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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6 13:35: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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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鞍山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董伟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鞍山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同),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定,是指重大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剥夺行为人特定行为能力,罚没财产数额较大等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定进行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必须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应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应由委托的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定,均应备案:
  (一)劳动教养的;
  (二)收容教育六个月以上的;
  (三)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
  (五)对个人罚款及没收财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对单位罚款及没收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重大的行政决定。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应在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备案。
  报送的备案件包括行政决定书、备案报告和备案表各一份。


  第八条 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决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齐全;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的备案件,由县(市)、区法制办公室报送市法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的备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市)、区法制办公室。
  政府报送县(市)、区法制办公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的备案件,由该单位的法制机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条 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决定,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责令改正;
  (二)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三)事实不清,缺乏主要证据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责令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改正意见,告知原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自收到备案件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备案审查结果通知单返给备案单位。


  第十二条 备案单位应在接到备案审查决定或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在规定限期内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通知其限期备案。对拒不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在审查重大行政决定的备案件中,有权调阅该行政处罚的案卷和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承办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法纪,忠于职守,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审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

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

1990年8月25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

为了提高检查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参加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人员,都要遵照执行:
一、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要认真学习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各项文件和有关财经法规,提高政策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振奋精神,集中精力,努力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法规和程序,检查、处理各种违纪违法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得以情代法、以权代法和徇私舞弊。
三、谦虚谨慎,注意工作作风。要深入调查研究,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查明情况,分清是非,宣传政策,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能简单粗暴,盛气凌人。
四、 坚持群众路线,讲究工作方法。要认真做好大检查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被查单位的领导、财会人员和职工群众积极主动地配合和支持检查人员搞好检查工作。要重视群众举报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能处理的要抓紧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五、加强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汇报。要经常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遇到疑难问题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在上级没有作出决定以前,不要轻易表态。不要擅自越权答复和处理问题。
六、紧密合作,加强团结。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工作上互相配合,生活上彼此照顾,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心同德,搞好工作。
七、管好文件,注意保密。要妥善保管各种文件资料,防止丢失、被窃。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八、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奉公守法,遵守纪律,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要按规定的标准用餐,并交付餐费。不准吃请受礼,不准公费旅游,不准低价购买商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遵照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1997年3月11日至20日对群众来信反映你省安仁、桂阳两县增值税混库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了解,你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于1996年4月8日制定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发〔1
996〕19号)。该文对集贸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入库作了如下规定:“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随增值税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增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
5:5的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即中央金库50%,地方金库50%”。安仁、桂阳两县集贸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入库执行了上述规定。
我们研究认为,你省以增值税为主的集贸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按5:5的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不符合全省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实际执行中必然导致中央收入混入地方财政;同时你省这种做法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1995〕65号文件中关于“对集
贸市场税收要严格按税种分别征收,按级次、按科目分别缴库”的规定。因此,请你省停止执行湘政办发〔1996〕19号文件中关于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集贸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按5:5的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即中央金库50%,地方金库50%”的规定。



19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