤服务类:为高中以上人员,主要指司机、打字员和公安辅警等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类聘员和行政辅助类聘员实行公开招聘,后勤服务类聘员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

第六条 市编办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详见表1),科学核定聘员类别和数量。

第七条 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职能和编制的变化,适时调整聘员数量,建立核定聘员名额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聘用条件与招聘程序

第八条 聘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履行聘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聘用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聘员数量,对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后,向市编办申报聘员类别及数量。

(二)核定。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聘员总量内,由市编办根据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准用人单位的聘员类别和数量,并抄送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对单位工作性质特殊或业务量较大的部门,其聘员数量的核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编办提交市编委会研究确定。

(三)招聘。根据市编办核准的聘员类别和数量,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在市人社局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择优聘用。

(四)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招聘结果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报市人社局进行合同鉴证。市人社局将聘用人员信息抄送市编办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核拨经费。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十条 聘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详见表2)。聘员年薪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聘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聘员受聘期间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聘员年薪标准的调整,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综合考虑公务员津贴待遇以及物价水平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首次聘用的聘员,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六条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聘用合同终止。

劳动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受聘人需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

第十八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聘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聘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聘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聘员的流动管理。聘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或退休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聘用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等。

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聘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聘员的档案管理。聘员在聘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交由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聘员的考核。聘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根据聘员的工作绩效和群众的评议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工作岗位制定。聘员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市直行政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清机编〔2010〕48号)同时废止。






表1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核定标准



行政辅助类
专业技术类
后勤服务类
公安

辅警

机关

单位
按市直机关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市直机关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不超过单位编制总数10%核定(含原使用工勤编制人员)
不核定

事业

单位
不核定
按市直行政类、公益一类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单位编制总数的3%—5%核定
不核定

公安局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5%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2%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20%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30%核定

检察院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5%核定
不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0%核定
不核定

法院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5%核定
不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0%核定
不核定



表2

清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薪标准


序号
聘员类别
档次
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
年薪(人/年)

1
专业技术类聘员
第一档
正高级
13万

第二档
副高级
10万

第三档
中级
7万

第四档
助理级
5.2万

第五档
员级
4.5万

2
行政辅助类聘员
第一档
博士学位
10万

第二档
硕士学位
7万

第三档
本科学历
4.8万

第四档
大专学历
4.2万

3
后勤服务类聘员

高中以上学历
3.5万


注:聘员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