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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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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9〕19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预拌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星区和娄底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经委、商务、公安、交通、环保、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散装水泥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经营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生产、使用和验收预拌混凝土,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向市建设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娄星区和娄底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一条 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审查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的。
第十二条 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按现行定额的集中搅拌混凝土相关子目计价,计入定额直接费用。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参考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法定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并按规定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的约定供应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应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视同特种车辆进行管理。对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行车时间行驶,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地下管道和河道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市建设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办理工程招投标备案手续;
(二)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按《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的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运送混凝土途中撒漏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广东省税务局


(1988年3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座落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经省税务局批准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自有房产,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本规定缴纳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依百分之一点二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第四条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下列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一)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二)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三)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第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新建立的建制镇,凡经省税务局批准暂缓征收房产税的,其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同样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给予定期免征房产税的优惠办法,仍按省税务局〔1984〕粤税外字第023号文的规定办理。
对按规定免税期满但纳税仍有因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第七条 对新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或购置的房产,免税期可从房产落成或购置之月份起计算。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和设立的机构,其房产税的征免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颁布的有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4月7日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93]局办字第1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后勤部门:
  现将我局中央国家机关后勤班干部培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意见》搞好本单位后勤干部的培训工作。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我局和人事部《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1]国管培训字第229号)精神,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是中央国家机关后勤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机关后勤工作是机关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努力提高机关后勤干部的素质,是做好机关后勤工作的基础。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机关后勤工作比以往更加需要一大批懂经济、会管理、善经营的人才。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机关后勤干部现有的业务素质还不能适应这种要求。据统计,中央国家机关近一万一千名后勤干部中,受过本岗位业务培训的只有41%;在近二千名处级干部中,受过本岗位业务培训也只占32%。这种状况,不利于机关后勤工作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提高机关后勤干部的业务素质,已成为机关后勤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岗位培训是提高机关后勤干部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必须有计划地开展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岗位培训的分类、对象和方式
  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是对不同层次的在职干部,按照岗位需要,以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达到本岗位任职要求为目标的定向培训。岗位培训基本分为规范化培训和非规范化培训两类。
  规范化岗位培训是依据岗位基本要求、相应的教学计划和规定的教材进行的岗位资格培训,以提高能力为目标,包括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对录用人员的入门培训。
  非规范化岗位培训,是根据本岗位工作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短期适应性培训。
  参加岗位培训,既是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应当享有的权利,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培训的对象是处以下(含处级)机关后勤干部。司局级后勤部门负责人,主要通过短期研讨班等形式,提高其政策和管理水平。岗位培训采取脱产、半脱产等多种方式进行。可以上全科培训,一次完成;也可以是单科培训,逐次完成。
  三、培训内容和课程设置
  为适应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两种职能分离的需要,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主要学习科学管理知识,以提高管理水平;后勤服务岗位的人员,主要学习经营管理知识,以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课程设置分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分,总课时170小时左右。公共课包括行政管理学、机关后勤管理概论、领导科学以及经营管理、经济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可开设其中二至三门。
  专业课程根据不同岗位的具体需要,设置二至三门。我局正在抓紧组织编写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专业教材,在正式教材出版之前,可选用代教材。
  四、考核发证
  凡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岗位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其成绩单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在岗、转岗、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采取统一标准、统一发证、多渠道实施的办法。
  我局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培训工作的宏观规划、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主要是:制定岗位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主要岗位的基本要求,提出岗位培训的规划和目标。制定指导性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或推荐岗位培训教材和参考资料;组织实施一定层次干部的培训;进行培训情况统计,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检查评估培训质量。
  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由我局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负责。
  各单位机关后勤管理部门,要在本单位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后勤干部岗位培训计划,并有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
  在我局培训中心组织岗位培训的同时,提倡各单位充分发挥本单位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按照我局制定的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对本单位后勤干部进行岗培训,以加快培训速度,适应工作需要。
  六、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1993年——1995年培训工作重点
  这三年中,主要是做好基础性工作,同时,适当地组织一些培训。
  (一)1993年完成岗位培训专业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工作,年底前后陆续出版,作为试用本。
  (二)抓紧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基地建设,争取早日建成。
  (三)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主要岗位的基本要求,作为提出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的依据。
  (四)重点抓好处级干部的岗位培训。培训教材出版后,按照岗位基本要求,有计划地对处级干部进行规范化岗位培训,使处级干部的培训面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同时,配合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机关后勤办实体等,从1993年上半年起适时开展适应性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