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时间:2024-06-17 08:4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进行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都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牲畜交易税。

  第二条 牲畜交易税,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牲畜交易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第四条 牲畜交易税按照牲畜头(匹)的成交额计算缴纳。

  第五条 下列牲畜交易,给予免税:一、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队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有乡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

  二、配种站、种畜场(站)购买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用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免税的牲畜。

  第六条 牲畜交易税,由纳税义务人在购买牲畜时向牲畜成交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牲畜交易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并规定代征代缴办法。

  第七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购买和纳税情况,对代征代缴义务人的代征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义务人和代征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八条 纳税义务人偷税、抗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弄虚作假、侵吞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和代征代缴义务人不依照规定履行义务,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以在罚款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十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宜全部适用本条例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其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规定,公布施行,并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亳政〔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6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相适应,逐步完善。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市经济开发区、谯城区范围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组成,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六条 统筹基金由政府出资部分组成。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拨,划拨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

政府出资部分的筹集,打入征地成本,由市、区国土资源局按上述标准收缴,并及时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 个人帐户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集体土地补偿费及其利息组成(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集体土地补偿费按每人4500元的标准,由市、区国土资源局按上述标准收缴(发给缴费凭证)。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一次性收缴,并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3600元;二档为7000元;三档为108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局设立农保科,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拟定及业务指导。谯城区劳动保障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市经济开发区、谯城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基础台帐和数据库。

第九条 符合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由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身份认定和审批。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填写《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并公示;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并公示;

(五)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办理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登记表、参加保险人员花名册、户口簿、身份证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五章 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不缴费,也未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每人每月发基础性养老金80元。

(二)个人不缴费,但按规定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每人每月发基础性养老金100元。

(三)个人缴费,但未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待遇标准为:

1. 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1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90元,个人帐户资金30元。

2. 个人缴费7000元,每人每月发1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00元,个人帐户资金60元。

3. 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200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100元,个人帐户资金100元。

(四)个人缴费,同时按规定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待遇标准为:

1. 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18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10元,个人帐户资金70元。

2. 个人缴费7000元,每人每月发2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20元,个人帐户资金100元。

3. 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260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120元,个人帐户资金140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或超过第十一条规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履行参保登记程序后的次月起,个人不缴纳费用的,按月领取80元基本养老金。也可按本条规定的个人缴费数额缴纳资金,同时享受相应待遇。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二女户施行绝育手术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除按本条规定执行外,每人每月增加20元。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十五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由公安机关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十六条 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当其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不得用于抵押、转让、还欠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违者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所必需的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保障标准由各县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2006〕3号)同时废止。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闫杰雄


近来,随着接触公司的合同机会越来越多,我越发感觉到合同基础知识的重要性,或许写出来是在班门弄斧,但是我还是很乐意将自己的心得体会拿出来和大家共同分享。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我们在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要分辨的重要点。合同成立了,但不一定生效;合同生效了,该合同一定成立。合同当事人所履行的合同是否生效是能否最大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
一、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是,我觉得应该分两种情况:
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方都能生效。如在我们公司很多合同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算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间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般而言不生效,也有很多学者把它理解为一种新的要约。但我觉得是一种待定效果:如果要约人仍然愿意接收这个承诺,那么合同则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否认这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以前的要约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
【案例分析】如甲公司在11月10日给乙公司发一份传真:我司有一批毛衣,单价30元\件,若要购买,请于11月20日之前传真我司。11月15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一传真:若单价降至25元\件,我司将购置500件。甲公司没有回应。后11我25日,乙公司又给甲公司发一份传真,表示愿意接受甲公司的传真内容。在这个案例中,如何看待乙方在11月25日的传真呢?因为该传真已经超过甲方要约中规定的日期,因此不算是承诺,可是说是新的要约,对于这份新的要约,甲方可以提出新的条件;但是如果此时甲方愿意以自己先前的条件来签订合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将这份传真认为是承诺。
所以,合同的成立,即是合同双方达成意思一致。而这种意思一致的主要表现方式为承诺和要约合意性。
二、合同的生效
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时,一般我们会在结尾添上一条: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签字盖章,表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这样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双方都自觉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没有发生法律纠纷,那么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但一旦发生纠纷,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法律首先就要考虑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的要件且不违背无效的要求,才能是生效的,只有签订生效的合同,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些,正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平时签订合同中重要考虑的几个要点之一。